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2017-01-30 20:05
新传奇 2017年47期
关键词:何先生周先生借款

2015年12月21日,周先生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周先生给付了原告何先生利息1万元。

2016年2月1日,周先生与徐女士登记结婚。结婚两天以后,周先生又向原告何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周先生于2016年9月10日因意外身亡,原告何先生就向其配偶徐女士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2015年 12月 21日,周先生向原告借款20万元时,被告徐女士与周先生还未登记结婚,该借款属于周先生婚前个人债务,不属于被告和周先生夫妻的共同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个人所负该笔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被告徐女士承担。

2016年2月3日周先生向原告借款20万元时,与被告徐女士是夫妻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周先生与原告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属徐女士和周先生夫妻的共同债务,周先生现己过世,应由被告徐女士来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徐女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院在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并非仅仅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而是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一、债务发生在结婚后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该债务应为个人债务;同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这个债务也是个人债务;二、债务发生在结婚前,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借钱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另外,债务人离婚是否仍应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中国商报》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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