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2017-01-28 00:01王龙玉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论我国养亲犯罪

王龙玉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

王龙玉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当代法治发展中,道德规范的作用越来越大,做到“德”与“法”的统一,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使社会长远发展。回顾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西晋出现,北魏确定的存留养亲制度,将道德伦理融入到刑罚中去,发挥了长远的积极作用。本文对存留养亲制度进行探析,以便于寻求其中对当代法治发展的借鉴意义。

存留养亲制度;封建刑罚制度;借鉴意义

一、何为“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制度,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中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1]主要是为了解决徒、流及死刑犯的犯亲老疾无人侍养问题。“存留养亲”制度,自北魏以后,在唐宋元明清的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值得提出来的是,这一制度,并不只适用贵族官僚阶级,同样也适用普通民众犯罪。

二、“存留养亲”制度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及延续

据现有的史料反映,存留养亲最早出现在晋朝,但是开始被写入国家法律的是在北魏时期。公元488年,受中原儒家孝义文化的影响,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诏创制。北魏以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明确地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于律典之中。直到清末修律时,沈家本等人指出,有些人倚恃留养承祀之例,故意胡作非为,行凶杀人,故建议予以废除。至此,在我国古代存在了1400余年之久的存留养亲制度才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2]

(二)经济基础

我国封建时期一直是小农经济,这种经济形式自给自足,生产主要依靠劳动力和简单的农业器具完成。在这种经济形式下,对于年轻劳动力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再者,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后,老人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这些经验需要其年轻子孙予以传承,以保证农业的发展。然而,如果把唯一赡养老人的年轻人流放或者执行死刑,老人就没有了生活依靠,而照顾老人的责任就变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存留养亲制度,可以使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免于死刑、流刑,从而保障农业生产劳动力和农业经验的传承者。

(三)政治条件

从西周开始,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统治者实行“小宗归大宗,大宗归天子”的宗族制度。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封建社会逐渐形成长幼尊卑的等级制度。“修身”,“齐家”,后而“平天下”,“小家”构成“大家”,要使整个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要先保证每个“小家”的相对稳定,如果使家庭里的年轻者全都流放,被执行死刑,就会使家中老人无人赡养,也会使家中小孩无人抚养,使“老无所依”,“幼无所养”,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四)文化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天道”与“人道”是密切结合的,而在“人道”之中,以人伦为要,即所谓“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在儒家看来,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系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亲情关系。而,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十分注重对人伦关系尤其是孝道的维护。[3]“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时期的统治思想,在两千年的发展中,早已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存留养亲制度提倡尊老养老,使社会老有所依,鼓励人们尽孝道,符合儒家文化,得到百姓的认同,统治者也可以通过这一制度,推行巩固有利于统治的儒家文化,也有利于安抚百姓,巩固统治。

三、存留养亲制度对现代刑罚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减少死刑的适用

在一定程度上,一个国家的死刑存在与否是判断其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重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法律的公正,公民对法律信仰,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而来自于法律的严谨、精细。[4]存留养亲制度,使死刑执行的人数降低,也使得本来应执行死刑的人免于执行死刑。在当代中国,同样的应当控制死刑的执行,以致于充分保护人权。

(二)对缓刑制度的适用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和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缓执行刑罚。但是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缓刑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而存留养亲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情节较重的犯罪行为。而对于那些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能够赡养老人的家庭,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同样会造成这个家庭老无所依的悲惨情况。在此基础上,如果将存留养亲制度精神引进缓刑制度,暂缓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尽赡养义务之后,继续执行,这样则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与法治的发展。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6-127.

[2]刘仁文,谢青松.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J].法商研究,2012(6):148-154.

[3]刘仁文,谢青松.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J].法商研究,2012(6):148-154.

[4]李文娟.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及其当代借鉴——以法律文化和法社会学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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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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