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一)*
——从关联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角度研究

2017-01-27 13:22徐爱水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控股公司公司法

徐爱水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银行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一)*
——从关联企业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角度研究

徐爱水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金融行业中分业经营的原则日益被打破,金融控股公司正在日益强大,主导银行业的未来发展。受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走向失败,可能有多重经营原因,本文主要意图通过关联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检视。

银行破产;金融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加重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合法的母子公司组织形式运作,但通常作为利益整体来进行运营。因此,作为从属公司商业银行事实上缺乏独立人格,其财产独立通常无法实现。据此,当其受其控制的银行面临破产重整时,通常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银行承担加重责任。这种加重责任系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项例外,在我国虽然法无明文,但在实践中已经案例出现。本文意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银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从属公司时的相关方利益保护问题,据此探讨在商业银行经营走向失败时,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加重责任问题的必要性以及现有立法中的现实实现路径。

二、加重责任的理由:公众利益

(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影响中小股东的高风险行为,母公司通过举债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向银行抵押其资产套取资金并投资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等,在这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失败,就会因“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其风险迅速传递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导致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扩散。①

1.强制性信息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较为复杂的法人结构与管理结构,行政监管和投资者将难以了解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内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比一般关联企业要更大,故而,基于利益驱动,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掩盖内部各主体所面对的真实风险的可能性要更大。

基于此,商业银行对于关联交易负有比普通公司更加严格的披露义务。

2.解散和退出权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定情形下解散公司的权利,但实际发生解散的情形极为少见。在商业银行就更加不可能了。所以,少数股东如果受到严重压迫,它们通常有卖出股份的选择权。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通常会通过诉讼来确定买断的股份价格。而由于包括估价在内的诉讼过程成本高昂,在少数股东遭受“压迫”的时候,退出权就是谈判筹码。

(二)公司整体利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

1.揭破公司面纱原则之运用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必须自会计年度终了时做适当补偿,否则应负赔偿责任。②而且,在破产重整时,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应负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但是揭破公司面纱原则的运用显然较为复杂,其适用难度较大。因此,适用这一原理的最适当情形是,在资产方面所有债权人均受到了欺骗,或者那些因此处境恶化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有通谋。

2.债权居次原则

公司营运导致他人或社会公众的损害。但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不良后果往往由他人或社会承担,即所谓的公司风险外化。在公司破产重整时,控制公司的债权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③目前,我国破产程序中尚未确立控股股东债权居次原则,法院在审理从属公司破产案件时,无法有效处理不当行为的控制企业的债权,并有效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三)保护公共利益/稳定金融市场

行政监管机关可为公共利益或者稳定金融市场的必要性而指令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出资限额以外的特别责任。

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未达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性比率或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协助其恢复正常营运,主管机关该义务亦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履行,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该控股公司持有其他投资事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股份、营业或资产,所得款项应用于改善银行子公司的财务状况。④

[ 注 释 ]

①岳彩申.金融经营体制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19-220.

②台湾<公司法>第369条之4.

③台湾<公司法>第369条之7.

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条.

*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业务费科研项目《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研究》(2014)阶段性成果;甘肃政法学院校级重点项目《甘肃省农村民间金融与金融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GZF2014XZDLW03)阶段性成果;甘肃政法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P2P网路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研究》(GZF2013XZDLW04)阶段性成果;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西北地区生态金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GSCELCZT1500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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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7-0090-01

徐爱水,男,汉族,甘肃白银人,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商法、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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