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护问题与对策
——以广西灌阳县检察院为例

2017-01-26 16:04苏菊花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刑事诉讼法

苏菊花

(54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灌阳)

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护问题与对策
——以广西灌阳县检察院为例

苏菊花

(541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灌阳)

维护押人员诉讼权利是新形势下,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更高的层次上达到新的动态平衡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任务和基本原则在具体章节中予以细化、形成体系,使保障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如何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具体问题上,有些论者的习惯思路是修改法律,然而法律的频繁修改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构建,应该着眼于现实环境,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

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进一步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任务和基本原则在具体章节中予以细化、形成体系,使保障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一、灌阳县检察院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护的做法

近年来,广西灌阳县检察院把加强在押人员法制宣教育寓于日常性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去,积极促进在押人思想转化,矫正化解在押人员对抗心理,强化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一是入所谈话,增强法律意识。针对大多数新收押入所人员法律知识贫乏,权利意识、守法意识淡薄的实际,通过谈话进一步丰富其法律常识,增强其守法意识,并告知其羁押期间享有的诸如聘请律师、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卫生健康与服从管教等权利义务,以及维权与诉求途径。同时,增强其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意识和勇气,教育其协同看守所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二是普法进室,提示权利维护。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活动,结合在押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等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述方式,将驻所检察人员职责、在押人员权利义务、新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等内容制作成宣传挂图,张贴于监室内墙上,便于在押人员随时对照学习和自我维权使用,深受在押人员的欢迎,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教效果。

三是检所协作,开展大课教育。派驻检察干警与看守所管教民警积极协作,通过各监室广播定期或不定期地给在押人员上法制宣传教育课,阐述现行法律及其刑事政策,讲解有关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与量刑,盗窃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线与区别,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规则,遵守监规监纪的重要性,并进行以案析法说理等,不断增强在押人员守法意识和遵守所规所纪意识。

四是加强执行监督。对在押人员必要的活动区域及卫生条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及生活水平。同时,通过检查督促看守所对生病的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用药,做到不耽误病情,保障在押人员及时就医。此外,该院专门制作了《在押人员权利义务》手册发到管教民警手中,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提高重人权意识。对发现可能侵犯在押人员权利的行为做到必查必纠,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侵犯在押人合法权益问题。

五是避免因不知法而放弃权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结合《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具体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及时研究制定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提示函》。通过对在押人员涉嫌案件性质进行筛选,有选择性地发放《提示函》,让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在押人员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情形和条件,方便行使权利,从而拓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案源渠道,使符合规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押人员得以提前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力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维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尊重义务。在押人员能否享有相关诉讼权利以他们知悉这些诉讼权利为前提。在当前,在押人员的文化水平一般较低,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告知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不及时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形。有的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未适应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重实体轻程序,未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等到案卷评查或案卷复查的时候,再补充告知;二是告知权利的时候存在走过场问题。有的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在对在押人员告知权利义务的时候,不对告知书中的诉讼权利予以必要的解释,不告知诉讼权利行使的具体途径,对行使诉讼权利中的风险也未充分解释,诉讼权利的告知仍然停留在形式主义的程度上。

在当前,在押人员的文化水平一般较低,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告知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不及时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形。有的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未适应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重实体轻程序,未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等到案卷评查或案卷复查的时候,再补充告知;二是告知权利的时候存在走过场问题。有的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在对在押人员告知权利义务的时候,不对告知书中的诉讼权利予以必要的解释,不告知诉讼权利行使的具体途径,对行使诉讼权利中的风险也未充分解释,诉讼权利的告知仍然停留在形式主义的程度上。

三、关于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建议

1.推行检务公开,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知情权

从驻所检察室职能出发,推行检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一是做足宣传工作、畅通接见渠道。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在押人员各项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及驻所检察官姓名、联系方式等制作宣传栏,设置在看守所大门口、提审室和监室内,使在押人员随时随地能了解到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人能够方便联系驻所检察官。通过发放检察官约见卡,设置检察官信箱,加大入所巡视等方式,畅通约见检察官渠道,使在押人员需要驻所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利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见到驻所检察官。二是充实告知内容。将在押人员可以享有的特殊处遇的有关内容,充实到告知内容中,作为告知义务,在办案过程中正式履行,让在押人员清楚她们的权利。只有女性在押人员真正清楚权利的内容,才能起到立法主旨的作用。三是建立完善的告知程序,并确立多渠道的告知途径:在入所检察时将诉讼权利进行告知、在谈话教育中进行告知、在集中教育中进行告知,做到收押后24小时内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四是简化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程序,在押人员只需在申请约见表上填写基本信息(如姓名、监室号、约见时间、事项等),然后将申请表转交驻所检察室,就可在三日内得到约见情况反馈,有效维护在押人的合法权益。

2.充分尊重在押人员的参与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好地平衡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赋予在押人员广泛的参与权,这种参与除了具有被动式的性质外,更多的具有主动式的性质。在押人员的参与能推进诉讼程序,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化。比如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参加法庭调查权、参加法庭辩论权、提出上诉权等。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在押的被告人实质性的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并能自主决定审判方式,其诉讼地位获得了应有的尊重。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在押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均应适用简易程序。这种诉讼程序及审判方式的主动选择,对在押被告人量刑的从轻,诉累的减少,以及交付执行刑罚后尽早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有着重要的影响。

3.积极整章建制,规范流程监控

针对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短、罪刑轻、周转快、流动大、管教难度大等特征,驻所检察室坚持把刑罚执行、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建议看守所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奖惩考核机制,明确监管干警包保责任,加强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监管;二是搭建与看守所的信息互动平台,共同营造留所服刑罪犯学习、劳动改造的良好环境;三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以及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防止在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环节中出现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4.细化预防举措,堵塞安全漏洞

驻所检察人员坚持每日巡查食堂、监室,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安全、监室卫生进行把关,对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检和心理疏导,建议看守所备足备齐常用药品,发现患病的在押人员给予及时治疗,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通过不定期抽查监控网络录像、教育谈话情况、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前面了解监管民警的工作情况,有效杜绝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失职渎职等不良现象,确保监管民警依法、文明、规范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派驻看守所检察官对在押人员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进行筛选编辑,汇编成《在押人员权利义务指南》,针对具体情况和监管实际进行科学设计,突出权利义务标志,置于每个监管区内,便于在押人员学习了解,力促在押人员知法律、明事理、懂维权、尽义务。

[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2]袁其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监所检察工作》,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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