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2017-01-27 14:08王帅旗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边沁苦乐功利主义

王帅旗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浅析《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王帅旗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英国著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有着丰富的经历和多重的身份,还是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作为一位积极活跃的政治分子,亦是社会改革者和法律运动的领导和先驱。边沁作为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和奠基人,大力宣扬动物权利和社会福利,其影响已经远远不限于法学领域,在伦理学的发展中也具有特殊意义。本文主要就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进行浅析,就其优缺点进行反思和价值研究。

功利主义;避苦求乐;后果理论;最大幸福原则

一、功利主义主要理论

(一)避苦求乐

边沁是对自然权利持反对意见的重要学者之一,并且他的法律思想源于功利主义。他曾写到,人生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任何社会个体都毫无例外的服从于这个基础规律。避苦求乐源于人的本性和本质,人类进行思考和作出行为的出发点和目标点皆是避苦求乐。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类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烦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1]由此可见,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和根本原因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边沁说:“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做别的事,除了苦和乐以外,再没有其他东西可作最后决定了。”[2]

(二)后果理论

边泌理论的基础源于苦与乐,故其结论也以苦乐原理为核心展开,将人的行为、动机、目的和道德完全建立在后果之上,以后果为主要衡量标准,认为后果是对于行为苦乐和正当与否的最大裁判标准。边沁在对苦乐阐述和划分之后,指出了苦乐相较于人的作用性和能动性,认为快乐出于人善,而痛苦源于人恶;如何判断苦乐和计算苦乐会影响着人的行为后果和行为方式,可以通过一个行为估算出由此产生的快乐和痛苦,使人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快乐和减轻痛苦。综上所述,避苦求乐的内在价值毫无疑问就是人类行为的善恶,也就是人类的快乐和痛苦。边沁对于个人行为的评价提出了不同于寻常的标准,认为不再是道德上的正当性,而是一个行为带给人类的快乐和痛苦。“在边泌的理论中,快乐原理与功利原则密切相联系。对快乐和痛苦的分类和计算衡量,除了道德行为判断的必要之外,还可用于计算人类活动和社会机构的功利”。[3]

(三)最大幸福原则

边泌在提出了著名的功利原理之后,又提出了典型的最大幸福原则,又叫做最大福利原则。究其本意,最大幸福原则是指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指人类各种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而且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唯一目标。边泌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曾经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4]最大幸福原则与功利原理一样指导着人类的行为,但它更多的是衡量人类行为的对错是非。如前所述,边泌认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要接受功利原则的判断,由此评判出该行为能否带给人相关的利益、幸福和福利。由于利益、幸福和福利,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定义评价标准所得出的结论皆为不一,但是,边沁笔下的功利主义所诠释的幸福则是指一种处于快乐之中的安逸状态。由此,因为幸福涉及的范围不一,也就被分为了个人幸福和社会层面幸福,而后者则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边泌的立法基础和改革标志,更是他毕生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理想。边沁认为,功利原则又称为利益原则或者幸福原则,其最终点归结为最大幸福原则。所以,一个行为,如果增加的社会利益大于减少的社会利益,其就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标准。多个具体的、实际的个人利益组成了虚构的、抽象的社会利益。

二、功利主义的缺陷与反思

边沁的功利主义看似完全无缺、由一系列的理论和逻辑导出,但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该理论自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足,也因此遭到了许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的批判。哲学家格罗特指出,功利主义对于快乐和痛苦的衡量标准事实上只是数量上的,而真正人类所感受到的快乐和痛苦很难用数量上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这只能说明像边沁这样的法学家都是快乐主义者。学者布拉德雷则指出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以快乐为核心和基础的,也是以快乐为衡量标准的,即为了快乐而追求快乐,但是,快乐本身不可能是连续性的,因而不可能成为衡量人类一切行为的唯一标准和最终原则。所以,最大幸福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快乐而快乐,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亦是不可能的。功利主义还应当对秩序、正义、自由等相关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概念进行考虑和衡量,更不能忽视幸福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这往往是功利原则最容易导致结论出现错误的地方。

三、功利主义的法律发展

前面提到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伦理学上的范畴和概念,更是法学立法的基础和缘由,由此可见,功利主义和法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边泌看来,其法律思想的源头就是功利主义及其内容的重要性和作用性,功利主义始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原点和逻辑起点。鉴于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是为了社会利益、幸福和福利,即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其作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类的行为起点和动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说得通的。正因为边沁用这种法律伦理来调整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因而,边沁也通过《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获得的法律伦理学家或者伦理学家的称号。边沁坚信人类的整体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皆是源于人类理性和人类理性之下的产物——法律。法律通过规制人类行为,减少行为冲突和社会个体间的矛盾来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幸福,即合理的、有一定限度的利己主义对个人快乐的追求也有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这也是边沁所认为功利主义法律观,功利主义不仅仅解构分析法律制度,更推动着法律的变革和革新。

[1][英]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6.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3]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91.

[4][英]边泌.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2.

D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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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0-0187-02

王帅旗(1991-),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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