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貌判定与人权保护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相貌种族恐怖主义

崔 翔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论相貌判定与人权保护

崔 翔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近年来愈加凸显的国际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相貌判定作为国际上打击犯罪常用手段,在判定恐怖分子与打击恐怖主义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伴随相貌判定而来的执法机关可能滥用职权,歧视与不平等对待,甚至侵犯人权的现象,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相貌判定的概念及其国际法律框架进行梳理,并分析相貌判定对国际法上非歧视原则的影,探讨相貌判定如何有效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相貌判定;非歧视;人权保护

一、相貌判定的概念

相貌判定一词出现于20世界末,并随着美国“9·11事件”的发展而频繁出现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内容中。相貌判定一般是指基于族群特征来怀疑或锁定一个人,从而对某一类特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威胁进行评估。也有将种相貌判定义为当局在执法时将族裔、族群和宗教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或有可能犯罪。相貌判定通常预先假设某一种族或者具有一定族群特征的人比较有可能犯下特定的罪行或从事特定的违法行为,从而优先对该种族或具有该族群特征的人进行检查或搜查,对其给予特别关注,观察并收集他们的情况。

相貌判定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数据以预测犯罪行为。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在预测犯罪行为时会使用他们建立的生物特征数据库,该数据库中记录了全球超过一亿人的信息。另外,种族归纳也经常应用于各国的边境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实体和政府机构出于安全考虑可以利用私人机构持有的资料数据。各国政府及司法机构经常通过海关及航空公司收集的旅客信息来预防、发现、侦查和起诉犯罪。比如,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推出了乘客姓名记录系统(PNR),目的是为了识别出所谓的高风险旅客,从而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该系统记录了航空旅客的个人及旅行相关信息,内容可以详细到该旅客的饮食习惯与要求以及同行旅伴的信息。

二、相貌判定与非歧视原则、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条约并没有关于相貌判定的明确规定。然而,这些条约所保护的一些权利,例如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人身自由、行动自由及隐私权与相貌判定密切相关。根据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报告说明,“国家使用相貌判定或类似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中的必要性、比例和非歧视原则,同时必须受到严密的司法审查。”①自“9·11事件”以来,相貌判定使用频率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歧视原则。

国际法上的歧视包括了基于不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总的来说,这些不正当理由涉及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信仰。非歧视是国际人权法核心内容,它出现在每一个国际人权公约里面,同时非歧视也是公认的国际强行法,这意味着它不许损益,且不能被随便更改。②即使是在社会紧急状态时,一国采取的措施也应当遵循非歧视相关规定。③然而,相貌判定建立了一套基于种族、民族、血统或宗教信仰的判定标准,这显然是直接的带有歧视性的措施。相貌判定也含有间接的歧视性措施。间接的歧视通常存在于一个明显是中立的规则或者法令中,但它对一个特定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团体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更大。比如某个机关下达了一个逮捕蒙面人的命令,这个命令并没有直接指向某一种族、民族或宗教团体,但它实际上会对大部分出于宗教信仰传统而穿戴头巾的穆斯林女性产生威胁。

因此,相貌判定的具体措施在执行时应当考虑差别对待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能会带来的歧视问题进行评估。20世纪末期,相貌判定因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滥用职权,在美国引起了公众的争议,有的民权活动人士提议反对执法机关在案件侦查时采用相貌判定,因为相貌判定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资料与隐私权。也有一部分意见认为,在案件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应当使用包括相貌判定的多种考虑因素,这在西方国家的司法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他们认为警察根据任何特征归纳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常用手法,有意识地将种族因素排除在外是没有逻辑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韦恩诉美国一案中支持了警察在执法时使用相貌判定,同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相貌判定只使用种族这一项标准是违法的,但是使用种族作为一项相关的判定标准则是受法院支持的。欧盟基本权利机构也认可了美国联邦法院的这一做法,认为在拦截或搜索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时候,警察可以基于种族肤色,种姓或者宗教信仰做出判断,但他同时也需要提出例如嫌疑人的某一特定行为等其他相关因素。④

相貌判定由于将族裔、族群和宗教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乃至成千上万的人的迁徙自由,对公民人权保护产生威胁。相貌判定对于案件侦查,尤其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各国政府司法机关在使用相貌判定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更为合理的执法措施,减少歧视。

[注释]

①“Report on 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OEA/Ser.L/V/II.116),22 October,2002:353.

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③<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一款.

④Understanding and Preventing Discriminatory Ethnic Profiling,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p.20(2.4).

D924

A

2095-4379-(2017)30-0218-01

崔翔(1996-),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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