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2017-01-27 08: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

陈 元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陈 元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困扰下的中国,建立健全污染责任承担与纠纷解决机制越发重要。环境责任保险在污染损害赔偿、分散企业风险、防范灾害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情况下,得出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存在保费高,偿付率低,险种较少且分类不科学等几个问题之后,分析背后的相关原因并针对性的给出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完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提高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以及其他综合配套措施等解决方法,以期对改善环境责任保险长期以来不正确的认识以及叫好不叫座的情况。

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保险体系;完善建议

1 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时,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污染企业环境守法具有强化功能、对污染受害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对社会具有强大的调节润滑功能”,具有其他环境管理手段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

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2.1 承保企业数量上不够大,险种不足

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集中在较大的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而且提供的险种数量寥寥,基本上没有区分。更加谈不上对于投保企业进行定制化的保险服务了。究其根本,第一,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形势、生产规模和产品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广度与深度的范围各不相同。这使得保险公司必须以各个单位为基础单独设定保险标准,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都可能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第二,能够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市场缺乏竞争,也就没有进行创新和提高服务意识的基础,同质化严重。第三,环境责任保险是建立在环境科学、保险科学和法学基础之上的交叉性新型保险,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实际情况时大部分保险公司不具备这样的复合人才,因此相对应的险种缺乏,由投保需求的企业的个性化保险业务无法开展。

2.2 投保企业参与不积极,保费过高,偿付率较低

由于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时间并不长,以至于相关保险理赔数据准备不充分,加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事故偿付率较低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我国大连率先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实施了投保费率从2.2%到8%的行也禅别投保费率。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较其他责任险险种千分之几的费率要高出数十倍。保费费率厘定极不合理,这也是直接造成目前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法制环境不完善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立法总量少、法律强制性弱、立法条款分散、操作性不强等特点。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全国范围内的基础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环境责任保险的落实。《环境保护法》52条仅仅鼓励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表明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任意保险。在对企业违反环保法律,造成环境事故调查和处罚都并非完善的当下,企业是否愿意自觉购买环境保险值得怀疑。第二,忽视了不同行业污染风险系数的差异,一刀切式的执行国务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与法律。这挫伤里诸多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客观上增大了环境责任保险普及的难度。第三,缺乏单独的环境责任保险单行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环境责任保险成立时间短,技术性较强,依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或者市场主体自发难以形成稳定长效的保险机制。

3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进路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保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到较好的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与生活舒适程度,笔者给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3.1 重构相关法律规范,保障保险制度落实的法制环境

首先,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一定范围的民事主体或标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投保。在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当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的不同性质来分级分类的确定保险费率以及偿付标准。

其次,新《环保法》虽然提高了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确立了“按日计罚”等一系列处罚措施,但是相对于企业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赔偿损失和治理污染的费用相比,仍旧显得过于单薄。因此,为了促使相关企业分散经营风险,遵守相关环保法律,应当进一步提高存在污染风险企业的处罚力度。

最后,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建立由环境保护政策法统领,各单行环保法提出,环境责任保险单行法规范,地方立法与行政法规、规章配合的四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3.2 积极出台激励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法规

应当积极促使多部门联合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高危企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比如在资金支持上,可以将企业的投保费用以及保险受益列为税收口径之外;将企业缴纳的污染税(排污费)返还部分作为企业投保的补助;在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理上,对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相互协调,能够妥善处理事故责任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3 提高公众认知与环保意识,完善保险实施的社会大环境

加大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使公众了解环境责任保险对缓解环境风险,补偿污染损失的重要意义,树立对投保企业的信任与信心,提高优先购买投保企业产品的意识。同时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公众形象,促使污染企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1]常鑫.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理论界,2013(12).

[2]陶卫东.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国海洋大学,2009.

[3]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保险研究,2009(5).

[4]竺效.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学评论,2015(2).

陈元,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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