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邹析

2017-01-27 14:08刘云霞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关系请求权

刘云霞

西京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立法邹析

刘云霞

西京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各国经济学者、社会学者甚至包括西方女权主义者对家务劳动价值各有不同观点,或肯定或否定,而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争论也影响着法学领域,甚至许多国家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开始确立家务劳动价值,或以报酬补偿请求权、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或以扶养费制度等。本文从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简单分析家务劳动价值立法依据及各国立法例。

家务劳动价值;法理依据;立法例

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洗衣做饭、采购生活用品、打扫卫生等日常劳作。家务劳动其实是一个古老的词语,在自给自足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家务劳动是生产过程之一,此时的家务劳动与所谓的公共劳动并不能严格区分。但自从18世纪工业化以来以及后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存在于家庭领域内的劳作形式和在家庭领域外的劳作形式逐渐区分。

我国《婚姻法》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被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内容的全部,也有称之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比如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的《婚姻家庭法学》当中就将该制度称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关于家务劳动价值,各国经济学者、社会学者甚至包括西方女权主义者各有不同观点,或肯定或否定,但无论如何,家务劳动价值的争论影响着经济学领域、社会学领域甚至法学领域,甚至许多国家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家务劳动价值,或以报酬补偿请求权、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或以扶养费制度等。

一、家务劳动价值立法的法理依据

(一)平等

以立法的形式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肯定正是对法的平等价值的追求;具体而言则是更好的实现了男女平等,而男女平等也是法的平等价值在社会学及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体现。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及西方女权主义者的观点,男女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及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对待家务劳动的态度上,以及由此逐渐形成了男女不平等的社会观念和文化架构。因此,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以立法的形式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是追求法的平等价值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二)公平

公平是法的价值之一,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念。公平就是要实现彼此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以,公平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的标准。婚姻法中以立法形式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正是为了平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益,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

(三)人格独立

对家务劳动价值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可以实现婚姻家庭中夫妻彼此的人格独立。因为对家务劳动的肯定并承认其经济价值可以消除社会对家务劳动的偏见,夫妻之间也没了对家务劳动的偏见,从而实现彼此之间的人格独立。

二、立法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各种学说

学者们首先是关于家务劳动价值有着肯定和否定的争论,而后在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后,当提及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时候,又有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应当以报酬请求权方式肯定对家务劳动的评价。①第二,认为妻子在付出较多家务劳动或主要从事了家务劳动时丈夫因此有获益,所以认为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肯定对家务劳动的评价。②第三,也有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妻子付出了家务劳动就应该分得和丈夫同等的财产,即以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同时还认为,如果当对财产的分割还不能解决这种利益不平衡状态的话,法院可以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③在以上的各种学说中,作者比较赞成不当得利说。

三、国内外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例

(一)国外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例

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许多国家都比较重视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或采经济补偿形式、或采夫妻财产制形式;再或者采取的是独特的离婚救济制度——扶养费制度实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1.采取经济补偿形式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第一,法国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也有学者将之称为报酬补偿。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及一些典型判例中可见法国的经济补偿的确是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的。但同时也不仅仅只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法国的经济补偿还平衡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包括离婚时的利益不平衡状态,但无论如何,法国也以这种经济补偿的立法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第二,瑞士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说瑞士是比较系统的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务劳动如何分担以及如何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制度。

2.采取夫妻财产制形式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该立法最典型的就数德国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有学者将德国这一制度称为剩余共同财产制。并认为这一制度有很明显的优点,比如保障了夫妻彼此的地位平等、维护了婚姻生活的和谐,同时还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中的“共同”字眼容易引起误解,让人觉得配偶双方的财产是共同的。但实际上,在财产增加共同制中,只要婚姻存续,双方的财产就仍然归各自所有,仅在婚姻因离婚等原因而解除时才实行财产增加额的均衡,即:财产增加额较多的一方,将自己的财产增加额超出另一方的财产增加额的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它的逻辑是,从事职业并挣钱较多的配偶一方,如果想要离婚,必须付出经济上高昂的代价。财产增加额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挣得的财产利益对双方同样有好处,尤其保护不在外工作而在家料理家务的一方,因为该方实际上通过主持家务也为财产的增加做出了同样大的贡献。”④

从德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是通过财产增加额共同制这种夫妻财产制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并且还规定了提起提前均衡财产增加额的诉讼。这些规定都十分的详尽具体。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财产可分,如果夫妻彼此没有增加的财产,而另一方也付出了家务劳动等,那此时夫妻彼此的利益在离婚时就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了。

3.扶养费制度

美国的扶养费制度则反映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美国的离婚扶养费一般有四种不同类型。包括暂时扶养费、永久配偶扶养、修复性配偶扶养、和补偿性配偶扶养。其中,可以说补偿性扶养费最为明显的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当然包括但不仅包括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还体现了对夫妻利益之间实现了平衡。

而瑞典也规定了扶养费制度,在其扶养费制度中规定了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着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就包括彼此相互负担自己和对方的生活费用,同时就认为进行家务劳动就是负担生活费用的一种方式。所以,瑞典也就在自己的扶养费制度中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

美国的扶养费制度被认为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作者认为美国的扶养费制度带有救济的性质。

(二)我国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例

1.澳门的取得财产分享制

1999年实施的澳门民法典规定了取得财产分享制。⑤澳门的取得财产分享制在内容上和操作上与德国的多少有点类似。尤其是单就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这一点而言,澳门民法和德国民法一样都是在财产制中实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2.台湾的剩余财产分配制

台湾的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则是表现在剩余财产分配制。⑥即台湾民法像德国民法一样,用财产制来实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3.我国大陆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大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是在婚姻法中直接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注释]

①这就是雇佣说.“雇佣说认为,妻子协助丈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归丈夫所有,妻子享有向丈夫请求报酬的权利.德意志帝国时代的判决认为妻子的劳动成果归属于丈夫,妻子没有对此的请求权,但妻子以其专门的技能在丈夫经营的店里工作时,承认妻子对丈夫享有报酬请求权.”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141.

②这就是不当得利说.“日本有学者主张,在没有合伙契约或雇佣契约的场合,妻子协助丈夫的经营超过必要的协助范围时,丈夫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却因他人的劳务而受利,在此情形下妻子对丈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141.

③“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指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事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庭生活而抚养家庭成员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必须均等,如果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引自<婚姻法释义(下)>.

④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38.

⑤<澳门民法典>第1582条第2项:“停止停止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时,为着使夫妻各自在该制度之有效期内所增加之财产相等,财产增加数额较少之一方有其从他方财产增加数额与其本人财产所增加数额之差额中取得一半,此权利为因取得财产分享制所生之债权”.

⑥<台湾民法典>第1030条之1:“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其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1]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第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3]姚红,王瑞娣,段京连,郝作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解[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5.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

[5][日]竹中惠美子.现代の妇人问题[M].日本:創元社,1972.1.

[6][日]有地亨.妇人の地位と现代社会[M].日本:法律文化社,1971.1.

[7]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

[8]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9]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J].法学杂志,2005(2):74.

D923.9

A

2095-4379-(2017)30-00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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