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适用

2017-01-28 09:40张超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消费导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抗法言论行为人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浅谈涉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适用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虽然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专卖执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一旦发生,将严重冲击当地烟草市场秩序,并造成其他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准确认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对于打击煽动抗法以及暴力抗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煽动 抗拒 烟草 法律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造是在一般群众本无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意思,或者虽有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意思但尚未着手实行的情况下,行为人进行煽动,促使群众产生或者坚定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意思。

《刑法》第278条规定,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本罪中的“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对于涉烟犯罪来说,这里的法律是指烟草专卖法。

本罪中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于涉烟犯罪来说,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如果煽动抗拒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措施的实施的,不构成本罪,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可以其他罪处理。

本罪罪状中,“造成严重后果”要加重处罚。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法,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二是在煽动群众暴力抗法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三是由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法而造成当地社会秩序混乱的;四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观方面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所谓煽动即通过宣扬、鼓动、利诱、教唆手段,促使、引导他人去实施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即在不特定人、多数人共见共闻或者可见可闻的情形下从事煽动。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既可以通过捏造事实、散步谣言的方式煽动,也可以是利用现有事实进行利弊分析的方式煽动。煽动的内容主要是攻击、污蔑、诋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煽动、蛊惑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烟草法律法规的实施。被煽动者是否实施了暴力抗拒烟草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罪中的暴力既包括对人的暴力,如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也包括对物的暴力,如砸坏门窗、推翻办公室桌椅、砸坏办公用品等。所谓抗拒是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烟草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

(三)妨害公务罪的主体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妨碍公务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在于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来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认定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对于虽有煽动言论,但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同时,认定本罪,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一般错误言论、消极言论进行区分。两者在主观方面的区别为: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而错误言论主要是由于个人觉悟不高或者个人利益未得到满足及不满足现状而发牢骚、抱怨等,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煽动他人产生犯意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不具备特定的目的。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差别为:本罪表现为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他人进行煽动,其内容是攻击、污蔑、诋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使群众用暴力手段来抗拒法律实施;而错误言论是在小范围内就事论事地发表意见,其内容并不是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对于不具有犯罪故意和特定目的发表错误言论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二)行为人实施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又亲自实施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既实施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又亲自实施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的,可以分为以下情形处理:1.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又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如冲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定罪,同时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上述犯罪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又实施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且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1]《涉烟犯罪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2]张明楷,《刑法学》(下册),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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