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名商标国际保护策略研究

2017-01-28 11:25
科学中国人 2017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

石 嫚

中原工学院

我国知名商标国际保护策略研究

石 嫚

中原工学院

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的护照。而我国企业在融入国际市场时,国内知名商标的抢注问题却成为我国内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阻碍。为此,应该强化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加快商标的国际注册过程,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商标抢注;申请在先;战略

一、保护现状

我国《商标法》的法律规定中,未对知名商标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是第一次提出对知名商标作出保护。知名商标的定义、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机关、认定程序、认定方式和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方面在该《暂行规定》中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中国对知名商标在实践过程中的注册是很在意的,如果知名商标发生侵权纠纷,在不同类型商品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我国认为其构成侵权;谈到对发达国家知名商标的保护,依据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规定,我国执行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我国在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立法上还不完善,中国知名商标时常出现抢先于国内企业之前先注册,因而出现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一)知名品牌频遭抢注

近年来,中国很多有名的企业在国外或地区被当地的公司把商标抢先注册的事件经常发生,造成了很多困扰。例如我国的品牌“竹叶青”在韩国被当地企业注册;知名商标“同仁堂”“大白兔”“杜康”“英雄”在日本被当地公司抢注;更有在美国被当地公司注册的我国知名商标“青岛啤酒”。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在澳大利亚有近200个商标被当地企业先注册,在印度尼西亚已有80多个商标被当地企业先注册,同样在日本有近100个商标也是被当地企业先注册。

(二)在海外注册知名品牌情况不容乐观

多家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国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一起对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十大品牌在国外的品牌注册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十大知名品牌在国外的注册情况令人担忧。而未注册比例也达到了53.2%,还有10%的品牌是以这些国家地区的非中国企业身份在海外进行的注册。以上这些说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是存在总体意识不强,对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激烈程度没有树立一种很正确的观念,在国际化道路上遭遇到重重障碍的情况不是偶然,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必然在以后会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三)商标被抢注问题存在的具体原因

1.企业本身存在原因

在原来我国经济社会中商标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正是因为这种现实情况的存在,我国很多企业忽视了要保护商标的知识产权。因为在国外注册商标涉及手续麻烦,费用高的问题,很多企业放弃去进口国申请商标注册。

2.利益的推动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为了在某一领域抢先获得巨额利益,他们会抢先注册已经在某一国家被大众所熟知的品牌。

二、中国知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策略

(一)在国际市场战略中要正确确立知名商标产品

注册商标作为国家法规的保护对象,但知名商标在除中国以为的国家想要受到保护,企业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因此,为了可以节省成本保护的费用,增加保护效益,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和理性选择知名商标产品的国际目标市场尤为重要。但是因为我国知名商标的国际水平普遍都很低,被外国公司乃至国际商业巨头抢先注册的事件经常会出现。因此,为了避免被国外企业抢注,一旦企业的产品在国内获得一定知名度,成为了知名商标,就应该申请在国际目标市场注册。对于已经有知名商标所应该具备的条件,而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国外(地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应及时申请国际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要求成员国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但是一方面该协议对非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商标发生国际侵权的情况时,未注册商标权利人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证明是否有侵权情况的存在。正是因为这样,企业更应该注重商标国际的注册,申请知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以防止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保护。

(二)运用知名商标权制度,避免在知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支付无谓的诉讼成本

在已经出现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商标权有限例外(包括权利穷竭)的相关规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日本商标法第26条、第29条及第32条,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和1114条。他人善意使用其本人的姓名、笔名、住址名称及商品来源地名称都属于商标权有限例外,还包括他人以正常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出售地点、质量、原料、功能、效用、形状、价格,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权、版权,在先使用权,商品转卖权,等等。为了避免出现所谓的“保护”诉讼,我国知名商标所有者更应该充分了解产品销售国家(地区)对知名商标权利的在这方面的法定要求限制,以规避我国的商标法对于在方面规定上的欠缺。

(三)保护知名商标在合资经营中被淡化和消化的情况

与外国其他国家的品牌做对比,我国大多数品牌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支持的核心技术,其价值没有发达国家高。相当数量的民族品牌正在消失,是由于有很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合作的过程中轻视自己的品牌,忽视了对品牌的保护所导致的。一些企业自愿放弃自己的品牌或接受外国品牌的兼并,存在觉得只要通过合资攀附上“外国品牌”的便车便可以成功的观念,放弃了中国企业原有的知名商标。

(四)合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在保护知名商标中的作用

政府和行业协会有义务对知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帮助,因为知名商标能否得到国际保护这也是与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国际贸易秩序有直接关联的。作为比企业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行业协会、特殊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应当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为知名商标的国家保护提供协调服务。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要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名商标,合理引导企业采取更加积极合法的方式,树立信息服务领域的服务意识。在中国知名商标遭遇国际侵权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应与外国同行、外商企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和协助,协调企业合法合理,妥善解决侵权纠纷。

[1]刘明珍.中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发展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3):123-131.

[2]刘贵增.中国企业国际化与品牌保护战略[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5).

[3]刘明珍.当年的9000个品牌哪里去了[J].经济研究资料,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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