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

2017-01-29 15:28李航宇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法律

钱 寅 李航宇

1.上海珑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风控部,上海 200333;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 200120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

钱 寅1李航宇2

1.上海珑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风控部,上海 200333;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 200120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与应用,使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此形势下,金融行业与物联网技术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在互联网金融获得广阔发展空间、并保持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部分金融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专项、完善的法律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下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探索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行政法律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性文件的缺乏而造成的。我国在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围绕传统金融行业而建立的,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却会很少涉猎,也难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法律问题的解决,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

从功能性的角度进行划分,可将互联网金融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是支付类结算。具体而言,支付类结算又可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依托类支付结算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其中依托类支付结算平台可以在消费者浏览购物网站时,为其提供移动支付、购物结算等功能;而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是相对独立的,该平台主要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联合,来为用户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常见的互联网支付结算平台有快钱、银联商务、支付宝等。目前,互联网支付结算平台不仅能够提供人民币支付业务,还能够实现外币支付,此外还具备跨网络支付、跨银行支付等功能。

其二是融资类金融。金融类业务可分为两部分,分别是P2P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其中,P2P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是一种线上融资平台,借贷利率、借贷数额、还贷期限等事项均有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没有担保机构为其担保。而众筹融资平台通常有电商介入,电商会以融资方的相关指标为基准,对融资方的信任加以评估,在融资方的信用评级合格的前提下,才可开展放贷业务。

其三是投资理财类金融。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投资者可以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以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常见的理财产品有基金、保险、信托、网络虚拟货币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之所以能够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传统金融所无法比拟的特点。具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互联网金融不会受到时间因素和地理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借助于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投资理财。其二,互联网金融能够进行碎片化理财。互联网金融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的要求更低,投资者可以进行小额投资,实现资产的增值。其三,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与普及,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创新能力强,更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在P2P、第三方支付以及线上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如非法集资、洗钱、信用卡诈骗等,均属于刑事犯罪行为。这些违法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在没有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合法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就进行融资、经营等金融行为。究其本质,就是围绕非法获利这一目的,而展开的影响金融行业正常运行的行为。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进行分析,众筹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实在不具备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开展资金吸收;其二是在利用互联网媒体向公众宣传,并对投资回报进行虚报;其三是向投资者承诺回报;其四是投资对象选择不合理。以上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通常会出现在P2P网贷行业中,如网贷平台上线数天后,即卷走全部投资资金进行跑路。而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公司、企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发行单位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另外,《刑法》中还指出,基金直销单位不能够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无风险,这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企业由于没有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或由于网络安全技术水平较低,而无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或个人信息安全,都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相关条例。

(二)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无法按照规定期限向投资者返还本息而造成的民事违约责任、因向投资者虚报数据信息而引发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存不完善等。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所确定的利率过高,也有可能违法相关法律。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得知,当前超过30%的网贷平台规定的收益率在25%以上,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中指出,非官方借贷平台的收益率不应当超出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如果违反应对其采取法律惩治。如果融资机构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资者返还本息,投资者有资格向融资网站索赔。除此之外,如果网贷平台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借款人的个人相关信息泄露到网上,借贷主体虚报个人真实信息,也会触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投资者的资金利益构成威胁,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另外,在互联网金融中,合同、交易信息、票据等的记录,采用的都是电子数据形式。虽然电子证据同样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更易被删除、修改和泄露,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从监管角度来看,当前我国政府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分析存在较大难度,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贷平台容易遭到黑客攻击,进而引起投资者的集体诉讼。

(三)行政法律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飞快,但是相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如互联网金融中常用的比特币,具有虚拟、匿名、跨境等特点,这导致互联网金融便于躲避外汇管制,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运行秩序造成干扰。在我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指出,比特币并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容易引发政策不确定的风险。随后,我国政府又通过出台相关条例,来限制虚拟货币业务的开展,明确了部分虚拟货币的非法性,并取得一定成效。这虽然对金融市场的秩序化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仍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利益相关者,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同样会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行政法律风险。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有效对策

(一)实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主要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页管理”模式,如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基金销售业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由于监管主体较多、行政部门较多,每个行政部门的监管标准又不尽相同,因此往往会出现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进而影响监管效果,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本研究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应当对业务的开展实行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以满足社会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交流与沟通,尽大限度的体现监督力度。具体来看,对于市场影响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先为其办理业务许可证,并对融资平台、支付平台的运营及操作加以严格监督,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稳定后,再降低准入标准,以扩大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

(二)推行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断颁布相关规定及条例,以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于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基于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于支付机构信用的重视程度,并着力于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平台、支付平台等相关交易信息及数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数据库,以此来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要避免与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对象进行合作,避免因违约等问题,使自身陷入法律纠纷中。另外,银行与互联网企业之间也应当加强合作,将资金交由第三方进行保存管理,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除此之外,为尽大限度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金融管理部门还应当借助于金融交易数据库,对互联网中的可疑、复杂交易进行重点检查,避免使互联网金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准则

为尽大限度的防范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风险,在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应加强自律,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深入解读,组建互联网金融自治协会,并建立完善的行业内部监管准则,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加以完善,并严格遵守准则防范法律风险。从政府角度来看,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范围加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标准建立明确的监管制度,以此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成立,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对于资金吸收量过大、关系到社会利益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要求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其信息安全等级加以评估。对于危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非法机构的责任,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正常的互联网金融秩序。

四、结语

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研究,首先,本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类型进行分析,并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律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究,最后,本研究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出了实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推行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准则等合理可行的风险防范对策,希望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秩序。

[1]杜明鸣,刘司墨.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控制及监管研究——以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例[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4):9-15.

[2]顾海峰,杨立翔.互联网金融下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评价研究——模型构建与实证分析[J].金融监管研究,2017,06(05):1-21.

[3]孙路.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7,09(15):262.

[4]刘聪,张涛.回归与再造:微信红包所涉法律风险之司法检视——以100则诉讼案例为分析样本[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7,38(04):31-40.

[5]张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06(09):193.

[6]刘斐.为消费而创新——兼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7,01(03):37-40.

[7]刘江伟.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及其化解建议[J].西南金融,2017,06(03):38-44.

[8]刘江伟.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说起[J].金融与经济,2017,04(02):51-56.

F724.6;F832

A

2095-4379-(2017)32-0179-02

钱寅(1990-),男,汉族,安徽铜陵人,本科,上海珑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风控部,风控主管,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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