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裸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7-01-27 23:12杜雄燕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贷监管

杜雄燕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校园裸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杜雄燕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针对“校园裸贷”乱象,以法律的角度,对校园裸贷进行了介绍,并对其性质进行认定,表明了自己对校园裸贷的观点。同时,多角度细致地分析了校园裸贷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提出了有效避免校园网络借贷乱象的建议,为引导和保障校园网络信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

校园裸贷;法律问题;网络借贷;探究

近年来,网络借贷凭借自身操作便捷、门槛低的优势,在大学校园发展迅猛,可谓是异军突起。大学校园向来以“象牙塔”著称,之所以会成为网络借贷的主战场之一,是因为大学生自身的借贷需求为其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消费欲望和攀比心理也随之增强,而自我理财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后果考虑不周,很容易成为网络借贷“下手”的对象。但是,由于法律漏洞、监管失位等原因,这种处于法律的边缘的借贷方式,为校园网络信贷的健康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使得很多学生成为了受害者[1]。其中,以媒体不断曝光而进入公众的视野的“校园裸贷”事件的发生,最为让人震惊,也足以引起我们的深切关注与思考。

一、校园裸贷的行为认定

(一)校园裸贷的认识

要想对校园裸贷的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要对校园裸贷有一定的了解。校园裸贷可以归类为民间借款的一种,但这种“裸贷”方式却是有特殊的前提条件的。“裸贷”可分为“裸”和“贷”,“裸”为“贷”的前提,即借款人在进行借款时,需要以自己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不雅视频作抵押,来换取放贷人一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所谓贷款。当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时,放贷人将以公开裸体照片或不雅视频方式来挟迫借款人还款,甚至直接要求借款人以身体交易来偿还。据报道,“裸贷”的对象一般都是在校拥有一定姿色的女大学生,属于社会群体中弱势的一方。放贷人或者放贷机构正是找准这些“特殊人员”下手,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同时,这种借贷方式利息超高,周利息竟可达到10%-30%,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介于二者之间的可以视情况而定。由此可见,“校园裸贷”属于一种变相的高利贷,为法律所难容。

(二)校园裸贷的性质认定

对于“校园裸贷”的性质认定,大体有二种看法。一种观点是认为“裸”作为抵押的方式,法律不支持,是无效的,但借贷合同却有效,年利率24%以下的收益应受法律保护,以上的不受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借贷属性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债务本身无效,只需退还本金即可。我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校园裸贷”不是一般的贷款,“裸”是“贷”的条件和前提,是不可分的。如果借款人到期还不上款,放贷人将公开照片或视频,而非以法律手段维权,即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二、校园裸贷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一)法律的缺失

法律作为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为了有效遏制校园网贷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防止对在校大学生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有关立法机关有必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开始蔓延的起始做出有效举措,而不是事后处理,后知后觉。然而,现实情况中,即使“裸贷”等网络信贷乱象发生后,银监会等四部门于2016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只是初步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等重要问题,但并未正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没有真正将行动落到实处。因此,希望这些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能够尽快实施,并对像校园“裸贷”的这些有预谋的违法人员给予严惩,净化校园,添社会正义之流。

(二)监管制度的疏漏

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同时,监管的成效又是法律完善和制定新法的参考来源。因此,有效的监管制度不能缺失。从现实效果来看,法律对民间的这种借贷机构缺少有效的管理,也没有看到有力的监管措施。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校园网贷平台的监管,防患于未燃,并对已成事实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提高警示作用[2]。同时,应加强对网贷市场的宣传监管,提醒大学生理性消费,提高其对借贷的风险意识。另外,责令网贷平台不准以非法手段达成借贷行为,对大学生借贷条件也要严格审核。

(三)教育制度的不完善

校园“裸贷”事件中的绝多数当事人,之所以贷款,并不是真正“缺钱”,更多的是出于攀比心理或者效仿他人。在喧嚣和浮躁市场经济下,整个社会都深陷“拜金主义”的浪潮中,校园也不能置身其外。周围的一切都在影响着这群特殊的人群,而又没有一些有效的措施和行为来一到他们,渐渐地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变得“现实”[3]。个人认为,发生校园“裸贷”这样的事件,责任并不能完归咎于大学生们,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和学校教育某些方面的失败。

三、避免校园网络借贷乱象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惩不法行为

由于大学校园的学生是刚刚或者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身认识、判断能力都比较弱。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对那些蓄意危害学生的借贷事件予以特殊对待,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比如“裸贷”事件中,应明确界定这种债务关系本身违法,只需归还本金或者只归还部分本金,并对放贷责任人处以较大数目的罚金,甚至对危害程度严重的放贷人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令其不敢再犯。因为如果法律放任这种现象发生,其实是这个社会冷漠的表现,反倒纵容了恶势力,也等于变相保护或者支持这种“恶势力”,从而恶心循环,导致社会正义缺失。

(二)加强网络借贷监管力度

加强校园网络借贷监管的力度,除了需要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健全借贷平台的规则外,还需要高校参与进来,与社会其他部门一起构建安全、规范的校园网络借贷环境。如高校保卫处和生活老师密切关注网络借贷在学生中的活动范围和内容,了解学生的想法。同时,严防不良信用的借贷平台结构进入校园,鼓励并保障合法借贷的途径,并引导有需要的学生正确使用安全借贷方式完成借款。

(三)增强大学生的价值观和借贷的风险意识

目前,“就业难”是摆在大学生面前的一个共同话题,但不能太过强调就业率,甚至完全将就业率做为高校学生工作者的主要教育导向[4]。没有正确价值观的学生是不合格的,一个没有正确价值观的民族也是可悲的。物质不是万能,也不是全部。在传授大学生科学知识的时候,应该适当地将健康的消费观、理财观的教育、信贷风险和信用评级等知识纳入其中。同时,也要是大学生明白他们已经是一个具有或者即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为自己的种种行为负有责任方式,在做出各种选择时需要谨慎对待。

四、结论

校园网络借贷的产生和快速发展,是特定时代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不应该一票否定,也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但由于校园不是一般的社会环境,加之借款人属于特殊人群,如何有效管理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诸多风险,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合作。期待我国立法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校园网贷的具体实施细则,为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冯文中.试论“校园贷”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7(3).

[2]王建刚.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与规制①[J].中国商论,2017(3):34-37.

[3]王婷婷.校园网络借贷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初探[J].知与行,2017(3):112-116.

[4]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J].价值工程,2017,36(4):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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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1-0194-02

杜雄燕(1991-),女,汉族,山西朔州人,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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