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变迁与体系发展

2017-01-27 14:08郝熙勤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总则公司法体系

郝熙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浅析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变迁与体系发展

郝熙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尤其是国际间贸易的增多,企业面临更严峻的生存环境。在充满竞争风险的社会环境中,公司法也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公司法的功能和体系也在发展和变化。通过对现代公司法总则的研究,可以看出现代公司法总则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了风险防范理念以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以此来降低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危险。

公司法总则;功能变迁;体系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对于公司法都在进行积极地制定和修改,一方面是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当前社会形势,从工业社会向着风险社会转变,这一时期的公司法更多的关注公司发展可能遇到的风险,风险防范理念的出现成为公司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一、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变迁——风险防范功能的植入

公司法总则的制定其中涉及到公司法律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公司、法人、股东、债权人等多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其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性的位置,因此如何对未来的公司法律做出预期,就需要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公司是一系列自治合同的组成,其利益相关者通过合同达成共识,通过合同解决公司所需要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不但是公司契约的范本,还是企业中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同时还降低了债权人的监督费用以及信息成本,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会遇到的风险。

公司法总则的制定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代社会发展速度不断的加快,企业之间的贸易交往更为频繁,企业面临较大的社会风险,在社会风险的背景之下,现代公司法风险防范功能的加入,使企业更好的应对社会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相较于以往的工业社会,当前风险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特征:首先,风险本身和后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即便利用科学与法律为基础的风险计算方法也无法实现对当前公司风险的有效评估。其次,系统性和制度性风险的出现。现代风险的出现大多来源于社会制度,人们对于社会制度和系统的依赖较大,风险也会随着社会制度涉及面的扩大而不断的扩大,形成制度性和系统性的风险。最后,现代风险的全球化特性。当前社会经济全球化,国际间贸易的频繁,风险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和全球化的趋势。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功能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防范公司的风险。一般来说公司法对于企业来说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即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也锁定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一般来说公司都希望通过公司法产生积极的效果,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很多人都认为公司法,必须要跟各方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合同,这样股东们就可以通过合同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可以说公司法就是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保障。立法者在制定公司法时,将公司法看成是一种契约,给予了公司和股东更大的自治权,然而在风险社会下,这种契约式的公司法面临着一些巨大的挑战,其越来越彰显出契约式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要做到尊重公司的财产权利,当片面的追求公司法的合约解释时,就会淡化公司制度的消极作用,加大公司法存在的风险。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应当尊重公司的财产权利,强化公司财产权利保障的重要性,防范公司资产风险。

二、现代公司法总则体系的发展趋势

(一)风险防范理念的出现

纵观公司法总则的发展历史,我国公司法立法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影响,作为我国的邻国,日本也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国和法国的影响,同时二战后,日本还受到英法美的立法影响。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公司法立法体系进行对比,可以将公司法总则划分为“分散式总则”、“相对集中式总则”、“单一式总则”这三种公司法总则体系中都认同了风险防范的理念。分散式总则是指没有统一的总则,立法模式相对分散。例如,在《商法典》中规定了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则,在《股份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则。可以看出分散式总则是大总则和小总则的集合。德国公司法主要采用分散式总则,德国公司法立法通过不断的加强立法的逻辑体系,来减少立法带来的风险。相对集中式总则主要存在于法国和日本,这是一中以小总则为主,大总则为辅的立法模式,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避免了总则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降低了立法风险。但是这种集中式总则会由于立法集中而产生僵化和滞后的情况,所以相对集中立法模式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法国立法者在进行公司法立法的时候就充分的考虑了社会风险和立法风险,使法典和总则具有适度的弹性,可以在法典的修订期间形成很好的风险缓冲作用,降低了风险给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单一式总则是指即不存在于《商法典》中也不存在于具体类型的公司法,而是一种具有单一性质的《公司法》。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在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我国公司法将商法典中的“商人、商号、商业登记”等内容纳入到公司法总则中,同时将属于具体类型的公司制度和规则,“投资、股东、担保”等内容纳入到公司法总则中,公司法总则显得臃肿,所以立法者对公司法进行提炼。以“不得、必须、应当、可以”等代表不同强弱程度的词语来规范公司法,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存在,是对社会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公司法立法模式,风险防范理念在其中都有着一定的体现,防范公司风险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总则立法的重要要求。

(二)风险防范措施的增加

自20世纪末,风险防范理念的不断深入,法学界对于风险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各国开始针对社会风险进行公司法总则的修改和调整,截止到现在,公司法总则不仅风险防范理念的出现,同时对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也不断的出现。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出现:公司主体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首先,在公司主体制度方面。21世纪初,日本经济出现低迷,公司制度出现问题,经营风险不断的放大,为了对风险进行防范,日本立法者制定《日本公司法》,完善了公司的主体制度。与传统的《日本商法典》比较,公司不再具有社团性质,规定了公司类别,取消有限公司,增加合同公司,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我国对于公司法也进行不断的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主体进行了修订,“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着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财产权,公司以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新的公司法不仅对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界定,同时也对股东和股权的关系进行了新的界定,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力,明确其权责,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立法对公司主体财产和股东财产进行划分,避免出现财产混淆的情况,有效的防范社会风险。其次,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我国在2015年的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革新,主要体现在“放宽投资对象、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允许公司向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进行投资”。新的公司法放宽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转投资使公司的资产不断的扩大,放宽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可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转投资本身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公司必须平衡好投资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最后,公司登记制度方面。我国在新公司法中,提出“设立公司,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可以看出主要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登记,就可以成立公司。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公众有权向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使公司的市场交易更加全面和透明,降低了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看出各国立法者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进行预测,并提出了应对风险的一些手段,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贸易更加频繁,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本文通过对公司法总则的研究,可以看出公司法的发展趋势都是与当前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当前社会竞争激励,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现代公司法总则中,风险防范的理念不断的深入,同时也出现了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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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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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0-0090-02

郝熙勤(1970-),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在职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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