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间层和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2017-01-26 16:04王焕焕胡珂银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中间层市场主体经济法

王焕焕 胡珂银

(475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论社会中间层和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王焕焕 胡珂银

(475000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社会中间层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主体的新发展,它突破了“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框架结构,兼具服务功能、协调功能与干预功能,在克服市场失灵,沟通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中间层;市场;政府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政治国家与市民互动互融,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由政府向民间分流的同时民间资源也不断向政府挤入,国家和市场原本相对的两者之间开始形成一个模糊相交的区域,既保持着同国家与市场的相对独立,又同二者有一定联系,促成二者良性互动。

二、社会中间层的产生

社会中间层的出现是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首先,工业革命的完成使生产力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市场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自我平衡的能力,广大市场主体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追求利益就会促使社会利益的增进,社会利益的增进必须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政府没有必要干预。

第二次工业革命完成,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主导的单一社会运行结构缺陷日益显露出滞后性、盲目性、唯利性等缺点,经济危机的爆发给人们敲响警钟,于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应运而生,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也因此形成,政府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信息时代的来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新的市场缺陷,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失灵现象也频繁发生,作为调和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中间层也就出现了。

三、社会中间层的含义及类型

社会中间层作为新兴起的一个概念,其含义的一般理解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社会中间层的特点有以下普遍认可的几点:

(1)社会中间层具有民间性,首先它是自发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隶属于行政部门,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在遵守法律之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

(2)社会中间层具有公众性,它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其次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弥补政府的缺失,并且它具有公信力,能够被社会所认可。

(3)社会中间层具有媒介性,它为国家调控和监管提供参考信息,比如某些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市场主体方面,通过提供部分公共产品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审计事务所等。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多个领域的不同类型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不断增多,并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其类型主要有:

(1)特别保护性团体,又可分为消费者团体,(比如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团体,最典型的劳动者团体组织形式代表就是工会。

(2)辅助政府调控性团体,具有辅助性调控作用的团体典型代表是商业银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利用可交易性最强、可流通范围最广的货币和资本和具有普遍性和交融性的信贷和投资行为,对市场进行调节。

(3)公共服务性团体。包括由专业人员组成,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以及社会中介团体。

(4)自治性团体,最典型的自治性团体就是行业协会,制定符合实际的行业准则,协调行业内的竞争关系,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

四、社会中间层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社会中间层的生成本身就是来自于两类主体,由政府下放政府部门分离而形成或者市场主体自发而形成,这种来源注定了它与经济法中传统的两大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因此社会中间层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恰当性。

两者产生的政治基础来是相通的,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缘起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社会中间层主体也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市场和政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社会中间层追求的公共性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一致的。社会中间层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直接体现。

社会中间层的自治权为经济法所确认和维护。社会中间层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要实现的价值和宗旨,所以只有经济法能够对社会中间层的自治权得以确认和维护。

五、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功能

(1)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服务功能体现在为政府服务和为市场服务两个方面。它在政府授权委托下,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质量检查、信息调查,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也为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促进市场的交易、竞争。

(2)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的监督功能主要包括对市场的监督和对政府的监督。对市场的监督通过社会性团体制定组织章程,对团体会员进行自律管理,预防市场个体的不正当经济行为,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参与决策和提起诉讼两方面。

(3)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的非正常干预,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还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利用其作用范围的广泛性在协调市场主体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缓和社会矛盾、整合社会资源,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运行方面也有漏洞,必须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自律约束等多个层面的有效措施,依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原则,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享有合法权益,遏制垄断行为,参与公平正当竞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刘文君.试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主体地位[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01).

[2]孟庆瑜.论社会中间层及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J].河北大学学报,2009(01).

[3]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法律重构[J].北方法学,2016(02).

[4]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王焕焕(1996.11.21~),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胡珂银(1995.02.07~),男,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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