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及出路

2017-01-27 14:08陶佳咏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诈骗罪行为人主观

陶佳咏 陈 娟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浅析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及出路

陶佳咏 陈 娟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随着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金融活动日益活跃,金融诈骗犯罪逐渐增多。明确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有利于精准打击金融犯罪。

金融诈骗;非法占有;反向推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不能精准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笔者拟以所承办的“厂商银”金融诈骗罪案件为切入点,剖析金融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上的争议,阐释金融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以期精准打击金融诈骗犯罪。

2012年11月,某钢铁生产商A公司、钢铁销售商B公司及C银行签订厂商银融资①协议,该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钢铁,由C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以承兑汇票形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在收到承兑汇票后依据C银行指令向B公司发货,B公司在收到货物销售后,在六个月承兑期内将银行垫付货款汇入银行账户内,该笔交易即完成。在厂商银协议签订同时B公司以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保证人保证等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债权履行。实际操作中,B公司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向银行共申请35张承兑汇票共计2.85亿元(其中银行垫付1.96亿元)并伪造印章截留汇票,将截留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所得贴现款均汇入B公司账户。至承兑汇票到期,B公司无法支付银行垫付资金,始发现B公司截留汇票并冒用A公司名义对汇票进行贴现,贴现资金用于非钢贸交易投资,造成1.96亿元资金敞口无法归还。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定性分歧较大,主要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本身具有主观性、不可视性、难以把握性②。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难以把握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层次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有争议;第二层次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一、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争议

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能否成立对他人财产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成立。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列举了推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七种情形③,只要犯罪嫌疑人以诈骗方法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不能归还,且具有七种情形之一即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以诈骗方法截留并冒用他人汇票造成1.96亿元资金无法归还,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符合《纪要》中列举的三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以此来看,本案足以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纪要》指出对于金融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综合全案情况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厂商银”融资协议时,以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保证人保证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担保,即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归还资金敞口,也可以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对款项进行归还。因此本案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客观原因(如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性原因)无法返还财产或仍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归根结底是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采用的是正向推定方法。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认以外,其余场合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所以通过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的方法有一定必要性。但是刑事推定规则是基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推定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而刑事审判的结论要求是惟一的,所以在运用推定的同时必须克服其局限性,使推定的结论达到惟一性才能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④。因此,笔者认为单纯以正向推定方法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有客观归罪的嫌疑。第二种观点是在正向推定基础上进一步辅以反向排除的方法,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厂商银”融资协议签订时行为人提供担保,案发不能归还资金后行为人仍主张其有股权可以用于偿还资金敞口,从反向上看不能排除行为人返还财产的可能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据是《纪要》,其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正向推定反向排除结合的方式全面确保了推定结论唯一性,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形。

二、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困境

笔者认为,明确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为正向推定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形式后,仍需进一步明确反向排除的具体标准才能使得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落窠于正向推定方式,确保刑事司法中主客观一致原则及全面综合分析案情原则得以落实。

结合本案来看,行为人主张其有房地产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的股权可以用于偿还资金敞口。但股权价值又具有不确定性,无法认定是否可以涵盖所有损失,是否能以不确定价值的股权来排除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问题,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至此,本案定性仍无法达致统一。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反向排除标准才能更好指导司法实践。

三、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完善

目前,已有部分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切入研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比较受关注的研究成果有:白建军教授的“三点一线法”(1999年)⑤、刘宪权教授的“主客观结合法”(2012年)⑥等等。然而,上述学者的观点仍具有一定抽象概括性,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笔者认为可以提出与正向推定相对应的具体反向排除标准,并辅之以反向排除原则性规定,才能使得反向排除规定具有实践意义,从而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首先,明确反向排除原则性规定。需确立行为人因不可预见性原因或者市场风险导致客观上不能返还资金的情形,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则。其次,确定与正向推定相对应的具体反向排除标准才能使得反向排除规定具有可操作性:(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提供相应担保情形下非法占有目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未携款潜逃或是逃跑后主动到案积极解决资金问题情形。(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有返还财产的可能,但因遭遇不可预见性原因不能返还。(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已经返还财产或者具有返还财产预期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为了合法需求而逃避返还资金并且仍有返还预期。(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需反向排除行为人为了某种合法需求而逃避返还资金并且有返还预期。

结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以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后不能归还,虽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但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相应担保,可以排除此项上非法占有故意;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往美国,经公安机关“猎狐计划”回国,在此意义上我们需要进一步补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且回国后是否积极主动解决资金问题情形(本案中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仍有部分股权存在,有返还财产的预期,可以排除此项上非法占有故意。此外,从非法占有目的反向排除原则性规定来看,我们要综合考察行为人事后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资金敞口予以归还(本案中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法归还是因为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也要排除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释]

①“厂商银融资”是一种新型供应链融资的创新模式,是银行、经销商、生产厂家通过三方合作协议,由生产厂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特定票据业务.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银行根据经销商申请向生产厂家以承兑汇票形式垫付货款,生产厂家收到票据后根据银行指令向经销商发货(货物价值不超过承兑汇票票面价值),经销商将货物销售完毕后将货款汇入银行账面,交易结束。厂商银业务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向贸易领域提供融资,是近年来兴起的金融创新模式.但是厂商银业务三方中若不能相互制约极易引发套贷风险.

②陈增宝.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探究[J].人民检察,2014(6).

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④陈增宝.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探究[J],人民检察,2014(6).

⑤白建军.贷款诈骗罪[J].金融法苑,1999(4).

⑥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4).

D924.3

A

2095-4379-(2017)30-0131-02

陶佳咏,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娟,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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