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2017-01-29 15:28谢承国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文学艺术管理条例著作权法

谢承国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论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谢承国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所谓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是指违禁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地位。本文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违禁作品和允许出版传播的作品区别对待,在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中,也不包括违禁作品。相反,还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因此,违禁作品和其他一般作品一样,具有著作权法律地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违禁作品;作品;著作权;出版;传播

一、违禁作品是在出版法这一公法上违禁,与著作权法这一私法没有直接关联,不影响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

一般认为,“违禁作品”即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所称“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本文所探讨的违禁作品亦属此种意义上的违禁作品。对于违禁作品的范围,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它是指思想内容违法的作品[1]。但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违禁作品还应包括:①非法进口的出版物;②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③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④未经国务院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⑤未经许可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的音像制品[2]。为本文研究之目的,笔者将违禁作品分为两类:其一是包含违法思想内容的作品(实体违法),这类作品绝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二是本身不包含违法思想内容,但由于未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查许可手续(程序违法)而被暂时或相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3]

可见,违禁作品实质上是新闻出版传播上的概念,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实体或程序违法,所引起的是禁止出版传播这一公法——出版法上的后果,与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私法没有直接关联,不影响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

二、违禁作品具备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一般特征,具有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地位

违禁作品的“违禁”性质不影响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违禁作品就自然地具有著作权法地位。该地位的有无,取决于违禁作品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各项特征。对于这些特征,除违禁作品是否具有思想情感性,即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外,其他特征违禁作品尽皆具备,学术界并无争议。[4]

违禁作品是否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争议主要在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否应符合公序良俗。笔者认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一个事实判断,考查的是它是否具有特定的思想情感内容这一客观事实。一般而言,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所表现的是作者的特定情感,如亲情、友情、爱情或同情,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所阐述的往往是人文、自然和工程科学领域内思想观念或见解。因此,只要它包含了特定思想情感内容,它就应当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而无需考查其先进性、科学性、有益性、合法性。公序良俗,合法性、有益性、先进性、科学性皆属价值判断,这些判断只会影响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评价,影响其出版传播和利用,而不影响其本身属智力创作成果的客观事实,不影响其作品属性。因此,从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看,违禁作品应该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具有一般作品的法律地位。

三、违禁作品又有其特殊性,其著作权法律地位又是不完全的

相对于一般作品,违禁作品又具有“违禁”这一特殊性。尽管著作权是私法,它赋予的著作权也是私权,但这一私权所包含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作品的公开发表、出版、发行、传播甚至上映才能实现。而作品的公开出版传播,意味着作品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的传播,必然会对公共秩序、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此,作品的出版传播,不再仅仅是私人领域的范畴,而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影响他人、影响社会。这种私权的行使,有时需要接受公法的调整和约束。为维护公序良俗,《伯尔尼公约》和WTO都允各个成员国对作品的出版传播和进口依法加以限制或禁止。对此,我国除在著作权法中原则性规定著作权应依法行使时,有在出版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违禁作品。[5]

由此可见,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地位是不完全的,其享有出版传播性质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广播、放映著作权是受到限制甚至是被禁止的。具体来说,思想内容违法的作品绝对禁止出版传播,未获得审查通过或许可的作品在获得许可前不得出版传播。

[1]陈科先.违禁作品的法理分析[J].泰山学院学报,2014,9,36(5):103-104.

[2]2016年国务院第四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2002年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016年第三次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董皓,顾敏康.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违法作品问题[J].法学,2009(3):75-78.

[4]丛立先.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J].法学,2011(2):97-99.

[5]<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D923.4

A

2095-4379-(2017)32-0227-01

谢承国(1967-),男,汉族,湖南澧县人,硕士研究生,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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