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017-01-28 06:50马姗姗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重大损失正确理解限度

马姗姗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马姗姗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一个限度条件,但此规定具有笼统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因缺乏具体衡量标准而对正当防卫的判断产生较大分歧,如何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正确理解,关系到能否正确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度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我国刑法为正当防卫规定了一个限度条件,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正确理解,关系到能否正确判断正当防卫行为和防卫过当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法条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在理论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此规定具有笼统性、概括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因缺乏具体判断标准而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很大歧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正确判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和防卫过当的实质

必须先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才能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自卫权利。在鼓励和支持人民积极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提倡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当防卫制度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以及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针对不法分子的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有利反击,是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表明其并不是违法侵害行为,也不是为了惩罚不法侵害人,它是一种有限度的自我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对犯罪分子具有震慑作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从防卫过当从宽处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我国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主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宜过于苛刻,使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畏手畏脚,这样不利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必须弄清楚防卫过当的本质是什么。在社会危害性上,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存在明显差异。防卫过当侵犯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一般犯罪侵犯的是无辜人民。防卫过当保护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一般犯罪则是为了侵犯这些权利。防卫过当更符合功利主义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危害行为相对而言更小一些,更容易获得人们的谅解。因此,应对放宽防卫过当成立犯罪的认定条件,即其认定条件应当比一般犯罪成立的条件严苛。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表明,成立正当防卫可能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害。然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法院便把防卫的正当性淡化,苛求正当防卫人,一般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这就颠倒了防卫案件的是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

二、正确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是将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简单比较,因此,常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发生不发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而不属于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情形,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种“唯结果论”是因为错误理解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关系,认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过当行为必定会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必定是因为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然而这种理解是很荒谬的,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是一般的防卫行为引起的。单独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重大损害”条件之一均不能成立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成立防卫过当。

三、“必要限度”的正确理解

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我国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基本相适应说。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方法及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大体相当。第二种观点是必需说。认为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是可以大于、小于、相当于侵害的强度。第三种观点是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损害,并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程度上基本相适应。折衷说是目前的通说。基本相适应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而必需说忽视了防卫行为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损害的权益的比较衡量,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因此,才有了折衷两者的相当说,将两者结合起来,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同事又克服了其缺点。因此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方法,当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时,需要先判断其大于侵害强度的防卫程度是否是为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方法、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是“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表现显著,能够很容易判断出来,如果轻微超过限度一般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对防卫限度的要求过于严格,容易给防卫人造成不必要的约束,不能使其有效地行驶防卫权和犯罪分子做斗争,会降低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四、“重大损害”的认定

“重大损害”一般是指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构成防卫过当一般要求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伤亡等严重结果,但并不是说,只要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形,就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过当防卫”条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情形,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情形。第三款是排除防卫过当的一种情形,但不是唯一情形,不能认为只要造成不发侵害人伤亡,又不属于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认定为防卫过当。

紧迫行为可以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行为有时是在极其紧迫情形下实施的,在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处于被动的境地,此时要求防卫人冷静、理性地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否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是不现实的也不合乎情理。由于不法侵害通常是突发性的,防卫人往往猝不及防,处于极度紧张、惊恐的状态下,立即做出的防卫行为可以说是本能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一般难以判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和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危险状况,没有时间思考并且选择合适的防卫行为,也无法预料防卫的后果,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行为过当。正当防卫作为刑法所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做到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当,过分要求防卫人不能实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能使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不敢防卫,使正当防卫的规定失去了其法律意义,因此,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应该过高苛求。

五、结语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直接影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准确判断,它也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影响。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维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防卫人滥用防卫权,过度严重侵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做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能够更好地平衡防卫行为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损害的不法侵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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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081-02

马姗姗(1989-),女,汉族,河南人,渤海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司法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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