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程序规制研究
——以吉林电子法院、浙江电子商务法庭试点现状为例

2017-01-28 06:50方傲兰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诉讼法庭审法庭

方傲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30

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程序规制研究
——以吉林电子法院、浙江电子商务法庭试点现状为例

方傲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30

网络化的高速发展,使得法院电子诉讼纠纷速度增长极快。“互联网+司法”思维使得电子法庭模式应运而生。新模式势必会产生对传统诉讼法的冲击。受案范围;虚假诉讼、滥诉;庭审程序和秩序都是其现存的问题。但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重要一环,就要发挥其固有优势,新型法律咨询的平台作用,以及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基准。

电子法庭;电子商务;诉讼

网络化的高速发展,使得法院电子诉讼纠纷速度增长极快,就2015年浙江省电子商务案件统计看来,此类纠纷增长率超过300%,让法院倍感压力。“互联网+司法”思维使得电子法庭模式应运而生,将所有传统线下诉讼流程——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搬到网上。但新模式势必会产生对传统诉讼法的冲击,笔者着重从如何调节新型方式与现有法律框架,并让电子审判方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重要一环发挥其在“对公民的多重救济”的角度出发,对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程序进行研究。

一、电子法庭模式存在的问题

“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诉讼流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和传统线下诉讼途径并无显著差异,网上法庭将线下开展的诉讼流程搬到了线上进行。但也存在以下几点差异:在起诉后立案审核之前,会有一个15天的调解期限;当事人需在线填写、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需将传统纸质文本转换成电子数据提交网上法庭;在线进行举证质证,进行视频庭审。对于诉讼法律文书,法院将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由此,也会引发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智慧法院”理念的对数据共享和同案智推提出了较高目标,但从诉讼法理和司法价值出发,案件适用范围应受到多重限制,且由于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诉讼主体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有差异,导致案件的适用范围在各地存在区别。

(二)虚假诉讼、滥诉问题

电子法庭在立案过程给予了当事人极大的方便,但是手续的简化使得诉讼成本降低,也使得虚假诉讼和滥诉的几率大为提高。而电子审查也为虚假诉讼及滥诉的识别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使得国家的审判秩序的维护,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面临较传统电子法院模式更大的障碍。

(三)庭审程序和秩序问题

电子法庭的出现使得诉讼参与人突破时空限制参与诉讼成为可能,但新型模式也使得秩序规制缺失。如对于人为的当事人无故于庭审中离席,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网络中断等造成审判无法正常进行的问题,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则予以规制。

二、电子法庭程序规制的思路方向

(一)继续发挥电子法庭的固有优势

电子法庭大大提高了纠纷诉讼的处理速度,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交易纠纷为例,对当事人而言,只要绑定至淘宝账号、发起诉讼,凭买家授权后,则订单所对应的所有信息可以自动全部带入,原告当事人点击“我要起诉”仔细阅读确认须知,点击进入下一步,确认补充原告信息,然后可按网站提示,选择纠纷类型。系统将计算赔付金额,诉讼请求、相关法律条款等均有备选,金额小且流程简单的案例甚至都无需律师。审判长也只需云端读取案件信息,数字化办公,方便高效,各种通知书、法律格式文本,无需寄送或宣读,当事人在线浏览,大大节省了沟通成本。审判长在庭审前可以阅读提交的各项证据,使庭审环节前置,提高庭审效率。

(二)将互联网+同云端数据相连,发挥新型法律咨询的平台作用

电子法院网站还可以提供案件查询,结构化的案件信息给审判长提供案件预判的参考,帮助其更好的裁决判案,提高纠纷诉讼的处理速度,审判长可以实时查看进度,安排评审,结构化文书判决。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司法资源也得到了节约。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可使其有对自己所涉案件的初步认识,让普通民众走进法律,也让法律更加亲近人民。

目前,浙江电子法庭还在进行智慧庭审的试点,即采取线下起诉轻松转网上开庭,当事人无需注册,足不出户可远程参与庭审,庭审过程实现语音识别,提升庭审效率。

(三)庭审变革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基准

我国三部诉讼法都有对诉讼原则及基本规则的规定。对原有诉讼原则和规则的遵守,是对电子法庭运行过程中产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和底线。在电子法院的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传统法庭模式的电子化”革新,因此在相应的领域可以进行符合诉讼法理与诉讼价值的制度建设,以明确规则,确认归责机制,弥补立法空白。可以参照已建立的电子仲裁模式,如在证据的审查方式上,建立新的证据采信规则;又如技术保障责任制度和法院之间的协作规则等。

[1]高洁.论专家辅助人意见——以刑事辩护为视角的分析[J].北方法学,2013(06).

[2]赵杰.论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J].中国司法鉴定,2011(06).

D

A

2095-4379-(2017)24-0225-01

方傲兰(1997-),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市洪山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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