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困境及应对

2017-01-27 14:08王雅璐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困境

王雅璐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当前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困境及应对

王雅璐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社区矫正源自西方,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刑方式,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宽严相济,但在我国实际执行中存在有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从法律、管理、社会几方面分析了国内社区矫正的难点,然后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社区矫正;立法“社会认同”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教育方法,指利用社会资源对特定对象在社区内予以针对性的管理和改造,最终帮助其改正恶习,重新回归社会。与监禁矫正方式相比,社区矫正更具人性化,能够突出法律宽的一面,既充分尊重保障了人权,又能有效整合司法资源。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特点。自2003年开始试点实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完善,但也存在有很多问题,对此应结合我国实情考虑,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源自西方,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刑法修正案颁布该制度在国内实行,但相关配套法律还跟不上。从2003年起在北京、上海等地试点,十余年间,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过面对大量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些制度远远不够,很多特殊情况,法律都未涉及到,今后还需加以补充。

执行主体过多,职权不明确,很容易出现越权、推卸责任,甚至滥用权力的情况,非但不利于社区矫正,还会使现状进一步恶化。就目前来看,社区矫正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今后应确定具体的执行主体,提高工作效率。社区矫正对象有着严格要求,即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且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破坏,虽然如此,但与普通群众相比,矫正对象还是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教育和帮助,并不像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矫正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矫正对象不听从安排管理的情形,严重时可能会威胁到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管理中存在缺陷

关于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实际上很难确认,监外服刑需要有社区接纳,而社区管理人员为确保整个社区安全,必须对矫正对象有足够深入的了解。显然,两者素无交集,难以顺利执行,若跳过这一环节直接收纳,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引发矛盾纠纷。再者,如果社区管理负责人觉得矫正对象存在很大的危险性,一般不会同意接纳,法院也就无法顺利开展后续工作。罪犯家属必定心生不满,去找法院,法院将社区的提议给家属看,之后家属很可能会去社区质问,如此一来对社区影响很大。

由于牵涉到众多部门,必须彼此配合,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福利保障部门等,平日工作繁忙,可能疏于沟通。尤其是遇到矫正对象转移的情况,较为复杂,极易发生各种意外。另外,管理工作经常流于形式,矫正人员感觉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工作容易懈怠,平时的监督教育和改造等只是走走过场,最后写一份思想汇报,而实际上与矫正对象却没有多少接触,对其改造情况也并不了解。

(三)得不到社会认同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几种,虽是非监禁矫正,可毕竟属于刑事范畴。社会人员对此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正确理解,往往觉得罪犯就应予以重刑重判,否则罪犯极有可能会报复。这种想法反映了社会大众的态度,在社区内对罪犯进行改造,多数社会人士难以接受,甚至会集体抗议。即便能够在社区进行矫正,周围人的态度十分冷漠,并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反而容易打击他们意欲改过的心,进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总之,社会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隔着一层薄膜,使得相关工作很难顺利进行。如果真引发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必会加重社会的恐惧。

二、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相关法律建设

我国刑法中对社区矫正有原则性的规定,不过面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难以真正解决,所以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能够起到实际效用,为社区矫正提供真正的法律保障,促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属于矫正的一部分,所以制定《矫正法》的范围太大,加上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需要一个很长的阶段才能发挥实际作用,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并不合适。因此,可颁布一种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法》,一来比较具体细化,二来我国经过十几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加以完善,比如进一步确定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为通过社区矫正审核提供足够的依据;为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责任感,可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

除了从国家立法上规定,还需注意,国内各个地区的社区矫正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细节上有着很大差异,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的细则。比如北京市区,在各级政府和党委的领导下,司法机关、民政机构等部门均有参与,以派出所为主导力量,按照市、区、街道的等级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

(二)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社区矫正面对的是特殊对象,必须由专业人士予以管理矫正,才能见效,否则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部分组成,往往在专职人员不足时,会选择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作为协助人员。而自愿者都是自己愿意参与。专职的矫正人员应该是法学专业,并且对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有深入了解,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通过公开招聘来吸纳人才,适度提高标准,其他的薪资待遇、奖惩方式等都应合理安排,避免人才过度流失的情况出现。为激发矫正人员的积极性,还可实行奖惩制,表现优秀者予以精神和物力双重奖励,态度不认真、不能胜任职位者应予以惩罚。国内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较少,为减轻其工作量,可招聘志愿者,建立起一支以专职人员为主,以志愿者为辅的社区矫正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法律法规和岗位工作。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管理,树立创新意识,灵活运用多种管理模式。将矫正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分别予以相对应的管理和教育,提高矫正效率。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所以要对他们予以及时的帮扶。

(三)促进社会参与认同

前面已经提及,如果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教育,而不被社会认可,极有可能会自暴自弃,重新犯罪。为避免这一情况,需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对社区矫正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转变陈旧的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令矫正对象学会感恩,并改正自身过错。鼓励社会参与,有利于矫正人员和社会的接触、沟通,且可以矫正罪犯的心理,使其意识到周围人的善意和帮助。另外,不仅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彼此配合,还有必要发动社会力量,促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三、结语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也是对矫正法的补充,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教育等手段对罪犯加以改造,令其回归社会,从而预防整个社会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由于诸多原因,国内的社区矫正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今后应完善立法,从国外借鉴经验,并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留住人才,为我国社区矫正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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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8

A

2095-4379-(2017)30-0192-02

王雅璐(1986-),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任职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司法局,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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