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2017-01-27 23:12付兆敏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大理寺会审司法权

付兆敏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付兆敏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会审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一项制度,其形成是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统治者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手段。会审制度虽在实施中存在诸多疏漏,但在预防冤狱、防止官员滥用司法权方面发挥其功能。会审制度对我国当代司法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会审;功能;启示

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会审”是古代刑事诉讼案件中多个官员、司法审判人员会同审理的通称。会审制度的起源,学界看法不一,通说为会审制度始于唐朝。唐朝,中央司法审判形成“三司推事”,即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会审;地方重大案件,则由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会审,称“小三司推事”。宋代,皇帝将重要事务交群臣讨论,包括重大案件的审理。凡大理寺和刑部审理的案件,中书门下如认为不当,即向皇帝陈述异议,由皇帝交两制大臣、台谏共同审理而定,称“杂议”。明代“三法司会审”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明太祖要求,对重大疑难案件需再议时,集法司会审。明代还有九卿会审、大审、热审。九卿会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是由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即六部尚书、通正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经判决但囚犯翻供不服之案。大审是明朝每五年司礼太监一元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与大理寺录审。大审制度始于成化十七年(1481),宪宗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秋审制度始于清顺治元年(1644),康熙时期对秋审重做规定“凡秋审,录直省之狱囚”,因在秋季举行而得名。根据清朝的《大清律例》,死刑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形式。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先行审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分为实情、缓决、可矜、留养四类,拟出初步的审判意见,并“印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世科道,供秋审时参阅。清代对九卿会审、热审等会审制度也更规范化,操作程序更制度化。

二、古代会审制度的功能

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明德慎刑”思想的体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正确解决疑难案件,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监督司法官员起了积极的作用。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和社会民众共同追求,会审制度集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如“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更具有合理性,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主观片面和徇私枉法,同时,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减少冤假错案的方式。再如“三司会审”制度,熟知律法的三法司官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

、评议,见证当事人的法庭表现,听取当事人的证词,根据法律和具体案情,作出准确、公正的判决。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监督司法官员、抑制司法腐败。“对于司法权的约束,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部的力量来进行,而必须在司法权的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模式,司法任意性比较强,让其他行政官员们一起参与会审,对制约司法权和抑制司法专横起到积极作用。

三、会审制度对当代司法的启示

会审制度作为古代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不管是会审制度合理的方面还是其存在的弊病,都对我国当代司法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司法行政不分,且从属于行政,这让其权威性大打折扣。要是司法能真正独立,树立其权威,就要使司法审判的行使彻底摆脱行政权的干扰,建立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将司法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开。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着力维护君权和父权的思想,在传统法律思想中根深蒂固,要使司法审判权脱离行政权,不仅从行动和制度上,还要在思想上着手,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其次,保障司法审判的效率。效率,是司法活动是不否公正的重要依据。中国古代会审在“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慎用刑罚,却忽略效率。如清代的“秋审”,这种制度既不放纵重大犯罪,但将囚犯集中关押至“秋审”的审期,对当事人长期关押,其权利无法确保,公正也无处可寻。效率是公正的保障,但离开对公正追求的高效率审判,也是盲目的。当代司法审判要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优先,兼顾效益。最后,分权制约预防权力滥用。必然的权力会导致必然的滥用,只有对权力进行分权制约,才能预防权力的滥用。分权制约,不仅仅指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还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古代会审是司法审判人员会同审理案件,这种审理模式,使得司法审判权存在参与会审的每个司法人员手中。各个参与会审的司法人员都能行使自己的审权,就具体案件作出合理、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对司法审判权进行分权制约,既可以预防司法权力的滥用,同时也更好的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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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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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209-01

付兆敏(1991-),女,汉族,河南鹿邑人,河南大学,法律史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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