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
——以我国《公司法》为视角

2017-01-27 23:12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物化出资公司法

宋 扬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
——以我国《公司法》为视角

宋 扬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人力资本出资由来已久,至今已有美国等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其法定地位,但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见任何端倪。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法的发展,通过分析人力资本出资入法的法律问题,积极探索人力资本入法的法律路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力资本;法律问题;法律路径

一、人力资本出资入法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人力资本出资额难以确认的问题

人力资本存在评估作价上的不确定性[1],可通过并用人力资本评估体系与最低份额原则的手段,将人力资本出资进行量化处理。评估机构将人力资本的质和量作量化处理,形成客观、科学的证明结论,发起人或股东可以此作为资本价值的证明,并辅以出资保证书在设立公司之初以人力资本出资。当然,也存在一些无论如何也无法被量化的人力资本形式,但随着实践积累,这种特殊情况占据的比例应越来越小,对此,不妨将这一小部分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额视作等同于最低出资额。

(二)人力资本出资资本充实的问题

公司法应加强公司的监管体系,灵活落实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通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公司的监察机构对发起人或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的职权,加重其法律责任,即采用让发起人或股东出资不足,且资本充实责任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公司法对该发起人或股东施以强制手段,从而对公司资本进行补充,并惩处上述发起人或股东的方法[2]。

(三)人力资本出资难以转让的问题

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无形、难以物化,不可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转让,但这些特性并不妨碍人力资本的间接转让。

1.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转让

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本转让可借助延长交付期限及借助人力物化的方式实现。出资股东与公司可商定出资期限,在期限内,股东自身持续将人力资本按约定转化为公司的收益或者约定的物化成果,直至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2.股东之间的转让

首先,出让人持有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货币估价、等价交换等形式转化为一定物化的资本;其次,出让人以其作为资本与受让人进行协商,以双方接受的条件实现达成转让协议;最后,受让人以自己的人力资本或者货币、实物等其他形式对相应人力资本进行购买。至此,人力资本的间接转让得以实现。

二、人力资本出资入法的法律路径

(一)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法确认

公司法应当给予人力资本出资法定地位。出资方式应增加“人力资本”。同时可对人力出资范围作一定限制,保障公司的成功成立和正常运行。公司法应建立相应制度保障人力出资,如确认人力资本评估体系、规定人力资本出资保证书等。

(二)人力资本评估体系的建立[3]

第一,无论人力资本的存在多复杂,它们都包含两个共同决定因素:质与量。“质”取决于其价值的大小,要以合理的逻辑推测人力资本产生的价值与效益。“量”则取决于作用效率及时间,评估时要严格区分人力资本作用的时间与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区别。第二,公司法需要将风险纳入评估范围,依据风险对人力资本进行比例评估。第三,人力资本的评估需获得辅助措施加以支撑,相关主体应当创造评估条件,给予适当的配合及帮助。

(三)人力资本充实

人力资本在资本充实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资形式非常态、出资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公司法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转用其他方式进行充实,在股东坚持人力资本出资的情况下,应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创造出资条件。同时,完善出资监管体系,落实其出资不能或延期履行的责任。

(四)人力资本交付制度及转让问题规制

公司法应规定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交付人力资本的程序以及股东之间转让人力资本的程序,使其规范化、法定化。一方面,明确出资股东向公司交付人力资本的期限、形式、责任等。另一方面,还应明确允许人力资本股份转让的法定情形,规定受让人购买股份条件和转让行为的具体程序。

全球化时代,公司法更注重市场参与度,2005年以及2013年的两次修改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可见一斑。人力资本出资制度解除了公司设立的资本限制,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和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4]相关立法者及司法工作者应以开放、发展的眼光审视这新的格局,积极推动中国迈入新时代。

[1]黄勇.“人力资本产权化”的社会期待与法理分析[J].法学评论,2016(6):61-67.

[2]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法律科学文库)[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209.

[3]徐钊.人力资本价值评估[D].中央财经大学,2004.

[4]项先权.人力资本出资的比较法考察[J].河北法学,2010,28(10):153-158.

F

A

2095-4379-(2017)21-0230-01

宋扬(1994-),男,湖北宜城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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