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初探

2017-01-27 23:12金培培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连带侵权人商事

金培培

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初探

金培培

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在我国民商法制度体系中,连带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出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明确侵权责任,保护权利人权利,提高违约侵权成本,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管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研究领域,对于连带责任都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本文立足民商法学实践,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入手,探析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与适用空间。

法律;民商法学;连带责任;侵权责任

作为一项基本民事制度,连带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正当利益,规范民商事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有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存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法律中,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1]。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法治建设浪潮中,探究连带责任的含义与法律适用,对于完善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在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连带制度包括法定的连带制度与约定的连带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连带制度,当出现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无法界定侵权责任的具体归属时,权利受害人可以向任意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都有负侵权责任的义务,在侵权人之间可以进行内部追偿[2]。与此同时,在我国民商法中也规定了约定的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约定了连带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则被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体系中来看,我国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之中。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

从连带责任自身来看,连带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从一般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承担角度来看,责任的侵害者是责任的承担者,但是根据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责任人各自都负有对责任的承担或者赔偿义务。从主体来看,连带责任一定有多个权利承担人,即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赔偿责任。从权利义务主体自身范畴来看,连带责任还规定了内部追偿机制,即当一个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有权按照约定或者按照责任比例,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但是不能以内部约定或者责任大小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三、我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分析

(一)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现代民商法法律体系中,最为典型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能清晰界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则按照比例划分侵权责任,如果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则可以分别向不同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等情形,通过这样的侵权责任制度设计,可以有效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是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在具体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

(二)由保证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和《担保法》领域,出现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保证合同当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融资借贷行为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都会对权利履行设定担保,通过引入保证人的方式,防止债务人在丧失履约能力或者拒绝履约时候,权利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通过明确连带保证人责任,让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达到保障债权人的目标。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保证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之后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商事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现代经济体系中,合伙或者联营等经济行为也会产生连带责任。从商事角度来看,合伙是重要的经济组成形式,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内部成员不按照股份承担清偿责任,而是每人分别就合伙企业总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从保护和鼓励商事行为的角度出发,在不同合伙人之间,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追偿机制,但是对外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现代商事发展的一大进步。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经济往来日趋紧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开始呈现出多元融合的态势,在这样的情况下,连带违约和连带侵权现象不断出现。基于此,明确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与范围,对于界定法律责任,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管在司法实务领域还是理论研究领域,深入探究连带责任的基本要素及概念外延,对于我国民商法律体系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王喻程.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5(8):295-296.

[2]王竹.<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49-160.

[3]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J].人大法律评论,2009(1):163-172.

[4]谢俊.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3):116-117,118.

D

A

2095-4379-(2017)21-0241-01

金培培(1986-),女,汉族,浙江乐清人,法学学士,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连带侵权人商事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伪满洲国语境中东亚连带的正题与反题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
爱屋及乌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的考察日本商事
商事信托的新发展与法律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