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完善

2017-01-27 14:08王朝伟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检察

王朝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 霍城 835205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完善

王朝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 霍城 835205

刑事和解是新刑诉法中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它主要以建立良好关系、减少犯罪行为发生几率为主要目标,同时,被告人能够从新认识自我,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共享。后来,他以制度的形式存在,并作为特别程序在2013年刑法中专章列出,但详细的运作方式并无配套规定,实践适用性仍需完善。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完善

一、常见问题

第一,检察官定位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根据事件性质以及事件发展程度制定调节书”,由于调解书存在较多不同于实际调节活动,调解书制定的过程中应全面挖掘适用于调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各项因素,一旦检察官在实际调节活动中出现双方和解无效情况时,则会大大增加调节难度,进而从中显示检察官定位失准,后续调节问题层出不穷。

第二,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反悔的问题。当事人反悔分为二种情形,一种是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前反悔,另一种是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后反悔。关于当事人反悔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对于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反悔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原告和被告其中任一方不同意调节后,此时和解协议均以应用无效而告终,面对这一情况,这时检察部门应重新制定和解协议,适当放宽彼此的处罚决定,一旦后制定的和解协议仍未达到调节作用,那么原有的调节协议的法律效应随之消除,并且只能坚持起诉或者撤诉这一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不在作为从宽情节考虑。

但对于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后,反悔的,规则规定的并不严密。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在对犯罪嫌疑人二次起诉后,这时原决定会具备法律效应于检察机构,但这并不包括存在证据证明以及解违反自愿这两种情况。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是根据和解协议,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被采纳判决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完毕反悔的,对此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适用程序泛化。具体表现:部分检查机构仅以口头形式完成告知信息传递,仅有少数检查单位以文书形式予以告知;原告和被告和解的过程中,少数检查单位通过律师协会来参与,律师全权代理,部分检查单位通过双方会面的方式详谈和解事宜。

二、完善措施

要想优化刑事和解制度应用效果,应从已有问题入手,针对上述介绍的问题针对性解决,以此降低该制度实施阻力。

措施一,检察官明确定位。检察单位要想取得公平执行效果,增强自身公信力,应将刑事和解重点投放于消极联络人,如果该单位过于发挥能动作用,那么自身公信力会受到质疑,不利于发挥执法公平性,这对司法环境营造具有消极影响。对此,检察单位应将这一工作交付民间组织,这对检察单位秉公作用彰显具有积极意义,参与刑事和解的民间组织主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措施二,增设赔偿方式。一旦原告和被告具有和解意愿,利用经济赔偿这一方式予以调节,从中能够间接显示被告认错态度。但这种方式仅供参考,视情况使用。

措施三,适用程序规范化。检察单位应用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执法,既能优化执法流程,简化执法程序,又能彰显公信力,正常来讲,执法程序由四环节构成,第一方面即案件审查,第二方面即双方告知,第三方面即文件转交,最后一方面即确认,在此明确“确认”的实践含义。受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引导,原告和被告双方能够按照民事处理原则针对相关民事事项调节解决。这种民事责任的处分纳入刑事诉讼体系之中,检察机关作为主持和解协议书,并不具有确定民事权利的权力,一旦做出从宽处理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机关并不具有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十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漏洞,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建议被害人提起确认之诉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这样若做出从宽处理的判决后,若当事人反悔,对双方可以进行公权力救济,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措施四,健全配套制度。健全刑事和解配套制度,这既能补充社区矫正帮教制度,又能为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发展依据,这对刑事和解制度法律环境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满足司法需要。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些许问题,如果已有问题得不到及时、高效解决,极易产生犯罪现象,进而不利于社会稳健发展。因此,该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应构建相应监督机制,以免制度执行期间发生相关机构发挥职权能力被迫和解现象。

起诉阶段:全面监督不起诉案件,适当参考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针对因和解撤销案件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与此同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监督活动。审判阶段;针对影响判决的和解因素公开公布,并主动接受公诉机关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赔偿阶段:公权力机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当事人的具体履行能力以及犯罪后果全面分析,以免出现漫天要价现象。

现如今,大多数区域践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应用于起诉期间的监督。对于和解无效的案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予以公诉。

[1]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1):45-49.

[2]马静华,陈斌.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3,15(4):13-17.

D925.2;D926.3

A

2095-4379-(2017)30-0140-01

王朝伟(1983-),男,汉族,河南郸城人,本科,任职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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