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失问题法律浅析及相关对策

2017-01-28 05:55侯晓光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教育权监护人监护

侯晓光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失问题法律浅析及相关对策

侯晓光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弱势群体方面做了阐述: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民外出务工,于是产生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三大问题。本文首先界定留守儿童的内涵,其次分析其产生原因,最后提出解决措施:加大信息采集、建立帮扶机制、完善监护制度。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监护

留守儿童自1994年第一次出现以来就成为热点词汇,但是却没有纳入政府议程。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流动人口即离开户口登记地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口为2.6亿,比2000年增加了1.2亿。①流动人口增长的数量在给城市发展带来可观发展的同时,他们子女被沦为大量的留守儿童群体对于他们的教育缺失,我们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探讨。

一、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概念的法律界定

留守儿童的概念在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已达成了一致,即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开户口登记地6个月以上,去了其他地方而留下了自己的子女在户口登记地,此类子女就是我们所研究的特殊群体,即农村留守儿童。对于有着教育问题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界定,社会学通说为0-18岁,法学界通说为0-16周岁,我认为既然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则应该依照相关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将年龄定位在6周岁以上,同时实施9年义务教育,则留守儿童在此文中限定在6周岁-15周岁。经比对,我们可分析得知:具有教育问题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年龄法律界定应该为:6-15周岁,这样具有针对性,虽然0-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也没得到切实保障。

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儿童信息采集制度不完善

信息采集制度源于全国儿童走失的孩子回家的网站。为留守儿童的信息库建立提供了经验。留守儿童的信息不完善,导致了留守儿童出现了身心健康的损害时难以找到留守儿童的父母,很难做到及时的解决问题。

(二)社会扶助力度不足

社会具有一定的责任对留守儿童进一步扶助。当国家、社会、个人协同合作,留守儿童的问题将迎刃而解。所以需要建立并完善社会的帮扶机制。

(三)监护制度不完善

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增加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司法程序指定监护人。然而监护制度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三、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解决的相关对策

(一)加大信息采集

以省为单位,建立留守儿童教育中心,同时在市、县、乡镇建立三级留守儿童教育中心,由省引领三级留守儿童教育中心进行相关工作。三级基层单位建立其管辖区内的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最新动态。同时建立留守儿童家长的相关数据库,此数据库的信息来由农民工工作地的留守儿童教育中心进行相应的更新。将此信息全国各省联网化,保证信息的最新状态。而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和相关农民工数据库将有利于各级留守儿童教育中心进行孩子与父母的通话无碍。保证农民工了解孩子动态,安心建设新中国。

(二)建立帮扶机制

领导干部模范带头,形成一对一帮扶制度。相关监督机关为了监督帮扶中走形式、谈过场的干部,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在帮扶机制中的权利。最后设立相关奖惩制度,对那些难以真正帮扶的干部进行一定的惩罚与思想教育,对真情切意为帮扶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实事的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激励和推进帮扶机制进行到底。

(三)完善监护制度

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相关监护制度保障是前提。监护制度保障应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移交制度。监护权移交程序应当由当地派出所户籍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对其合法性与可操作性进行相关的监督,以保证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到位。第二,构建监护权利机制。规定监护权人可以对受监护人的相关财产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收益投资。第三,加强监护监察制度。在基层政府设立相关机构,用来监督监护的实施。通过监护制度的这三方面的保障,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权的落实。

[ 注 释 ]

①吴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

[1]柳翔浩.试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J].中国特殊教育,2013(7):60-63.

[2]杨阿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法律探析[J].海峡科学,2013(9):43-45.

[3]李汉龙.论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N].云南经济日报,2013-11-11.

[4]王蕾.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6):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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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47-01

侯晓光(1989-),男,汉族,山西孝义人,法学硕士,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农村土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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