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从处置渠道角度分析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债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宋 炜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21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从处置渠道角度分析

宋 炜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21

随着中央多项监管、调控措施的出台,2017年始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企稳,但不良资产处置形势依然严峻、处置能力亟待提高。本文结合我国目前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与问题,结合笔者在金融机构作为法律顾问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实务经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应多渠道拓宽做出浅显提示与建议。

金融风险;不良资产;资产重组;破产程序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当前金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将不良资产排在了四大金融风险的首位,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政府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视。

一、目前而言,不良资产处置存在以下风险及问题

(一)2017年以来,虽不良资产增速放缓、稳定,但处置压力依然很大,涉及法律关系繁杂、处置程序和周期冗长,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存在化解不良资产存量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运用各种方法和金融工具,比如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打包、搭配其他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以理财、信托的方式销售给老百姓。如果信息披露不够,金融机构相当于把不良处置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最终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前的P2P已经有很多教训。

(三)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又使银行业不断给一些“僵尸企业”贷款输血维持。不良资产的化解和核销本身对银行的利润是一种侵蚀,如产生坏账、呆账很多问题都将涉及金融机构领导的终身问责制,导致银行业在利润指标和责任追究下,会尽量维持企业续存。

2017年7月中旬,为了积极响应政府工作报告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国首届不良资产法律论坛在广州召开。全国法学界、金融界及企业界等代表共同研讨了当前经济周期下金融不良资处置的发展趋势及风险防控问题,一致认为,当前应从“处置”转化为“经营”思路,即要用“资产重组”、“挽救困境企业”与“淘汰僵尸企业”等方式来降低不良率。

二、就拓宽本轮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提出意见

(一)金融机构要善用债委会制度来推进不良资产重组

不良资产重组系金融机构通过与债务人、担保人及利益关联方协商,根据不良资产状况与债务人、担保认资产状况,制定和修改原债务偿还方案以实现资产的流通,最大限度的收回债权或者提高债权安全度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2016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涉及金融不良贷款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可成立债委会,债委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不良资产重组中的主导机构,善用债委会制度将有利于团结各金融机构债权人,推进不良资产重组方案通过率,从而降低不良率。

(二)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随着近期不良资产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参与的主体范围日益扩大,已经吸引了很多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据业内人士统计,今年二季度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的竞价显示,8个省份的不良资产包平均折扣率达到43%、最高的达到55%,而浙江省地方资产公司竟然有个包的折扣率高达70%以上;相比两年前的市场,四大资产公司从银行打包受让的不良资产折扣率仅20%-30%。可见,引进社会资本、促使不良资产投资竞争白热化,也是企稳金融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金融机构要善用破产制度来化解不良风险

通常来看,银行一旦出现不良贷款,对于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态度都比较消极,几乎没有银行会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如果使用传统的诉讼清收、提取坏账准备金冲抵核销等方式都无法解决,还有最后一个杀手锏打包出售给资产公司。但,不管是诉讼清收或是资产公司受让,都要实现回收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因此,如果不良资产是有抵押物但处于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不予配合、难以推动处置进程的;亦或是无抵押物、无查封资产、有查封资产但处于轮候查封且无余值的,金融机构都应该主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前者有抵押物的,申请破产并不会丧失优先权;后者,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会将有关债务人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全部解除、清理全部资产,待偿还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就普通债权进行按比例分配,则金融机构可以在本无任何希望回收不良资产的情况下获取部分按比例清偿分配的款项。

(四)金融机构可利用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追回资产

对于债务人企业存在逃废债、恶意转移、贱卖资产等违法行为,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破产法第31条、32条可撤销权条款,第33条无效条款等。破产管理人之所以有能力追回这些财产,主要得益于其法律地位及专业上的优势,一旦债务人企业破产,破产管理人将依法进驻、全面接管企业,便可掌握企业经营信息、财务账册等核心资料。同时,追回资产不仅是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督促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追回恶意逃废债的资产。

(五)建议立法减免处置抵债资产相关税费

不良资产处置很多时候就是对抵债资产的处置,而占抵债资产很大比重的又是房产,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房产时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税费成为最后一道障碍。很多国家为了加速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稳定金融秩序,通常都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而我们国家目前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立法不妨也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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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0-0170-01

宋炜(1980-),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法学硕士,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金融、破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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