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案件中犬主刑事责任承担探究

2017-01-27 23:12顾立维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伤人人权刑法

顾立维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恶犬伤人案件中犬主刑事责任承担探究

顾立维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现在随着养狗人员的增多,有的狗是经过专业训练,有的狗还是野性未除,社会上已经报道了多起狗伤人事件,在之前狗伤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随着咬人事件的增多,狗咬人无责性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这不仅仅是关乎社会安全的保障,也关乎对人权的保护,并不是把狗咬人定义为刑事责任就并不是司法的“非人性化”,相反其性质是正当的。恶犬伤人事件犬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划分犬主的刑事责任才能真正的处理好该类案件。

恶犬伤人案件;刑事责任;责任人

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事件,是否需要法律介入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狗咬人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心,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针对此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麻木反应,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群众对刑法的公信力也会降低。如果狗咬人的问题养狗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话,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变形放纵养狗人,因此公众迫切希望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作为共同的出发点,制定合理可行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到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对上述问题引起重视。

一、对恶犬伤人案件非罪化的质疑

(一)恶犬伤人案件频发危害公共安全

恶犬伤人事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引发社会性的恐慌,全国发生多起类似案例,有的是烈性犬自行挣脱绳索到街道上伤人,有的是因为饲养人员一时大意引发惨案,还有的是因为饲养人员不愿意继续饲养,导致烈性犬成了流浪狗,见人就咬等原因,引发社会安全恐慌。比如2015年6月13日晚,在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一条体重超过150公斤的藏獒突然出现在街道上,扑咬路行人并导致多人受伤。而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如今全国大部分城市针对烈性犬的饲养有明确规定但是还是有不少人偷偷饲养,不遵守者也大有人在。在先前烈犬伤人事件中,责任人不明确相关法律不完善,犬主人极少承担应刑事责任,刑事司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让人无可奈何。

(二)狗咬人案件通常难以入罪

针对狗咬人事件,我国民事法律上有相关规定,要求不能养猛犬,如果猛犬对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饲养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国和英美等国家不同,一般认为养狗人只有道德上的过失,往往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是出现了恶性事件,例如导致被咬人伤势过重死亡等,一般要求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之前的报道来看,出现狗咬人恶性伤人事件,养狗人会因为过失罪被刑事拘留,但是最终处理结果,往往不得而知。据目前可知报道,仅有两起恶犬伤人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为2013年发生在贵州遵义的,晨练六旬老人被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犬主人存在明显的犬只管理不善过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第二起是一个15岁少年,被圈养的多条狗咬死之后,狗主人隐瞒不报将其抛尸。后因雪融化发现尸体案件被破获。最后因过失以及抛尸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国内大量恶犬伤人甚至伤人致死的案件中,极少有犬主人承担刑事责任大多都是只是民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以过失罪定义狗咬人事件,则狗主人是否有故意伤人的意识值得深究。哪些事件可以定义为过失罪,哪些事件不能这样定义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从而还被伤害人一个公道。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犬主是否存在故意伤人意识难以取证而导致犬主人刑事责任认定困难最终不了了之。

(三)狗咬人案件非犯罪化的正当性质疑

如果将狗咬人定义为非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不正当的,首先因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没办法确切定义,很容易掩盖事实的真相。其次是被咬人他的个人权利没有保障,如果是践行人权理念,就不能保护一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另一方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养狗看家逐渐发展成为娱乐或者盈利性质的养狗,流入人公众生活的狗数量逐渐上升,随着目前被咬伤的人员的增多,人权保障受到了挑战,这样来看的话,饲养人员也应该为因为自己的目的导致的社会危害承担责任同样合情合理,宪法不仅仅是惩治犯罪人的宪法,也是保护大众的宪法,需要一视同仁,不仅仅需要保障犯罪人的权益,同时还需要保障被害人的自由和权益,对犯罪人的权益保障也不能高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这样才可以做到公平正义,有助于让社会井然有序,这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权保证提出的新的要求。

二、恶犬伤人案件的刑事司法困境和追责条件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

纵观目前的刑法规定,尚未设定狗咬人的罪名,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就难以确定罪名,从而处罚责任主体,因为无法可依自然难以执法。但是这也不是说狗咬人的问题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导致犯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出现狗咬人事件,同时还有其他的犯罪情况。例如:出现纠纷之后故意放狗咬人进行报复,从而导致人员伤亡,在有些地方也曾出现类似情况,虽然不能说明狗咬人就一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某些方面来看狗咬人也不能完全在刑法之外。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守,人们有了参考的标准只要遵守标准就不会违法,这其实没有限制任何一方的自由,相反更好地保护了人身自由,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定。

(二)恶犬伤人案件的刑事追责条件

犯罪主要是违法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处罚行为,但是依照犯罪组成体系来看,犯罪指的是在刑法规定范围之内,行为客观条件以及主观要求,使危害性及其程度达到了规定的范围就是犯罪。由此来分析狗咬人事件,在没有狗咬人罪名的情况下,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行为就需要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可分为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首先从客观上来讲,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的理论,要求犯罪行为需要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基础。由此可知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指的是犯罪全部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结果的总和,同时包括犯罪与非犯罪事实两个方面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方式、行为、具体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结果,这就是犯罪定罪的事实基础。因此狗咬人是不是犯罪,是否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就需要详细考察客观事实情况,需要重点分析客观条件上的构成要素。从客观上说,狗咬人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并不能代表饲养人的意向,所以不能构成客观要件,行为客观事实主要是指饲养人的行为和狗咬人这个事实在法律上有相关性,这样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换一个说法,饲养人和狗咬人的结果之间需要有原因和结果的联系,这也是确定责任的难点所在。一般在操作中,区分二者有无联系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饲养者将狗作为伤害人的工具,从而放任狗侵害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其次是因为过失,让饲养的狗侵害别人健康甚至生命。案件中一般比较多的是涉及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不考虑主观因素,可分为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重伤罪行,主要以伤害轻重程度为依据进行划分。

三、结语

就性质而言,犯罪与非犯罪明显对立,在处理狗咬人的案件上也是如此,从人权保障上来看,狗咬人犯罪化是成立的,因为它侵犯了公众的人权,让公众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也是完善相关刑法必然的一个趋势,上述说法并不意味着不保护人权,而相反是对人权保护的加强,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会保护动物,主要从动物的生存保障以及存在价值上方面着手,要求饲养者善待动物,不得虐待动物,更不得随意抛弃动物。另一面,从犯罪的定义来讲,犯罪主要是因为社会物质条件诸多方面的限制,犯罪化的定义有多个条件,首先该行为普遍存在,其次是大众不能接受这个行为,最后是该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当然刑法的制定也需要符合国情,狗咬人事件迟早需要处理,而不能听之任之,放纵不管,否则会使得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对于我国而言,关于狗咬人,英美国家的很多处理方式就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1]周江.恶犬伤人悲剧如何不再上演[N].山西日报,2013-07-15(A03).

[2]袁泉,杨旭.养狗之乱如何“限”[N].人民日报,2013-10-11(011).

D

A

2095-4379-(2017)21-0193-02

顾立维(1993-),男,汉族,广东深圳人,大专,广东警官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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