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中的性和婚姻论析

2017-01-27 21:03黄光顺王福玲
唐都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道德性动物性性欲

黄光顺, 王福玲

(1.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北京 100040; 2.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伦理学研究】

康德伦理学中的性和婚姻论析

黄光顺1, 王福玲2

(1.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北京 100040; 2.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康德在性问题上的态度历来备受指责,这种批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事实,但还是显得有失公正。首先,从动物性、情欲、道德性三个维度揭示康德伦理学中人类性欲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即与其他动物的性冲动不同,人类性欲已经不仅仅是动物性本能的展现,而是同时表现出道德性的内涵。其次,婚姻是将性欲控制在道德性许可范围内的唯一途径,与此同时,婚姻还有利于人性朝着道德性的方向发展。

康德;伦理学;性欲;婚姻;人性;理性;道德性

康德在性问题上的态度是学者们最不愿意为其辩护的话题,因为他在该问题上的观点显得非常极端,这主要体现在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讨论德性义务和法权义务时对性欲和性行为所持的消极否定的苛刻态度。康德的这一主张甚至引起了很多开明之士的反感。然而,通过考察康德关于人类学和社会历史的著作,我们就会发现,学者们对康德的这一批评虽然不能说是错误,但也确实显得有失公正。本文将通过回顾和反思康德哲学中有关性和婚姻的理论,力图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性和婚姻问题提供一点启示。

一、康德伦理学中性的三重维度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将性欲视为纯粹的动物性冲动,主张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是对自己或他人人格的贬低,康德的这一主张与性问题上的传统观点基本一致,因此也被许多具有启蒙思想的开明学者所指责。然而,除此之外,康德还在《实用人类学》和《人类历史揣测的开端》中暗示出性欲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和道德性的特征,这一观点则很少被人们重视。因此,我们认为,只有在综合考察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才能对康德在性问题上的立场给予公正合理的评价。

(一)性与动物性

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讨论性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康德在性问题上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其一,对理性本性的尊重要求尊重自然目的论。在关于性问题的传统学说中,性欲的自然目的就是繁衍物种。以此为根据,康德指责非自然的性行为,如同性恋、人兽性交以及自淫等。其二,性行为极有可能威胁他人的权利和人类的尊严,因为性行为意味着将他人仅仅作为手段,而没有同时将其视为目的。

根据自然目的论,性欲的自然目的是繁衍物种,因此,对性的爱是以整个族类的保存为目的的[1]549。性关系是一个人格与另一个人格之间相互使用其性属性和能力的关系,这种使用要么是自然的(能够生育后代),要么是非自然的。非自然的使用包括同性之间(同性恋)和人与动物之间的使用,这种使用是对自己人格中人性的严重违背,也是对道德性最严重的侵犯。因此,康德在性问题上采取了极其苛刻的态度。他不仅反对将他人仅仅视为满足自己性欲的手段,同时也反对对自己的性属性做非自然的使用。例如,当一个人不是受实际对象的刺激,而是受这个对象的想象的刺激而使用自己的性属性,这就造成了一种与自然目的相悖的欲求[1]549。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程度略低的侵犯,那就是对自己性属性的不合目的的使用,即不是为了物种繁衍而使用性属性,这也构成对自己人性和尊严的损害。尽管这种违背不那么容易被看出,但康德还是给出了证明其违背道德性的理由,即性欲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的动物性的扩展,倘若人仅仅是为了满足性欲而使用自己的性属性,那么,人事实上已经把自己仅仅当作满足其动物性冲动的手段,因此而放弃了自己的人格性,违背了对自己的义务,剥夺了对自己的一切敬重,使自己不配享有尊严。

事实上,康德在性问题上的苛刻态度不仅表现在他反对对性属性的滥用,甚至对于一般的性欲,康德也并没有表示积极的赞同,充其量只不过是消极的许可。在他看来,性关系是一个人格与另一个人格之间相互使用其性属性和能力的关系。虽然,康德承认性欲也有可能与真正的爱联系在一起,这种联合甚至是一种审美或道德意义上的欲望,但他并不认为爱就因此改变了性欲的本质特征。他说:“性欲冲动与道德上的爱真正说来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虽然在实践理性的限制性条件之下,它也能够与后者发生紧密的结合。”[1]550因此,他主张任何形式的性享受(如婚姻、卖淫)都源自对他人性属性的使用,而这将不可避免地贬低他人和自己的人性,损害他人的尊严,同时也使自己不配享有尊严。

(二)性与情欲

在康德看来,性欲不是爱的形式,因为爱旨在促进他人的善,而性欲则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偏好。性愉悦是感官所提供的最强烈的愉悦,因此有可能发展成情欲。根据康德的人类学理论,所有情欲都源自人类获取对他人的优越性和统治他人的欲望。情欲分为自然的情欲和文化(获得)的情欲,前者包括自由偏好和性偏好,后者包括求名欲、统治欲和占有欲。康德认为,性欲有可能发展成情欲,并与统治欲和占有欲结合在一起。在两性关系中,“一方必须服从另一方,并且交互地一方在某一点上胜过另一方,以便能够控制或者统治另一方。因为在相互不可或缺的两个人的要求相等时,自爱所造成的就全是争吵。在文化的进程中,一方必须以异质的方式占优势:男人通过自己的体力和勇气胜过女人,女人则通过控制男人对自己的偏好的天赋而胜过男人。”[3]400由于非社会的社会性*参见Kant,Anthropology History and Education,Gunter Zoller and Robert B.Louden(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年版,第110~111页。倾向,人总是想要通过控制别人来获得优势,这是根植于人性中的情欲的表现,是理性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在性这种纯然动物性冲动的欲望上,人的动物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也更容易通过征服对方来获得一种优越感。

性偏好是对一个对象最强烈的感官愉悦,感官愉悦不仅仅是在反思中所获得的感性愉悦,更是在对另一个人格的享受中所获得的愉悦(某种程度上的占有欲)。因此是一种欲求能力,确切地说,属于欲求能力的高级阶段——情欲。它不仅仅是对对象的好感,一种感性的愉悦,而且还包括从占有欲和统治欲中所获得的愉悦。这暗示了人的性欲与纯然动物性冲动的区别。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并没有将性欲完全等同于动物性本能。性欲在人身上表现出了非社会性的一面,人试图在他人身上寻找占有欲和统治欲的满足,在此,性欲已经发展成了情欲,威胁着人类平等的尊严和价值。至此,康德对性欲问题依然持消极的否定态度。如前所述,他虽然也承认性欲可能与爱结合在一起,但这种结合也是偶然的、不稳定的。因为,在他看来,性偏好作为一种情欲内在地包含着贬低他人和自己人格的属性,这与道德上的爱是不相容的。

尽管康德认为性是通过利用对方的性属性来满足自己的性享受,但事实上,这里更强调男性对女性的利用。根据康德的人类学理论,男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经济上和社会上,都对女人拥有优势,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这种优势使他们很容易造成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侵犯。事实上,在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对女性的性侵犯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特征*参见Allen W.Wood,Kantian Eth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年版,第228~323页。。女性在性问题上所处的这种劣势地位早已以不同的模式渗透在家庭生活、社会习俗和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时至今日,人们对女性未能保持“贞洁”的指责远远要高于对男性的指责,康德在性问题上的这种严谨态度无疑暗示了对人类尤其是女性的保护。

(三)性与道德性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在康德哲学中,性与道德是完全不相干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道德性正是在对性欲这种动物性冲动的克制中体现出来的。那么,性欲这种人类的本能欲望是否真的与道德性水火不容呢?康德是否真的将二者的对立贯穿始终呢?回顾康德在1786年所写的《人类历史揣测的开端》一文,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探讨性的本质。在这篇论文中,康德通过对《圣经》的重新解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道德性首先体现在对待性欲的问题上。性欲是构成人类社会性、甚至是道德性的因素。占有他人的性属性,并同时保持对其应有的尊重,这是社会性的表现,也是道德性的开端。

首先,与纯粹的动物性冲动相比,人的性欲的优越性表现在有想象力的参与。康德说:“性的吸引力在动物那里仅仅基于一种短暂的、绝大部分是周期性的冲动,对人来说却能够通过想象力而延长,甚至增加,对象越是脱离感官,想象力虽然就越是有节制,但同时却也越是持久和一贯地推进自己的工作,而且由此就防止了一种动物性欲望的满足所带来的厌烦。”[3]166由于有了想象力的参与,性欲的目的在人类身上不再仅仅表现为繁衍后代,性的内涵也不仅仅是动物性的冲动。想象力促进了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和与他人交往的意识,同时也赋予了性欲社会性的特点。人类的性欲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对性爱的追求预示了对他人的欣赏和对自己的尊重,而这些正构成了发展人类道德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康德认为,《圣经》中的无花果叶也不是用来遮羞的,而是对人的动物性欲望的拒绝,因此是“理性的一种重大得多的表现的产物”[3]166。无花果叶暗示了人对动物性冲动的拒绝,借此,性欲在人类身上发展为一种持久的爱。在想象力的参与下,拒绝反而使人增强了对对象的吸引力。在康德看来,对他人的尊重这种道德性的表现正是源于由性欲所产生的这种对对象的欣赏。在此,性欲所承载着的繁衍物种的自然目的反而变成偶然。虽然,康德并没有明确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和欣赏,但是他对性欲、理性和道德性的这种表述已经暗示出他对该问题的意识。事实上,正是与其他动物的不同的“非自然”的性欲表现,才使人类提升到纯然的动物性之上。

再次,康德甚至认为,在人类历史上,道德性首先体现在对待性欲的态度上。他说:“端庄,即一种通过良好的风度(对可能激起轻视的东西的掩饰)引起别人对我们的敬重的偏好,作为一切真正的社会性的本真基础,为作为一种道德生物的人的发展提供了最初的暗示。——这是一个微小的开端,但却由于给思维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而是划时代的,它比接踵而至的一连串数不清的文化扩展都更为重要。”[3]166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在社会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寻找伙伴,并在相互合作中得到他人认同的需求,这种需求最直接地体现在两性关系中。端庄,在此就是指在两性关系中为了引起他人的认同而表现出来的一种风度,这正是人类社会性的表现。因此,性欲在人身上表现为除了动物性冲动之外更加复杂的情感需要。动物性的性冲动所获得的仅仅是性属性所带来的快感。人的性爱则以性为媒介包含了更多社会性和道德性的因素。道德性作为人性的一种向善的禀赋正是通过社会性而不断发展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康德事实上也意识到了人类性欲的多重属性。总的来讲,康德一方面承认人类的性欲与动物的性欲不同,它与道德性相关。道德性最初体现在人类对待性欲的态度上。另一方面,康德又坚持主张性欲的本质就是动物性冲动的扩展,主张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贬低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是否意味着康德哲学的内在矛盾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首先,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康德在该问题上确实存在内在矛盾的可能。毕竟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性和婚姻问题的讨论与他在人类学和社会历史方面的著作中所表达或暗示的观点显得极不和谐。其次,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视角来理解康德的这一“矛盾”。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和相关讲义中将自己视为一个道德教育者和道德理论者。他认为自己有权利在陈述真理时运用修辞学上的夸张,尽管他同时也意识到了一些限制和例外。而之所以如此大胆地主张这种严格的观点,是因为在他看来,滥用自己的性属性,损害自己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是对道德性最高程度的侵犯[1]549。他的这种苛刻态度正是要警醒人们防止对道德性的这种腐蚀和损害,强调人类应该从动物性提升到人性和道德性上。

二、康德伦理学中的性和婚姻的关系

如前所述,康德认为,性关系从根本上来讲是人的动物本性的扩展,人为了这种动物本能的享受使自己委身于另一方。在这一行为中,人同时使自己和他人成为物品,这与其人格中的人性是相抵触的。然而,性欲毕竟是人性的本能,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根除这一本性。那么,如何将性欲控制在道德性的许可范围内呢?在康德看来,婚姻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康德对待婚姻的态度与他在性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是一致的。

康德认为,自然的性关系包括两种:纯粹出自动物本能的性冲动和遵循法则的性关系。前者一方面使自己屈从于动物性的冲动,贬低了自己的人格,损害了自身的尊严;另一方面,由于他将他人仅仅视为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因此也损害了他人的尊严。遵循法则的性关系就是指婚姻,即两个不同性别的人格结合以便终生彼此占有其性属性。如前所述,性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彼此的人性尊严,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交互地将对方视为满足自己性享受的工具,这种交互使用以婚姻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双方专有的权利。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就“重新获得了自身并且重建了自己的人格性”[1]427。在康德看来,婚姻赋予性关系一种补偿性的特征。婚姻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种契约关系确保对人性的贬低至少是相互的和自愿的。因此,遵守婚姻的契约就是维护夫妻彼此的权利,保护彼此的人格性免受或少受伤害,也就是在尊重对方。因此,婚姻是对夫妻双方人格尊严的一种维护。在婚姻内部,夫妻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占有的关系。这种占有既包括平等占有彼此的人格,也包括平等占有物质财富。另外,自然的性关系不可避免地会生育后代,这是自然的一个目的。但是,康德认为,婚姻并不必然地将这个目的强加给夫妻,否则一旦生育停止,婚姻也就自行解体。

在婚姻中,当妻子或丈夫一方在没有性欲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为了履行妻子或丈夫的义务而强迫自己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呢?这种行为履行了婚姻的义务,但却违背了人对自己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取舍?是尊重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人格中人性的尊严,还是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康德的权利理论,婚姻保障了妻子或丈夫利用对方的性属性的权利,任何一方的拒绝都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但是,根据义务原则,对自己的义务是对他人义务的前提和基础[1]543,因此对自己的义务、尊重自己的意愿是更为根本的义务。由此推论,夫妻双方都有理由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或拒绝对方的性要求。康德本人可能也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将其置于决疑论部分,给读者留下更多的思考和判断的空间。我们认为,这一两难的抉择本身也暗示出康德在婚姻问题上所持观点的缺陷。如前所述,康德将婚姻关系视为纯粹的相互利用关系。在婚姻中,男人凭借生理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优势利用女人以满足其性欲、统治欲和占有欲的需求;同时,女人则利用自己软弱的天性驾驭男人,通过控制男人对自己的偏好的天赋而胜过他。康德将婚姻视为一种赤裸裸的相互利用关系的观点,遭到了黑格尔的嘲讽。黑格尔说:“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4]在黑格尔看来,婚姻的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偶然与必然的结合,是身心灵肉的融合,是自我与他人的统一。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无疑是中肯的。尽管如康德所说,婚姻保证了夫妻双方相互使用对方性属性的合法性,它通过一种补偿性的特征将对人性尊严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使彼此重获了自身,重建了人格性。但是,性属性毕竟不是一般的外在物品,它是一个人人格统一性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等同于通过契约来规定的对性属性的相互使用。

回顾康德道德哲学的主题思想——“人是目的”,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上述严格主义立场背后的深刻内涵。“人是目的”的命题要求: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将自己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并不反对将人格中的人性视为手段,而是主张,我们在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手段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是目的,应该得到尊重。如前所述,性冲动是人的动物性的扩展,放纵自己的性冲动无疑就是赤裸裸地贬低自己和损害他人。然而,在性关系中,双方又都不可避免地会沦为彼此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如何能够同时将其视为目的、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性呢?换言之,如何在这一问题上体现“人是目的”的思想,如何做到尊重人呢?首先,从人的性欲本质来看,与动物性的性欲不同,人的性欲中有爱的因素参与,尽管在康德看来,爱不能因此而改变性的本质,但性与爱的结合毕竟有利于人的道德性的完善。在爱的情感参与下的性行为中,双方已经不再仅仅是彼此的手段,而是同时获得了爱和尊重,这正符合“人是目的”的思想。其次,婚姻以契约的形式,一方面确保双方的自愿参与,另一方面也将忠诚视为一种规范性的要求。忠诚,既是对彼此不可避免地被工具化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相互尊重。除此之外,康德的婚姻理论还暗含了这样一条至今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原则,即相互信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每个人都有寻求亲密伙伴,向他或她坦露情感的需要。康德说:“人是一种注定要有社会的存在者(虽然毕竟也是非社会的存在者),而且在社会状态的培植中,他强烈地感到有向他人开放自己的需要。”[1]586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两性关系中,只有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每个人这种社会性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在性和婚姻问题上的严格主义态度与其“人是目的”的思想紧密相关。一方面,他要坚决防止人类在这一问题上将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手段,因此,以极为严厉的立场表达了其苛刻的主张;另一方面,他又试图告诉人们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做到将自己和他人“同时视为目的”,因此,他将道德性的因素,如爱、尊重、忠诚、信任等规范引进来。康德通过对性和婚姻之赤裸裸的分析,向我们展示了人性的复杂性。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一方面表现出动物性的本能需求,一方面又表现出超越于动物性之上的崇高和道德性。康德伦理学的使命就在于让人从有限的、动物性的存在提升到无限的、神圣的存在,这种提升的过程就是道德性逐渐培养和完善的过程,而这也恰恰构成了人的使命,践行这一崇高使命的原则正是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的思想。

三、结语

尽管我们可以在康德哲学中寻找到性与道德、性与社会性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还是很难完全消解康德在性和婚姻问题上的苛刻态度,这种态度甚至为一些民主人士所反感。然而,我们在指责某些哲学理论与直觉相悖,在批判康德性和婚姻理论之局限性的同时,也应该试着从中寻找可能的合理之处,在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探索更加完善的原则。正如Allen W.Wood所说:“读康德,最重要的不是康德说了什么,而是要在此基础之上正确解读他所提供的原则,以及如何从这条原则出发,做合理的推论。”[5]康德在性和婚姻问题上的原则虽然不能完全运用于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却也不失为一条反思性的原则。

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的深化,性已经不再是一个羞于启齿、遮遮掩掩的话题,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构成了当今社会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与此同时,有关婚姻的问题也变得层出不穷,引起人们的普遍思考。同性恋、婚外情、离婚等现象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话题,在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如何经营高质量的婚姻、如何确保婚姻之长久和稳定、如何看待第三者、如何看待卖淫合法化等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更具有指导现实实践的急迫性。康德富有识见地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口号,其核心就是要求尊重人,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尊重人性的发展和完善,这种发展和完善是以道德性为最终指向的,而真正的道德也必然是符合人性而不是压抑人性的。可以说,这是我们在思考现实生活中的性和婚姻问题时应该坚守的原则。

首先,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不能够仅仅以满足自身动物性冲动为理由,更不能以出卖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为交换条件。以卖淫合法化为例,根据康德性和婚姻的理论,卖淫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将自己的性属性作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意义上的性关系既不符合自然目的论的要求,更没有道德性可言。性交易使交易双方仅仅成为彼此的工具和手段,将自己和他人同时降格为纯然的动物,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尊重人性的要求,彻底损害了自己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价值,贬低了自己和他人的人格,既使自己不配享有尊严,同时也没有尊重他人的尊严。性交易从根本上贬低了人性,是对人性尊严最根本和最严重的侵犯,因此,性交易与人性尊严及道德相悖。卖淫合法化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将卖淫确立为一项权利。然而,权利之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的根据,其实质是维护人的自由本质,捍卫人的尊严。

其次,婚姻应该以性为载体,以爱为核心,以尊重为纽带,婚姻最终的走向是道德共同体,婚姻的真正目的应该是塑造完善的道德的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道德并非狭义上的利他主义,而是包含发展和完善夫妻双方人格和人性的要求。由性带来的激情并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和稳定,伴随着婚后繁琐的家务,激情会逐渐淡化,爱虽不会瞬间消逝,但也不再那么强烈。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经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夫妻可以共患难,却不能同富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从康德哲学的视角来看,人性的发展和完善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发展和完善一般的理性能力,满足生存的需要;第二,发展和完善道德性的能力,即纯粹实践理性的能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归宿。因此,真正保卫婚姻的策略是意识到满足生存需要后的方向和归宿,要致力于双方人性朝着道德性的方向发展。否则,在实现第一阶段的发展后,人就容易迷失方向。止步于第一层次的满足,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也将随之抬头,究其问题的实质是未能顺应人性的发展和完善。

[1] Kant,PracticalPhilosophy[M].Paul Guyer(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2] Allen W.Wood,KantianEth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227.

[3] Kant,AnthropologyHistoryandEducation[M].Gunter Zoller and Robert B.Louden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77.

[5] Allen W.Wood.Kant on Duties Regarding Nonrational Nature[M].ProceedingsoftheAristotelianSociety,SupplementaryVolumes,1998(72):189-228.

[责任编辑 王银娥]

Analysis of Sex and Marriage in Kant’s Ethics

HUANG Guang-shun1, WANG Fu-ling2

(1.CenterforHumanResourcesManagement,ChinaRadioInternational,Beijing100040,China;2.SchoolofPhilosophy,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Kant has always been criticized for his attitude towards sexuality. Such criticism is true in a way, however, it is also unfair in some way. This paper reveals the complexity of human sexuality in Kant’s ethic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dimensions: animality, lust and morality. Different from animal sexuality, human sexuality is not merely the reflection of sexual instinct, but also manifests human morality. Besides, Kant insists that it is only through marriage that human sexuality could be brought under control in a moral way, on the other hand, marriage is beneficial for humanity to develop towards morality.

Kant; ethics; sexual desire; marriage; humanity; reason; morality

B82-052

A

1001-0300(2017)03-0043-06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尊严概念的层级研究”(15CZX060)

2016-11-08

黄光顺,男,浙江苍南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干部,伦理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王福玲,女,山西汾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伦理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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