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谢绝自带酒水”之合理性与合法性

2017-01-27 14:08王奕翔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酒水选择权权益保护法

王奕翔

河南省安阳市第一中学,河南 安阳 455000

论“谢绝自带酒水”之合理性与合法性

王奕翔

河南省安阳市第一中学,河南 安阳 455000

从本质上来看,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这种行为属于商家的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看该规定都具有其合法性及合理性。而自带酒水引发的纠纷体现了我国市场体制和法律法规出现的漏洞。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场充分进行竞争,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带酒水;市场调节;价格法;合同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大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去餐馆、饭店、KTV等餐饮娱乐场的次数也频繁增加。但是,接触的频繁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摩擦的增加,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是否合法,带来了很多的纠纷与争议。笔者主要从法学和经济两个角度,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探讨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合法性。

一、背景介绍

(一)自带酒水产生的原因

从文化习俗看,中国人有一套自成的酒桌文化,为了助兴,国人下馆子几乎“无酒不成桌”,而酒水在消费中也占有较高的比例,因此很多人选择自带酒水来减轻开支。

从消费习惯看,餐饮娱乐场所所提供的酒水价格较高,种类单一,选择有限,因此很多消费者会选择自行携带酒水。

从市场角度看,目前的市场体制发展不健全。能否自带酒水引起的纠纷,从根本原因看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完善。因此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发生时,法律的规制不可或缺,市场的调解必不可少。

(二)产生争议的法规

最著名的法条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第9章第29条“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项规定是否合理、又该如何适用也引起了广泛争议。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俗称霸王条款。”但该回复并非是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

而在实践中,“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也一直存在质疑,而法律并无明确达成一致,各地方法规也各有不同,因此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争论。笔者认为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合理且合法的。

二、从法律角度看“禁止自带酒水”的合法性

(一)该规定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禁止自带酒水”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禁止自带酒水”是否违反了《消法》所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那么在这种规定之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去禁止自带酒水还是不禁止自带酒水的饭店;而去禁止自带酒水的酒店,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所提供的酒水,也可以选择不购买其提供的酒水。

有些人认为商家所提供的酒水品牌种类有限就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然而实际上消费者只能在商家提供的服务中进行选择,说商家不存在的服务项目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显然是无稽之谈。此外,在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商家同样拥有自主经营权,二者是相对的权利,应联系看待。

因此对于那些在显眼位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的饭店,消费者可以选择在此消费,也可以选择去别的饭店消费,充分发挥了自主选择权,此过程显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未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强制交易四个方面。”商家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因此通常在质量方面比自带酒水更能把关;价格是在商家的营利本性基础上所提供,其酒水价格高于自带酒水也具有合理性;计量准确方面也受到工商局的监督;最后,很多人认为商家禁止自带酒水属于强制交易。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者处购买,由于餐饮市场的特殊性,不存在垄断行为,因此这种交易是公平合理的。如果餐饮娱乐场所已经明确告知禁止自带酒水的话,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不在该处消费就是行使了自己拒绝对方强制交易的权利。

3.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由于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建立在知悉真情权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说在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的前提下,除非使用暴力手段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交易都是公平合法的。

因此,如果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标识设置于显著位置,也就事先告知了消费者这个前提,那么实际上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也更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了。

(二)该规定并不违反《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多人据此认为商家“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格式条款在保险、航空、运输、供电等行业都被广泛地加以运用,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认定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时,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并承担一些不公平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

毫无疑问,“谢绝自带酒水”在合同里属于一种等待回应的要约,消费者拥有接受与不接受该要约的权利。由于餐饮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任何餐厅不可能在市场上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基于缔约自由的原则,餐厅与消费者都为平等的缔约主体。如果商家在缔约之前已经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则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不属于强制缔约。消费者在知晓商家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后进入商家消费应当认定为回应了该要约,具备按照约定履行彼此义务的行动。

(三)该规定并不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足够醒目的位置标出商品的服务与收费的情况。

因此,如果经营者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饭店“谢绝自带酒水”,也就做到了《价格法》所规定的明码标价,也不会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三、从经济角度看“禁止自带酒水”的合理性

(一)从产权经济角度看该规定的原因

餐厅、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本身就以营利为目的而提供服务,消费者在这些场所酒水消费与在自己家中引用酒水的区别在于这些场所给予了良好的服务和环境。此外,这些餐饮娱乐场所还要承担水电、空调、房租、人力等一大堆支出费用。经营场所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立场也没有理由免费提供这些良好的服务,否则在饭店喝酒与在家中喝酒又有什么区别呢?

由于就餐时间与服务费用和机会成本的数额成正相关,而根据中国的餐饮文化,并不会专门收取小费等服务费用,因此需要增加菜肴酒水来增加利润,填补服务的费用。此外,餐饮业属于竞争性行业,也不可能因此产生暴利。

(二)从博弈角度看该规定的可行性

从经济角度看,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禁止的买房市场,完全不可能存在垄断。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去那些不禁止自带酒水的饭店去消费,也选择去禁止自带酒水的饭店不消费酒水。与此同时,禁止自带酒水的饭店将承担客户减少、利润流失的风险,为了在和其他同行的竞争中胜出,这些饭店必定会在其他方面选择降低价格保证经营利润。可以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市场和价格作为调节的机制,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利润。

(三)从安全责任角度看该规定的合理性

商家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当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场所由于自带酒水而引发食物中毒、爆炸等人身伤亡情况时,责任将较难界定。而商家提供酒水,就等于承担了酒水质量、日期、食品安全等保障义务,对顾客引用酒水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四、“谢绝自带酒水”的国际化考量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上是一项国际上众所周知的惯例。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禁止自带酒水是一项默认的规则。在一些欧洲国家,很多商家不会明牌标出,但是实际上是禁止自带酒水的。而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商家则会在显眼处明示自己会对自带的酒水征收“开瓶费”,或称为服务费。

此外,1981年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的《国际旅馆法规》第2条规定:“对旅馆合同不规定任何形式,只要一方接受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合同即告成立。”第4条规定:“顾客应遵守他所留住的饭店的内部规则与习惯。”可以看出该法规体现的核心准则是要遵守缔结合同的规则。

所以,饭店禁止自带酒水绝对不是空穴来风,不仅来自于国际惯例,而且也有理有据,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

五、措施及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的法律对于如何界定侵犯自主选择权缺乏详细规定,司法解释可以对此空白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正确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弱势群里的一部法律,明显倾斜于消费者。但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经营者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双方都有交易的自主选择权,都应当予以保护。

(三)经营者改善经营理念,走独特经营道路。对酒水等商品的定价,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经营的灵活性和合法性。消费者的不满焦点在于酒水定价过高,经营者应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作出合适的调整。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争议的存在正是监管部门在发生矛盾时没有进行合理解决。对于存在暴利的商家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原因应是价格违法,而非“禁止自带酒水”之错误。

六、总结

总而言之,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经过多方论证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毫无疑问,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但是经营者这个群体的利益同样不能忽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达到和谐的平衡。

[1]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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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鹏.自带酒水的法经济学分析[N].人民法院报,2001-5-8.

[4]卢建华.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的法律为分析[J].法治论从,2008.

D920.4

A

2095-4379-(2017)30-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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