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7-01-27 18:26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意定遗嘱监护人

张 合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张 合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设立了遗嘱监护、监护权撤销等新制度,丰富了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制度。本文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监护的目的出发,探讨意定监护的完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意定监护;遗嘱监护;监护监督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选是按照法定顺序从被监护人近亲属当中确定。《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遗嘱监护、指定监护,将意定监护引入了监护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未成年人监护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监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亟需通过完善立法获得解决。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为了解决监护的单一性和监护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仍然面对以下问题:

第一,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监护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务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名义上有监护人,却得不到有效监护,产生各种成长问题。

第二,遗嘱监护的实际执行问题。《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允许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具体制度尚不明确。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遗嘱监护的效力能否优于法定顺序的其他监护人;若父母双方遗嘱监护人不统一,如何解决人选冲突问题。因此,遗嘱监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发挥减少监护人纠纷的作用,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意定监护下对不当监护行为的监督问题。意定监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在处理监护问题的选择权利,但也可能为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谋取私利。

因此,在法定监护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是应对监护特殊情况,满足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未成年人监护需求的重要方向。

二、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意义

有学者认为,意定监护“系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就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事务与监护(代理)权限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委任监护契约①,也有观点认为,“在本人还具有意思能力时与自己所选任的意定监护人缔结意定监护合同,在自己将来因身心障碍等原因致使判断能力不足时,有关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事务的全部或部分赋予代理人的制度。”②结合未成年人监护的特点,未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核心在于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人选和监护事务的范围。

意定监护的完善可以很好应对法定监护的不足。首先,意定监护具有灵活性,是应对特殊情况的有效手段。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时,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允许他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一定范围的监护,满足父母不在身边的未成年人的监护需求。

此外,意定监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例如,遗嘱监护作为意定监护制度的一种形式,虽然在以往立法中一直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已有实践。未成年人在父母过世之后,物质的生活问题往往成为其面临的最大挑战。遗嘱监护作为亲生父母的意思表示,能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解决上述立法和司法当中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设立委托监护制度。长期在外务工的监护人,通过合法委托的方式,将留守的被监护人的监护管理的职权委托给便于行使的个人或有关部门。委托监护并非监护权的转移,而是监护权的委托。监护人仍然需要负担被监护人的各项支出,避免滥用委托监护逃避监护义务。

第二,允许有偿监护。有偿监护是顺应民事法律权利义务本质的,有利于提高被监护人积极性,保障监护质量,但是,监护报酬的请求权和来源需要限制。与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不能要求监护报酬,这种义务是无偿和不可推卸的。③报酬的承担可以由被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应当由国家保障。从德国有偿监护的制度来看,报酬的来源即是被监护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申请国家偿还。

第三,完善遗嘱监护制度。确立有效的遗嘱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规则,保证遗嘱监护的法律地位;明确父母遗嘱监护人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第四,完善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两个层次、两种形式进行提升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质量。一是由贴近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组成的日常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意定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各级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监护不当行为的监护关系进行重点监督。监督机构发现意定监护人无法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项法律制度的完整构建,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规定,还需要法规、规章等规范在不同层面进行协调。希望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注释]

①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2015(2):210.

②李国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J].当代法学,2014(6):78.

③尹志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范围及监护类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32.

D923.1

A

2095-4379-(2017)33-0187-01

张合(199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意定遗嘱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吗
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被偷的遗嘱
这样写遗嘱无效
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的转向:法定与意定之间
找到遗嘱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