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的哲学思考
——以基本范畴为视角

2017-01-27 21:59杨永庚
唐都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范畴纪检监察规范

杨永庚

(西安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65)

【博士论坛】

建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的哲学思考
——以基本范畴为视角

杨永庚

(西安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65)

当代中国丰富多彩的纪检监察实践活动,要求以科学的纪检监察理论为指导。应当根据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和问责的职能,从纪检监察的逻辑起点上进行建构,其规范与行为构成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从纪检监察规范、主体与行为三个要素,可以发现规范至上与结果导向、纪委主体与民主参与、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等三对并存的基本范畴。当前纪检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责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人民本位的关系、纪检监察克制秩序与积极能动的关系、纪检监察与服务大局的关系、纪检监察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都与这三对基本范畴密切相关。用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观照当前纪检监察实践,有利于从国家治理上探索纪检监察现代化的方法与途径,从而科学地构建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

中国特色;基本范畴;纪检监察学;学科建构;正义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理论的成熟和运用使党能够消除腐败,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需要对我党纪检监察方法及其实践进行科学总结,建立纪检监察学。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纪律和法律重叠等问题及纪法分开等一系列重要思想,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党内相关文件的出台为建构这个学科提供了可能。理论界提出构建纪检监察学科,旨在探明纪检监察学构建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以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为此就需要对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进行哲学思考。

一、纪检监察学及其在中国的必要性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理论与实践,需要就反腐倡廉的诸多问题以及制定和实施党和国家纪检监察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探讨。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反腐倡廉当作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科学的党内监察制度的政党之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从制度层面进行反腐败及预防腐败,落实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被突出地提出来了。纪检监察学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体现在廉政思想教育中的引导功能,它是以对规范和精神的认同为核心的,如“八项规定”的选择,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分离的选择,对社会转型期腐败与转型正义的态度选择等;二是体现在纪检监察领域的指导功能,它是以规范下相应政策选择的形态出现的,比如“零容忍”态度的选择、G20杭州峰会关于“海外追逃追赃”主题的选择、官员财产公开的选择等。纪检监察学中的廉政思想教育问题往往随着规范发布相对稳定,而纪检监察领域的实践问题因丰富多彩的现实而成为焦点问题。其指导功能主要是规则之治再无特区与死角,虽然围绕党纪中重大问题展开对规范的解释和实施、事实和社会现象的确认与考量,但依规治党“既使已经发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更加深入有效的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有效防范已经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反弹复发”[1]。

科学理论一旦结合实践,就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中国需要用自己正确的、系统的纪检监察理论统一全党思想,凝聚全民共识,以此把握和处理纪检监察过程中规范和行为的关系。阐明党的“原则和立场”“需要讲讲道理”[1]。其前提是要梳理和归纳中国古代以来监察学的脉络及其基本范畴。通览中国历代王朝反贪的思想主张,大致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思想体系,具有某种相对稳定的监察学。在社会转型时期,监察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明确规定的被民众认可的制度规定,这成为传统的、经久的、普遍适用的监察学,如中国古代以来设置的监察机构都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等,后来发展到监察的严格规范等。其二,当违纪腐败危害国家政权的存在,发生社会突变时,监察程序正义相较于实质正义需要超越,产生以新规则突破原有的监察学,如中国古代的王朝更替。其三,当社会急剧变革出现社会转型时,监察因政治剧变而突破规范,用监察的结果弥补传统上普遍适用的严格规范,如纪检监察体制与机制改革,它以转型正义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当代中国正处在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又适逢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纪检监察活动围绕“纪律”展开,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切工作任务以“纪律”为重点而延伸出来,“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考虑问题和部署工作的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这个时期的纪检监察观念,交织着中国古代传统监察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监察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纪检监察观、经典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和观念、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革时期的监察观等,需要从自古及今、源远流长的中国监察史与监察思想史中加以发掘、整合与提炼出概念和理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之前”,不少社会问题仍会持续集中凸显,离不开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于是人们把纪律与行动联系起来,纪检监察也就具有了动态和开放的特征,使得国家纪检监察的统一性受到挑战,一些地方纪委工作中出现了机械对应、生搬硬套或人为的“宏观调控”,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本领需要进一步提高。这都需要从理论上揭示纪检监察生成的方法、途径和过程,创制关于纪检监察生成的一整套概念,阐明纪检监察学生成的内在矛盾运动。

当前,中国纪检监察中丰富多彩的实践与事实亟需纪检监察学予以澄清,诸如如何处理纪律和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纪检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不少现实问题诸如“卖官鬻爵”“贿选腐败”“中饱私囊”“权钱交易”等,以政治话语的形式被提出来,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2],需要将治国治党规范化水平提升到新高度。这些涉及的术语、概念、范畴及诸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大体划分,同时纪检监察公平观需要借助于其他更为具体的范畴说明其含义。近年来纪检监察中如何处理纪律处分与保障党员个人权利的关系、党纪与具体制度的关系、纪检监察成本与效率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都在挑战我们的纪检监察规范和理论。

实践的发展呼唤着理论的回应。在面对新问题、新困难的情况下,中国要遏制腐败,做到既治标又治本,并持续下去,需要树立符合纪检监察规律、符合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和现实反腐倡廉的纪检监察理念,建立有利于从国家治理上探索纪检监察现代化的纪检监察学。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方面,纪检监察学要对传统廉洁文化从个人修身、廉洁从政和治国理政等不同层面进行学理性归述,善于淘汰过时的旧概念,提炼标识性的新概念,打造、修缮反映新现象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表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为,“违法”必然“违纪”,提出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纪检监察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实现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效是构建一种稳定纪检监察学的现实条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党员纪律和规范意识的增强,纪检监察研究队伍对纪检监察学研究的长期准备,一些涉及纪检监察学的基本问题和纪检监察学范畴,作为构成纪检监察理论的细胞和基本单位,其“精神实质”有了明确的“文字表述”,对学科的研究对象、内容、体系和方法等问题的共识也初步形成,纪检监察实践的成熟度也具有了理论提升的经验来源,已经允许纪检监察学的建立。

二、从党政监督到纪检监察学

在中国历史上,《孟子》一书中最早提出“明足以察秋毫之末”的理念,战国时期监察制度开始萌芽,以后历朝历代一直都设有以监察为职能的官方机构。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起初也是强调监察,如1927年党的五大首次决定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也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能;195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中首次使用“纪检”一词;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出现了“纪检监察”一词。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始终重视对权力的监督,认为“党政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举足轻重,是我国监督体系建设的决定性力量,甚至把监督看成是防止腐败的唯一手段。但从目前我国的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情况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从理论研究上看,我国的理论界对国家监督体系的研究,目前仍处于“一揽子”研究的局面。一谈“监督”,就笼而统之地谈“国家监督体系”,就面面俱到地谈“五种监督制度”,即使对这些监督制度的研究,也仅在一般性介绍上。这既难以深入,也缺乏重点,基本上属于“解释性研究”和“介绍式研究”。同时,把是“理论视角”,还是“研究对象”“法学”抑或“政治学”没有分清[3],特别是有的学者把“纪检监察”直接称之为“党政监督”,认为它们之间可以通用[4]51。这不仅是对概念和范畴的模糊不清,更是理论上的混乱。只有不断创立新的理论学科,进行专门化研究,“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体系化”[1],理论研究才会进一步深化。

从现实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和制度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政治改革以及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新时期党的建设和政府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均属于权力制约腐败的反腐范式的框架之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党内监督制度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如2013年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主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变为“主要接受上级纪委领导”,同时社会结构正在被不断的扩展和扩容,要围绕权力、责任、担当来设计制度,如2015年3月23日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专栏刊发的《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文提出:纪委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可见“监督”仅仅是纪委工作任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继续用这样的范畴显然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实践中也是“一大堆”丰富多彩、鲜活新颖、令人耳目一新的关于监督的“制度群”,都应从理论上与时俱进地上升为“纪检监察学”。

从学科发展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法律之前。这意味着纪检监察是某种类型的行动过程,它究竟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和影响,在“党政监督”的范围内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由“党政监督”发展到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所体现的“纪检监察学”,是我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集纳理论成果形成学科的必然趋势。当前纪检监察学还处于探索和开创初期,应该从规范、价值和事实三个维度来确定研究对象,由此纪检监察学也会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和社会实证等三种方法。研究对象的确定取决于纪检监察的国家性(党性)、意志性和社会性等三个特点。国家性(党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学的“规范”之维,即以党章等为根据,用规范实证分析纪检监察学,反腐倡廉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不断地走向制度化;意志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学的“价值”之维,反腐倡廉已成为全党的意志,以理性行为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为归宿;社会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学的“事实”之维,以纪检监察实践结果为导向。谁要停止反腐或反腐不力,人民群众就会起来反对谁。更进一步讲,它关系到我国科学纪检监察学的构建。

任何一个学科“体系”,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即内部各具体范畴之间、各个子系统之间要协调一致,这是保证体系稳定的基础;二是体系的对外开放性,即该体系与外部相关的其他体系的沟通交流,这是促进体系发展的条件。纪检监察学是一个以纪律为刻度、由若干子系统所构成的完整逻辑体系,研究纪检监察一般理论和规律,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是监督知纪与问责的矛盾。理论体系大体包括三个部分:(1)规范论,是关于纪检监察的本体理论,即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蕴含着纪检监察性质及其功能的认识和概括;(2)价值论,是对纪检监察活动追求的价值取向的认识,是反映纪检监察对社会的意义和贡献,以及社会对纪检监察的认识和评价等,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5];(3)应用论,是关于纪检监察实际运用的理论,是对规范实际应用到具体案件活动中社会背景、运行过程和操作程序的认识和概括,如纪检监察信访、办案、审理、教育、举报、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在语言表达上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

这样的范畴体系是人们对纪检监察现象的认知分类,虽然由于事物种类千差万别,或者划分标准不一,以至于范畴实际交叉而错综复杂地存在着,每一个范畴因时间和场合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从不同角度不同标准对范畴进行的划分和界定,范畴的种类纷繁多样,既可帮助我们对纪检监察规律的认识条理化和系统化,又可不断地推动该学科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因而有必要提出“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构想。通过这一平台,不但有利于抓住“违法”必然“违纪”这一核心问题,培养一批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队伍,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而且可以创办专门的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机构,使我们对纪检监察问题的研究走向深入。

三、基于纪检监察规范、主体和行为的三对基本范畴

任何成熟的学科,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规范与行为是纪检监察的基石范畴,其他各种纪检监察理念、观念、学说甚至价值取向都是由它产生和引申出来的。实际上,纪检监察的范畴很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正义是纪检监察之核心概念。从纪检监察的社会作用看,纪检监察学的基本价值旨归在于体现和实现正义。

纪检监察的正义分为制度正义和行为正义两种,分别都有各自的具体构成。制度正义是指党和政府给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使社会资源和主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分配,能够提供均等的机制。它有三个要素:一是规范,即与社会事实相分离的纪检监察依据,是指公平、正义的要求或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是把好的实践经验上升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的制度规定。二是程序,是指通过一套完善的规范和制度实现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顺序、方式、时限和步骤的控制,是属于方式方法等基本形式的问题。三是专业,纪检监察的专业性及其职业思维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从职业主体、职业对象来看,需要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和岗位培训。行为正义是指纪检监察主体的行为要有正当性,保证每个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每个党员行使权利的平等,它也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事实,如纪检监察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状况;二是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如规范下具体制度的制定;三是民众的情感判断,如对抽象的纪检监察规范的个人好恶等。制度正义与行为正义各自的三方面要素,都汇聚指向纪检监察规范、主体与行为,这恰恰是纪检监察的关键要素。

在以纪检监察的制度正义和行为正义的价值目标之下,以总体为背景,对纪检监察基本方面、基本联系、基本过程进行抽象,可梳理并筛选出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三对并存的基本范畴:

1.规范至上与结果导向。规则是用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既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引导人向善向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它体现的是纪检监察规范的总目标及判断衡量标准问题。有的学者强调经验比逻辑更重要更可靠,因为结果比规范逻辑更重要。有学者强调纪检监察规范的优先性和确定性,而不是结果的合目的性。笔者认为,规范是相对稳定的,结果具有多样性,需要把它们放在具体的场景下有机地融合起来认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规范目标强调规范的普遍性、优先性和制度反腐,但目前我们国家的反腐败,离真正的制度反腐还有一定的距离;结果目标强调具体违纪案件结果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纪检监察通过“抓早”“抓小”等制度的合理设计,着力推进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控制系统性的违纪,期盼违纪只是个案。

2.纪委主体与民主参与。纪检监察合署以来,纪委的工作任务定位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需要处理好“权力内部制约的角度下进行的权力反腐”和“相应的民众权利中展开的反腐”的关系。纪委要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纪委主体”与“民主参与”就必然成为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因为“纪委主体”体现了纪检监察主体的特性和出发点,是反映纪检监察权力的行使者和责任的承担者的立场、思维和方法等问题的基本范畴。从纪委职责来看,“监督”“执纪”“问责”等都体现出纪检监察主体的专业性、过程的程序性、根据的规范性或先定性。人民大众的民主参与表现为人们敢于举报腐败,而不是向腐败低头,容忍腐败,“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唾弃将使得它难以有滋生和发展的土壤”[6]。所以纪检监察需要向民众进行信息传递,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把民众当作平等沟通的主体。

3.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2002年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新形势下赋予纪委履行党内和政府内部的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能”,这显然要比单纯以监察机关名义的组织协调力度更大一些,权威性更高一些,因为它体现的是纪检监察行为,包括行为态度、行为方式和纪检监察方法等。转型期中国社会要求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层面上考虑纪检监察的功能。有学者对纪委在媒体上出现的“反腐败选择论”“反腐败赦论”“反腐败适度论”等观点的分析与驳斥进行了梳理[7],认为纪检监察不能对腐败事实听之任之,对网络或现实社会中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概称之为“谣言”“虚假信息”等,也不能回避案件,要积极处理案件。因为“反腐”不是目的,“倡廉”才是目标,“纪检监察”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为的是实现廉政建设的“三清”(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

以上三对范畴的辩证关系最终都指向或归结到纪检监察的正义观,即怎样处理三对关系才是符合纪检监察的正义。在这三对范畴的逻辑顺序关系中,纪检监察活动的规范标准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纪检监察行为程序,再次是纪检监察主体及其思维方式。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规范是一种义务,在党员的行为之前就存在着,党员处理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规范。良好的结果是党员行为及党和国家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遵守规范是纪检监察的理想目标,行为结果是纪检监察的现实目标,由于二者可以分离,所以常常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规范目标与结果目标的两种观念由此应运而生。第二,当规范与事实不对称导致职业者和党员个人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判断。党员根据生活逻辑进行思维,注重结果与实体内容,而纪委的专业思维本质上是规范思维,是比较复杂的。因而,随之出现专业逻辑与党员个人逻辑两种纪检监察观念。第三,对规范目标与结果目标、专业逻辑与违纪腐败者之间逻辑关系的看法。专业人员对待违纪案件中的规范与事实选择并坚守、遵从规范的态度和立场,违纪腐败者则认为,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正义等所谓正当目的,根据“经验”可以突破规范以谋取私利。因为违纪腐败者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经验比专业纪检监察更直接,主张以经验超越规范。

四、当前我国纪检监察的若干辩证关系

通过对近几十年的纪检监察实践和当前纪法分开的审视,可以看到纪检监察学若干范畴在日常纪检监察活动中,存在着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和各种各样的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及其取舍平衡,由此需要进一步廓清和阐明围绕规范与行为这对基本关系而产生的纪检监察若干辩证关系。

1.问责效果与社会效果。这是纪检监察活动应该产生什么样效果的问题。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有学者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反腐效果后认为,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增强与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绩效、文化和信息三种机制显著影响着公众的清廉感知差异[8],应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因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了,这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纪检监察方法论方面的转变。但基于社会转型期纪检监察的复杂背景,问责不再是简单的规范前提下的逻辑推演,应当“以保持纪律的先定性为前提”与“在特定个案中维护纪律的合目的性”相结合,对两个效果的兼顾,把正义原则视为一种纪检监察构建秩序的结果。这需要以《问责条例》等为可衡量的客观标准,灵活应变的效果要有正当性程序和合理性论证来支持,实现纪检监察规范与效果的内在一致。

2.党的领导与人民本位。反腐败是一个古老的、世界性的话题,不同制度下的国家总是在探索产生腐败的原因和遏制它的方法。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属于国家职能,体现党和国家权威,它们在价值取向、功能发挥等方面是一致的,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9],纪检监察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国家权力和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之间的关系,以民主政体为根基,以民主政治发展为底蕴。中国共产党的廉政思想集中反映着执政的理念、执政的目的、执政的方式和执政的规范,以人民本位为根本,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在纪律上要求更严[10]。通过专业权威和独立公正的纪检监察机制,来最终保障人民本位的落实,把纪检监察的专业性与人民性内在地统一起来。

3.纪检监察的克制秩序与积极能动。长期以来,我国的纪检监察始终没有获得充分授权,如独立接获腐败举报、独立地对举报信息的调查价值做出判断以及制定预防制度等,纪法重叠是妨碍手脚、降低效率的“绊脚石”和“麻烦事”,致使纪检监察处处碰壁,处于克制秩序状态。21世纪初,西方国家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引入后,在我国纪检监察领域,一些地方纪委却出现了诸如“大调解”“大接访”及实施“赦免策略”等过度的能动行为。纪检监察规范中的“两个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两个为主”(上级纪委领导的权威性和下级纪委履职的积极性)以及“两个全覆盖”(党内监督无例外、无死角)为我们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提供了规则和理论依据。纪检监察领导工作的“规范化”能保证纪检监察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保证案件查处的相对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始终处于积极能动状态,因此,反腐败工作机制改革要紧紧抓住“两个责任”,要强化“两个为主”,要做到巡视工作的“两个全覆盖”[11]。

4.纪检监察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新党章赋予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这涉及纪检监察的“工作模式”,有学者把它概括为“一条主线”“两手抓”“三项监察”[4]23,其中“一条主线”就是如何处理同政府工作的关系,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改革发展稳定始终是各级政府的中心任务,纪检监察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从具体方面来看,一定时期政府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难点、政府领导关心的热点、群众对政府工作反映的焦点是我们考虑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但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腐败也进入一个“易发多发”时期,“纪检监察职业化,是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纪检监察事业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4]176。因此,纪委人员的政治决心、综合素质、个人能力和策略选择等对反腐败力度,对保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着直接的影响。

5.纪检监察与法律权威。纪检监察与法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的特点,是“正义”在中国纪检监察中的特殊表现形态。纪检监察追求的本来就不是某种绝对的真理,而是规范社会的秩序,强调一种公共需求,也是政治需求,更多地侧重于对纪律的常规适用,体现纪检监察规范适用的一贯性和普遍性;通常意义上它不是受处理的个人需求,个人通常不会优先考虑纪律,而是权衡利弊得失。其行为主体是纪委,属于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法律则注重定纷止争和维权护益,同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气等,注重违法犯罪者的个案事实,更多地侧重于特殊情形,体现法律法规适用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其行为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由于党的纪检监察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内以纪反腐与国家以法反腐是高度统一并相辅相成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往往“双管齐下”,两种方法合并使用,“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良性互动。

五、结论

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需要对我党纪检监察方法及其实践进行深入总结,基于基本范畴是构建纪检监察学的逻辑起点。在纪检监察中要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打造一个集思想性、政治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实现纪检监察学所倡导的正义基本价值目标。

从纪检监察活动的三个关键要素来看,有规范至上与结果导向的关系、纪委主体与民主参与的关系、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的关系等三对并存着的最基本范畴。从实践看,这三对基本范畴各自的弹性,使我国纪检监察中必然存在着问责效果与社会效果、党的领导与人民本位、纪检监察克制秩序与积极能动、纪检监察与服务大局、纪检监察与法律权威等范畴之间的张力。我国纪检监察顶层设计和实践方案制定,都需要厘清这五对基本关系。

通过对我国纪检监察基本范畴构成的理论体系及纪检监察实践中需要处理好的五对关系的梳理和探析,对照当下我国的纪检监察规范和行为,有助于我们把目光转向纪检监察的内在规定性,提炼其中的规范性要素,构建出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

[1] 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J].求是,2016(22):3-9.

[2] 郑文宝,曹喜博.传统苦乐观与当代官德[J].唐都学刊,2017(4):46-50.

[3] 杨永庚.纪检监察学科属性探讨[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7(2):71-74.

[4] 刘国栋.纪检监察原理与方法精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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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肖汉宇,公婷.腐败容忍度与“社会反腐”:基于香港的实证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6(3):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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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1-14(01).

[10] 杨永庚.廉政教育与我国新时期意识形态的建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59-66.

[11] 姜向红,王希鹏.反腐败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J].理论探索,2015(2):32-36.

[责任编辑王银娥]

PhilosophicalReflectionontheConstructionofDisciplineInspectionandSupervision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fromthePerspectiveofBasicCategory

YANG Yong-geng

(SchoolofMarxism,Xi’anUniversity,Xi’an710065,China)

Contemporary China’s rich and colorful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requires the guidance of relevant scientific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functions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knowledge discipline and accountability, it should be constructed from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its norms and behavior constitute the cornerstone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From the three factors of the norms, subjects and behavior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t can be seen three pairs of the coexistent basic categories: foremost norms and result-based;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and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government. In the practice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those relations between the effect of accountability and social effect, between the party’s leadership and people’s standard, between the restraint order in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initiatives, between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serving the overall interests, between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legal authority, all are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se three basic categories. Examining the current discipline inspection practice with the basic category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s helpful to explore the methods and ways of optimizing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from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can also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asic category;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ubject construction; value of justice

D630.9

A

1001-0300(2017)06-0107-07

2017-06-18

西安市教科所课题:“中小学廉洁教育体系优化研究”(17WL03)

杨永庚,男,甘肃正宁人,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西安廉政研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专家,主要从事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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