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内容的犯罪问题研究

2017-01-27 23:12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色情信息网络

王 赛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内容的犯罪问题研究

王 赛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随着新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良分子利用直播平台打“擦边球”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大肆敛财的乱象频发。乱象给社会公众秩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是极大的。对于这种挑战法治权威,侵害法益的行为,应当追究不法分子相关的刑事责任。

网络直播;淫秽色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文化业态,演艺类直播、游戏直播等直播形态相继涌现。据统计,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间大约有三、四千个直播“房间”同时在线。红火之下,乱象频发。个别网络直播平台涉嫌提供有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被有关部门通报。

一、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直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现行规定

笔者认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应归属于刑法287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一第(2)种类型中的“发布关于销售淫秽物品”或者是“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有发布嫖娼、销售假证、假发票、赌博、传销的信息等。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发布淫秽信息应当属于“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从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有观点认为单纯以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为标准来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然导致本罪的处罚过于宽泛,不符合法定注意的精神。由此可见,刑法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淫秽、色情信息相关法条的设定模糊。与此同时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有较大的出入,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网络直播淫秽、色情信息纳入此刑法罪名。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体要件,网络直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需要考虑是网络直播平台究竟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为之”。若是无心之举,则平台主播个人借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漏洞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大肆敛财,需追究主播个人的刑事责任。有意为之,则是犯罪主体借我国刑法在相关方面设立不完善的“漏洞”大肆敛财。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追究平台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网络直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秩序。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到淫秽、色情信息对社会层面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且应该考虑到这些含有不良内容的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影响。

主观要件,不论是“有意为之或是无心之举”,其出发点、唯一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主动将直播平台改造成其大肆敛财的工具。

客观要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衣着暴露、动作挑逗,语言含有性暗示等。吸引大量网友围观、点赞,以及礼物收入,获得利润。

三、针对此方面刑法的模糊性研究

(一)犯罪预备性探究

1.预备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预备犯罪。”

2.是否归属于预备犯罪

符合“发布违法信息”的字面含义或者预备犯的,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只能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既遂犯化的角度来理解本项规定。行为人虽然发布一般违法信息,但发布该信息并不是为相应犯罪做准备的,或者虽然是为相应犯罪做准备,但情节并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应当考虑的是,将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色情的信息是为预备犯罪,但是很明显传播者是为相应犯罪做准备,围观者点赞、刷礼物,意味着该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目的,成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既遂。假如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没有任何收益,可以考虑归属预备犯罪。

(二)情节严重程度的探究

1.涉及的具体数额

犯罪预备行为加之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针对网络直播淫秽、色情信息做出“情节严重程度”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中一个方面便是直播淫秽、色情的收益。网络直播不良信息的目的是谋取利益,非法收益的数额同侵害的法益成正比,收益越大,情节越严重。

2.涉及的频率及次数

考虑网络直播平台或者是主播传播不良信息是否属于“累犯”。刑法将“累犯”归属于“加重犯”。有意为之的“累犯”不排除知法犯法的可能。主观意愿的恶劣程度同涉案的次数成正比,主观意愿的恶劣程度越大,其涉案的次数也就越多,情节也就越严重。

四、针对此情况的补充性建议

针对我国刑法中对于网络直播犯罪的规范设定模糊的问题,建议将利用网络直播淫秽、色情信息产生收益的行为明确归结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既遂犯,明确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针对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加重处理。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于认定网络直播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清晰,建议对此罪名设定“阶梯型”刑事责任机制。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此类犯罪,应当做出与其“梯度”相适应的的刑罚。

五、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多功能的信息传播方式,本应该为丰富大众生活,提升大众的品味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少数人私欲,利用我国法律的漏洞大肆敛财。为了保证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乱象的制度设定是势在必行的。

[1]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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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1-0250-01

王赛(1996-),男,汉族,河南濮阳人,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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