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微伤害刑诉案件中民事赔偿影响判决结果的利弊

2017-01-27 23:12韦良钊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量刑民事嫌疑人

韦良钊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山东 淄博 255000



浅析轻微伤害刑诉案件中民事赔偿影响判决结果的利弊

韦良钊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山东 淄博 255000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民事角度积极进行赔偿,在量刑上会酌情考虑,本文就针对这种情况的利弊进行简析。

轻微伤害;民事赔偿;刑诉案件

一、刑诉案件的轻微伤害认定

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也就是说,经过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之后确定被害人是轻微伤的,法院在开庭之前,可以在《民法》范畴中进行调解。

二、轻微伤刑诉案件中民事赔偿措施积极的益处

纵观我国的司法体系,秉承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针对其相应的程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轻微伤多见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家人对于被害人能够在民事的层面上给予积极的配合,这样不仅能够让被害人得到一个良好的医疗及康复环境,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也能够最大程度的起到挽救的作用。正是基于此种情况的考虑,绝大多数涉及被害人轻微伤的刑事诉讼案件,法院在做出裁定判决的时候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的时候,都采取较为宽松的量刑,原则上都是采取的缓刑结果。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确保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轻微伤刑诉案件中民事赔偿措施积极的弊端

笔者在对一些轻微伤刑诉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发现其中很多案件在单一分析的时候认为这种约定俗成的裁定方式是较为有利的,但是若干起同类型案件综合分析之后就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弊病。

其一,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累犯情节。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对于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多以货币形式出现,因此对于那些心智还没有完全发育的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或者家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视为“金钱铺路”的方式。并没有真正的在思想意识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以及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程度。久而久之以后,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衍生出一种娇纵以及无所畏惧的心态。这种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并非个案。

其二,容易导致被害人激化社会矛盾。有些成年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结果的,犯罪嫌疑人的确对被害人给予了一定的赔偿,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也的确充分考虑到了这个情节,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裁定上酌情考虑了。但是,对于本案所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没有从本质上加以解决,很多矛盾根源被这种所谓的积极赔偿措施所掩盖,从而极易导致这个案件的被害人迅速转化为下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且大多数这种案件的性质,后者要比前者严重的多,从而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区域性社会稳定与和谐。

四、依法量刑的监督管理措施

客观地讲,法院按照《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之后,对其量刑采取较为宽松的措施,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前文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看,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加以纠正。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的栋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不仅仅是学校、家庭与社会的责任,作为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人民法官,应当使其为己任。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轻微伤刑诉案件中,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根本在于,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到对被害人的赔偿措施中,使其深刻体会到被害人因为其所犯的错误而导致的身心伤害严重程度。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扭曲的价值观思想。

二是,加强案件当事人庭外调解转化为和解工作。目前法庭在进行相关轻微伤案件的审理之前,都必须进行一些列的庭外调解工作。作为司法工作者,不能单纯将当事人的关系定位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上,要充分考虑这个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从发案的诱因上去寻找彻底化解当双方矛盾的方式。真正的将庭外调解向庭外和解的层面转型。这样不仅能够让当事双方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程度,最为关键的是在这个和解的过程中给当事各方一个进行换位思想考虑的空间。让当事人从思想根源上有效解决被激化的矛盾。在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上,为双方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与建议,从而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1]徐大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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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159-01

韦良钊(1981-),男,汉族,山东淄博人,本科,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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