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障碍者缔约能力

2017-01-27 08:19曾镇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缔约障碍者行为能力

曾镇杰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论精神障碍者缔约能力

曾镇杰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具备意思自治的能力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精神障碍者的缔约能力取决于其行为能力。分析精神障碍缔约能力的问题,有助于解决精神障碍者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及争议。本文从比较的角度,结合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了解精神障碍者缔约的特殊问题,为我国在完善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提供建议。

行为能力;缔约能力;精神障碍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是指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意思表示并缔结合同的资格。从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看,每个自然人都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这既是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体现,也是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的无差异性,并非意味着其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也必然平等。相反,受其年龄与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自然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与其年龄、精神健康因素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缔约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缔约能力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决定了自然人缔约能力的差异。自然人根据年龄划分或者精神状况等差异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相应地,其订立的合同对应地效力亦不相同。

关于精神障碍者相关的学术研究讨论大多集中在于精神障碍者侵权及保障其权益的方面上,对精神障碍者缔约问题的探讨并不多。但缔约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是自然人一个重要的行为能力。理想状态下,自然人成年后便拥有完整的行为能力。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是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缺陷—般包括精神病人、酗酒者、吸毒者等精神障碍者。其缔约能力在各国立法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从比较的角度,缕清精神障碍者在缔约方面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意义。

一、英美法

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的有关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有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精神病人和酗酒者,不过他们也必须为这些日常生活必须品支付一个合理的价格。除了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外,按照普通法的一般规则,精神病人或者称为精神不健全者缔结的台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不过精神病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确实已达到了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程度。二、是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他的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但是.—个精神不健全的人在订立台同后,如果在精神恢复健康时或者在头脑清醒的间隙又确认该合同的,则该合同对其有约束力,精神不健全者的监护人也可以对精神不健全者签订的合同加以认可。

在PittV.snlith(1811)一案确立的判倒规则认为,一个人处于喝醉酒的状态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处于醉酒状态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GoreV.Gibson(1845)一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因醉酒而没有缔约能力的检验标准,与精神病人是—样的.即是醉酒到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程度.并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在Hartv.O’connor(19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对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喝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除,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

醉酒也能使一方丧失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因而也可以成为认定该方无缔约能力的理由。然而,醉酒通常是自愿行为而不是自己无法控制或受他人强制而实施的,所以,法院经常阻此为理由拒绝在酒醉状态订立合同的一方提出的使合同同归于无效的请求。《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条规定,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关于适用于醉酒人的法律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因吸食毒品而丧失缔约能力的人。

二、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488条第l款规定:“年满18岁为成年,达此年龄者,有能力为—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2款规定:“但成年人,如其个人精神衰退以至无法独立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别行为时,或以持续的方式,受法律保护。”第3款则进一步规定:“成年人,如其挥霍、浪费或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或影响履行家庭义务者,亦同样得受法律保护。”法典第490条规定;如精神功能由于疾病、残废、年老体弱而失常时……本人的利益应受保护。”法典第489条规定了禁治产制度,该条规定:“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状态者,即使此种状态有时问歇,应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

法国1968年1月的法律对成年人免受无行为能力人的侵害的保护方式作了改革。以前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取消成年人的缔约能力,这种保护方式已被三种新的保护方式所取代.这三种新的保护方式是;第一、司法保护.在司法保护方式下,成年人保留行使其权利,其缔约能力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是其已订立的合同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即使未予废除,也应因有失公平受到损害而撤销或者因为过量而削减。第二、受监护。根据1968年l月3日第68-5号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如因民法典第490条所规定的原因之一,在民事活动中,需他人以持续的方式代理时,监护即行开始。受监护的成年人基本上是无缔约能力的,但法院的判决可阻授权给他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在其监护人的支持下处理某类事务的权利。第三、财产受管理。根据法国第68-5号法律的规定,如成年人因民法典第490条所规定的原因之一,并非本人不能作出行为,但在民事生活行为之中需有人建议或监督者,可以对其实行财产管理。对于—个不能自己行动而需要保护和监护的人,即使违背他的意志,也可以对其实行财产管理。受财产管理的成年人自己可以从事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但其它交易则需要其监护人的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将精神病人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两种。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1]李先波.《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学》[J].2001(1):102 -108.

[2]龙著华.《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现代法学》[J].2004,26(4): 146-150.

[3]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当代法学》[J].2003 (2):122-124.

曾镇杰(1991.04~),男,汉族,籍贯:广东,单位:澳门科技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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