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若干问题探析

2017-01-28 05:55汪飞宇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危化品天津市条例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若干问题探析

汪飞宇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2015年天津港“8·12”某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进程。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实施;信息公开

一、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突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细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在中央政府层面,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以行机构为主到国家监察为主的变革。[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应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为此,本次修改条例第一章总则共计十二条,分别从修法目的、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中的衔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等方面做出较详细的规定,为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次修改条例第二章以专章规定并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体责任。第25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审查责任保险。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天津市在安全生产领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体现,有利于通过保险费用等级等经济措施,引导经营单位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措施,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产业工人队伍。

(三)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及其对公共安全带来的诸多重大问题,本次修法工作将该问题置于优先地位,专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章。这也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条例第三章从第36条至第44条,通过对危化品企业登记注册、危化品储存和运输专用车道等具体规定,在法制层面为巩固危化品整治成果提供保障。另外,第40条规定,为保障危化品数据存储安全,首创危化品数据异地备份。这种大胆创新与当前大数据、物联网等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普及相契合。同时,也为未来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基础。

(四)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落实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而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保障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责任对法律来说至关重要,无严格法律责任的法律缺乏强制力,无法保障其实施。而本次条例修订中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除了为提高违法成本对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双罚”以外,还充分利用行政权,以严厉的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视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俗语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安全生产领域更是如此。天津港8·12就是很好的例证。特别是安全生产直接关涉生命安危,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如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问题。

(二)狠抓关键重点环节

第一,安全生产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若监管不力或监管手段软弱,均不利于相关监管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落实。因而在安全生产法规或监管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把监管关。

第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以舆论媒体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应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要求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情况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让专业部门发挥应急救援作用。

(三)严格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本次修改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但对于如何具体落实转款专用,以及对于该部分资金使用缺乏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这些问题,努力确保专款专用目的的实现。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建议

(一)引入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制度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不论在政府治理活动,还是相关法律实施过程中均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也有利于发挥公众在具体法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安全生产领域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好专设一章,引导全社会监督,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

本次修改条例虽然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引导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制,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有必要探索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多方合力实现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目标。

[1]韩巍.治理结构、利益与激励:中国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价值的制度基础[J].中国行政管理,2016(10):136.

[2]常纪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监管体制的立法构建[J].法学杂志,2014(2):42.

D

A

2095-4379-(2017)25-0260-01

汪飞宇(1991-),男,汉族,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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