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研究

2017-01-27 13:22张灵犀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众筹股权融资

张灵犀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研究

张灵犀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因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专门立法不足,使得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形式的合法性及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甚为突出,并造成对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而过分依赖股权众筹各方参与主体采取措施自行探寻规避法律风险的途径,或过度依赖行业自律,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从股权众筹各方具体行为入手,深入剖析其法律风险,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融资者市场准入、明确众筹平台市场主体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

一、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分析

股权众筹是指“选用互联网为媒介,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1]目前,实践先于立法的情况,在我国股权众筹领域依然存在。2014年,我国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对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加以确立。虽然弥补了之前一直缺乏监管的局面,但不足之处在于仅仅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并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了八类违法违规业务亟待重点整治,解决了股权众筹领域持续应对的攻坚难题。

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概况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置于特定法律风险体系中进行考察,当人们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经由法律授权性规定而达成的合意约定等产生差异时,行为主体就有承担违反这些规定或约定而生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2]所谓股权众筹风险是指,在股权众筹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规范,触犯相关法律风险体系(以刑事规制为主)的规定,而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等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既具备传统融资模式的一般特征,也有专属于自己的显著性特征。首先,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呈现出风险多样化来源的特点。其次,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具备传播速度迅疾,传播规模广的特点。最后,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底线具有极易触碰性。股权众筹法律风险以刑事范畴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制为主。同时因为股权众筹具备类似证券发行的本质属性,同样还属于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类型划分

在股权众筹中,融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作为股权众筹领域最引人注目的风险,实践中案例呈现激增的趋势。二是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我国《证券法》中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向社会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累计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如果不对投资人数加以限制,很容易突破200人的限制,从而触犯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与融资者进行交易往来的平台,其法律定位并不明确,与此同时有关平台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基本处于法律空窗状态。股权众筹投资者是信息占有率较为薄弱的一方,信息不通畅,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时有发生。

三、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建议

面临上述风险带来的困扰,完善防控机制确有必要,有所针对地去突破风险困境,更好地引导与激励股权众筹业的发展。

(一)针对融资者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

融资者不信守承诺是证券市场常见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在互联网股权众筹中,领投模式在缺少政策与监管的状态,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增加,提高了合同欺诈的风险。[3]为预防此种信用风险的危害,通常会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发挥股权众筹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与缴纳保证金,加强信用管理。

(二)针对平台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众筹风险警示制度

可参照美国JOBS法案的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严格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披露义务。通过一些方法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前的风险提醒。众筹平台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得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投资建议或投资分析,防范投资风险。审核投资者信息,建议规定众筹平台应遵守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创业企业董监高个人信息。

(三)针对投资者风险的防控机制——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必经之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改变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不公平现状。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充分地了解到投资风险所在,进而更好地对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从而慎重地作出投资决定,最终能够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欺诈等不法行为的损害。

四、结语

本文针对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在厘清了主要法律风险之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建议,并对美国先进经验予以借鉴,最终期待此刍议能够为股权众筹领域的良性发展添砖加瓦。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6(10):1.

[2]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4(2):3.

D

A

2095-4379-(2017)17-0262-01

张灵犀,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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