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障碍及路径选择

2017-01-27 08: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辩护人辩护律师

杨 钊

(710200 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 陕西 西安)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障碍及路径选择

杨 钊

(710200 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 陕西 西安)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在律师行使辩护权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对律师的辩护效果起着重要作用,对被追诉人的权益维护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尽管我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地位,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无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导致在诉讼过程产生不同认识。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现阶段主要是指他们在接受委托之后向其他部门或证人搜集证据,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这一方面是律师顺利辩护的关键,另一方面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重要前提。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其调查取证要经侦查阶段,然后起诉阶段,最后是审判阶段,这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三个阶段。不管是自主调查获取证据还是申请调取证据,它们发生的阶段是不固定的,但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会严重影响到辩护结果,所以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障碍

1.传统司法理念和侦查模式的束缚和困扰

对于刑事诉讼来说,它包含了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模式。单轨制,又称大陆职权式侦查模式,为法、德等国家采用;双轨制,指对抗式侦查模式,为英、美等国家所采用。对于单轨制来说,国家侦查机关独自享有侦查权,在进行侦查时国家机关的权利较大,辩护律师如果想收集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机关的作用,这种模式尽管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但严格限制了律师的取证权,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双轨制来说,在进行诉讼活动时,辩护方和国家的侦查机关有同等的权利,辩护方不受国家的制约,双轨制主张法官的介入来对侦查活动进行制约,这一模式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充分保障。在侦查阶段,目前,我国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浓厚,仍是一种“单轨制”侦查模式。因为“我国仍然是一个国家主义传统深厚的国家,在国民对待国家权力的态度上,信任而非怀疑才是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基点。”2012年新刑诉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但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语义不明。

2.相关立法缺乏清晰明确的内涵导致理论释义冲突

对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来说,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被赋予调查取证权,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辩护律师的职能是提供法律层次的帮助,即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后,提出意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新的刑诉法里虽然没有清楚的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身份,已由过去“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结合《刑诉法》第35条等的规定,律师的辩护人诉讼地位得到了确认,辩护律师就应当理解为享有完全的调查取证权。

3.侦查机关的传统强势侦查地位

在我国现在的侦查体系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权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配置存在失衡现象。正如上文中的单轨制提到的,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其权利较大,而且有素质较高的队伍和设备,相对而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很难和侦查机关的能力相抗衡。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还认为,如果侦查期间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可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对侦查工作的实质性影响,包括影响案件的侦破、侦查信息的泄露、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上述考虑,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的司法价值取向、司法传统、司法心理及现行的制度环境,但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难以充分实现。

二、实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路径选择

1.首先需要司法理念的突破和创新

尽管我国实行的是单轨制侦查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力度提高,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就要毫不动摇地逐步调整传统的侦查模式,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虽无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但其辩护人身份已确立,已具有了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总体来说,我国现在刑事诉讼侦查模式逐渐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逐渐得到保障,也使传统的侦查模式能够不断契合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要求。这种逐步过渡的理念和认识,必将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和不断进步,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顺利实现奠定基础。

2.立法应当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权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

在理念的问题解决后,就要付诸具体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侦查阶段,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正确行使调查取证权,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必须从立法方面着手明确这一权利,保障辩护人和受辩护人的权利。在立法出台前,也可以先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以及享有什么样的证据调查权、什么范围的调查取证权,为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3.公安机关侦查权力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需要适度均衡配置

以上提及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模式,在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为了更好地维护受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及其各自的权限。从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模式来看,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赋予辩护律师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可以科学的调整这一权利。适应过渡时期的特点,循序渐进地构建一个适合现阶段司法特点的、逐步扩大辩护律师取证权、增强其与侦查机关对抗性的机制,实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平衡,最终实现律师辩护的价值和效果。

三、结语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受辩护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具有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过度的趋势,因此研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障碍和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朱德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5.

[2]韩旭.我国辩护方调查取证权的配置[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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