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2017-01-28 05:55孟识睿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人身权洛克权力

孟识睿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政府论》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孟识睿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洛克的《政府论》写于1960年,此书一出即对当时的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本书不仅对当时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且对资产阶级社会提出的一些关于立法权,执行权,外交权的分析对于后世的法律建设有很深的影响,并且一些观点在我国宪法中也得以体现,即使是对当今处于飞速发展的中国也有很强的借鉴性。

政府论;执行权;中国

一、《政府论》概述

1690年,洛克出版了《政府论》,而出版这一书的目的在于为当时英国的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从英国革命开始以来,在英国中,不同的阶级除了在政治经济等重要方面进行斗争之外,在政治理论思想方面也各有不同:一部分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自然法学,广泛宣传人权和自由,而且迫切的希望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另一部分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人不讲究自然法,却也主张共和制;平等派的代表人物则力求能使小资产阶级能够进入议会;比较激进的一部分人主张土地公有废除私有制。除了以上的几种主张,还有人拥护君主的权利,极力证明“君权神授”。由此可知,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段时期,政治理论上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对这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争论进行一次总结和梳理。《政府论》这本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版发行的。《政府论》不仅仅是对“光荣革命”的单纯辩护,更是对那个时代所涌现出的各式理论学说的回应和阐明。本书既是针对当时著名的“君权神授论”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性,也在于一个构建新的秩序,解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而这些正是洛克这本著作的精华所在。

二、政府论的内容思想

《政府论》的亮点在于对权利的辨析。洛克认为人类在出生之时就有一种生存的本能,这便是对于权力的追求,而人类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就需要吃饭喝水和呼吸,并且通过劳作或改变环境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物质条件。为了保护自己的物资防止别人侵犯便产生了私人财产,也便有了财产权。这种基于人类存在之出就需求的权力源于自然法,也可以说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洛克在《政府论》的论述中,曾提到自然状态的三个缺陷。这三种缺陷概括说的是(1)……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行。①人类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便制定了社会秩序,组建了政府,并且为了能更好的保护社会组织中各成员的财产,出现了立法机关将一系列需要遵守的社会规范明文规定下来,即立法权。又成立了专门的机关将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执行,这就是我们说的执行权。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存在交流摩擦时,政府机关也享有对外社交的权利关于权利的转移,在人身权方面,本书中提到因犯罪而控制他人的权利发生。不过洛克认为是一种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或发展针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所行使的。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转移。在财产权中,上篇第九章中说“子女们要依靠父母才能生存,因此他们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②。这就是一种财产的转移,财产权的转移不需要苛刻的条件,只要经过财产权人的同意可以随意转移。

而权利的限制,即政府机关拥有上述三种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权力,保护民众的利益,不能成为权力执行者的私人武器。

三、《政府论》在中国的体现

(一)人身权

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身权在这其中更是重中之重。人身权规定在宪法中意味着即使是法律也不能侵犯到这种权利,这与《政府论》中关于人身权的观点是相同的,人加入政治社会当中,并且牺牲一部分权利自由组建政府国家及时为了保护人身权,所以公民的人身权利定是不容侵犯的。另外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人身权是每人都有的。

(二)财产权

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里强调了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初,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观念就得到了拥护,更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一说法,我国将这一观点入宪更是与旧社会进行了区分。

(三)赡养和抚养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这种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能变化的,但也是有条件的变化的,这与洛克的观点相同。比如当子女成年,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时,抚养关系即终止。

四、《政府论》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机,GDP增长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不能忽视,都需要我们尽快解决。如果想要顺利完成法治社会的构建,实现各行各业的变革。重新品读研究《政府论》,提取其中的思想对于如今社会转型具有重大的意义。

如果想要实现权力制衡,那么在权利与权利之间就不能存在权力的差别,我们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界限的模糊使得权力制衡问题仍未实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行政权力突出,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执法中存在的情况。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在生活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行,宪法也没有受到重视。司法权的监督管理职能也极大地被削弱,而且一定程度的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个问题的出现也与我国建国时间尚短,从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有关。《政府论》这本著作强调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原则,虽然因为背景时代的局限性,他的一些理论不能完全的应用于我国,但是我们从中可以提炼出符合我国需要一些理念,即制约行政权力,再配合各种传统的监督权利的手段,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传统思想中“官本位”的思想仍在作祟,只有限制行政权才能更好的实现权力属于人民的宗旨。除此之外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我们也要给予相应的重视,确保它们在行使的过程中不受到行政权利的干预,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社会群体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和制约。

中国如果尽快实现中国梦,2020计划,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达成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虽然目前在我国行政权利管理方面,我国还存在缺陷,特别是在行政权利越界,在某些地方出现干预司法的情况下都体现出了的是我国政府仍然对于自己的定位仍然不明确,甚至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有权利界限不明的问题。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刚好对当前时期的我们提供了指引方向。第一,“正确定位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我们应该借鉴洛克关于政府权力有限性理论,充分合理发挥政府的作用,”③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能,防止出现权利冗杂和空白。第二,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为民的思想教育,确保其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且在办事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公正,还要做到迅速,及时。第三,加强社会各界对政府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特别是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实现监督权和决策权的分离。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法制建设先行,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机关要加强现行法律的完善,积极寻找法律的空白点;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则要公正审判,公民做到依法守法。

五、结尾

从这些年的一些事例来看,城管暴力执法、办事机构程序冗杂等事件此起彼伏。这些事件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立法的滞后性,法律本身的局限;民众的守法观念不强。这些问题的出现的都说明了法治社会的建设仍任重而道远。因此,国家要从各个方面考虑,扩大民主意识的宣传,将其渗透在各行各业的每一个毛孔。

[ 注 释 ]

①鄂振辉.自然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年,200:95.

②刘晓根编译.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48.

③王喜燕.论<政府论>中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J].中国市场,2011(35).

D

A

2095-4379-(2017)25-0129-02

孟识睿,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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