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

2017-01-27 15:59唐律
工友 2017年3期
关键词:赵某工伤食堂

文_唐律

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

文_唐律

案例回放:

赵某是某电子有限公司品管部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7点30分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公司经常会安排赵某晚上加班,加班时间为18点至21点。公司食堂提供工作午餐和晚餐。

2015年11月8日,公司照常通知赵某晚上加班。赵某于当日17点在前往食堂的途中不小心滑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右股骨髁上骨折。随后,公司向区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所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且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由区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已经与工作无关联。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而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下班之后至加班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赵某用餐后仍需加班,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员工前往食堂就餐,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原因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既有不认定为工伤的,也有认定为工伤的。即使是认定为工伤,做出认定的法律依据也有不同。既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有适用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员工在前往食堂用餐途中发生伤害事故,从严格意义上讲的确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是,如今的主流观点是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做了适当的延伸。就如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就餐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合理需要,同时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做了适当的延伸。这种延伸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是相对有利的,但是这种延伸在实践中也需要把握好合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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