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从“小”做起
——“错别字纠纷”引起的思考

2017-01-27 13:22梁映桃肖庚奇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琐事教科书被告

梁映桃 肖庚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知法从“小”做起
——“错别字纠纷”引起的思考

梁映桃 肖庚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法律关系渗透于社会日常琐事,本文旨在说明在现代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不能单纯地从涉案金额、请求权基础来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借助裁判文书网中的一则实例,因教科书中的错字而起诉书店与出版社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通过案例分析,论证如在证据完备的情况下该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并得到诉的利益应兼顾社会的整体评价因素。

法律;诉的利益;琐事;法治;案例分析

西方法谚云:法不理会琐碎之事①。然而随着公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现代社会中渐渐流行“有纠纷找法院”。在新学期到书店买些教辅用书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日常小事,在购得的书中偶然发现竟有多处明显错别字。对于此等琐碎之事或许有多人不以为然。恰恰却有人认为其从书店买得的小学教科书中有数个“错别字”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与书店及教科书出版社对簿公堂。

由此值得思考,生活的琐碎小事竟蕴藏着法律高深的道理,而为小事辨明道理到底是浪费司法资源还是合理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以下,我们将从一则实例分析探讨何为“不琐碎之事”。

一、案情简介

原告程瑞(下称程某)起诉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出版社)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江北新华书店(下称书店)一案。原告诉称其在被告书店处购买了由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教科书《语文》(实验本)第十二册课本,在该教科书中发现有三处明显用词错误。原告认为:本案中涉案作品语文教科书存在重大瑕疵、明显缺陷,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退还原告购书款人民币6.4元,并赔偿人民币6.4元。

被告方面答辩意见如下:1.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教科书的内容是由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其不能决定,也无权更改。3.教科书内容来源于其他合法出版物,为尊重原著,保持了与原著内容的一致。4.该教科书的纸张、印刷、装订等外观质量没有瑕疵。

在本案中,可以归根结底就是两被告是否侵犯了程某的权利、侵犯了何种权利,原告如何救济自己的利益等疑问,不遑说具备“法律问题”的特征,因而首先可以运用法学方法对本案作出评析。所谓的法学方法,概言之就是分析案件中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

二、本案是否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

在诉讼法学中,一个案件是否值得提请法院审理称为“诉的利益”之判断。关于本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之问题,又体现在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诉涉案金额较小这一点上。被告在答辩中称,本案诉讼标的涉及金额较低,不具有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之必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据国内外关于诉的利益判断之通说,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在于本诉的诉讼标的能够在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中找到请求权基础。若原告具有民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则本诉当然具备诉的利益,能够成为实体判决的对象。固然本诉涉案金额较小,依法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选择问题,并不影响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认定,这是国家保障公民诉权的基本要求所在。因此,从上述论述来看,应当认为本案具有诉的利益,能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

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侵犯了何种权利?

原告在书店中购买教科书,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教科书为不完全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由于解除合同所丧失的期待利益。因此,原被告在返还不当得利的基础上,也即原告退还书本、被告退还购书款,另外被告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给付原告因丧失期待利益的经济补偿。

合同法上要求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满足法定事由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律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之性质,当属程某与书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受《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的调整,而本章关于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特殊规定中尚有如下条款:《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卖双方均实现完全给付,而标的物是否符合买受人的预期,为判断是否完全给付的重要标准。

在本案中,涉案教科书能否认定为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标的物,是本案事实问题的争议焦点所在;如能认定该教科书为瑕疵产品,则被告书店的行为属不当给付,符合前述解除合同之条件,则应支持原告诉求。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适用,保证质量。

《义务教育法》以及并行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了教科书的编写发行需经过特定行政委托机构的审查,不难看出国家对于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文字内容质量的特殊要求。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质量尚未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以供参照,但仍可比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认定,该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第二款规定: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按照上述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本案中程某提出本案中存在三处错误,其差错率为2/30000。本应属合格出版物,但是,《义务教育法》以及并行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了教科书的编写发行需经过特定行政委托机构的审查。因此该教科书作为我国小学生学习基础用书,所谓“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则其质量标准要求显然应该高于其他普通图书的质量标准要求,故有理由认为案涉课本存在质量瑕疵。

因此,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本案中原告的权利确实受到侵害,具备诉的利益,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支持程某的主张。

“法律不理琐事”,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界普遍的共识。这是由于法律都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是在对纷繁芜杂的具体社会事务进行抽象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非个别性,那些情况特殊且十分具体的琐事,难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③。我们借助本案中探讨“6.5元的课本”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的路径来讨论何为“法律上的琐事”,旨在说明不能单纯从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所侧重的涉案金额、请求权基础来判断。当我们合法且正当的权益遭受侵犯时,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价值定当大于权益本身所牵及价值,而此时其他社会规范显然是鞭长莫及。如何更好地运行法律,使得法院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公民懂得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都是当代建设法治社会下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所需要为之努力的事情。

[ 注 释 ]

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

②崔建远.合同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

③法律不理琐事吗?[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71706.html,2017-2-14.

D

A

2095-4379-(2017)17-0216-02

梁映桃(1995-),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肖庚奇(1995-),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猜你喜欢
琐事教科书被告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备急千金要方》:中医急诊教科书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对一道教科书习题的再探索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被藏起来的教科书
美国琐事二三 美乐成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全数还款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