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法族规对我国古代诉讼的影响

2017-01-31 10:25张凯丽
西部论丛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诉讼社会秩序

摘 要:家法族规是以儒家伦理为核心内容,约束家族内部成员的规范和准则。家法族规注重从思想观念上教化族人,从而减少纠纷,出现纠纷时禁止越诉,先内部调处,族长和家长拥有处罚族员不法行为的权力,这些使得古代社会中大部分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不涉诉讼,对于中国古代的诉讼程序和社会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家法族规 诉讼 社会秩序

春杨老师在讲座中“清代乡土社会州县官的纠纷调处”中提到基层社会州县官对待纠纷调处的策略是“息讼”,调处的依据是“情”、“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是“家国一体,理法合一”,在基层社会中,体现着丰富的情与理的,即家法族规。下面文章会在简述家法族规的概念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对我国古代诉讼的影响,并在文章结尾进行总结。

一、家法族规的概念和发展过程

家法族规是家法与族规的合称。“家法”是指在农业生产社会所建立的“家”中约束家庭成员日常行为的规范。“族规”是指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内部约束族内各成员日常行为的准则。二者都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个家族的集合体,家族又是一个个家庭的集合体。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之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

家法族规的产生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国家和国法尚未产生的时代,社会的维持和运转主要依靠氏族内的家法族规。到了西周,实行分封制,形成宗法等级关系以巩固统治。发展到隋唐时期,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制定家族法成风,代表有《颜氏家训》。宋代时出现了较完整体系的“家法族规”,有家法、家规、家矩、家训、族规、宗规、宗式等称呼。宋朝之后,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家族法规与国法相配合,共同发挥着治理社会的作用,弥补国法的不明和不足之处,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历代统治者通过宣讲上谕、律例的方式实行对家法族规的制定和执行进行指导,某些指导内容甚至直接出现在了家训之中。如明代高攀龙把明太祖的圣渝六条录于家训之中,声称:“人失学不读书者,但守太祖高皇帝圣谕方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时时在心上转一过,口中念一过,胜于诵经,自然生长善根,消沉罪过。”又如安徽《潜阳呈氏宗诺》,于康熙三十九年,“录御制十六训于前者,欲子孙共遵圣论也”。可见为了取得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古代政府对于家法族规是肯定和支持的。

从家法族规的内容上来看,受到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学说中的道德伦理观念逐步成为国家法的道德基础,儒家的伦理逐渐成为家族法的核心内容。家法族规重在强调合乎礼教、三纲五常、子女教育、孝道以及家庭成员的个人修养,突出孝道并注重教化。中国传统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中提到“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朱熹认为“家政不修其可语国与天下之事乎。”,非常重視“家规”、“家训”的作用。

二、家法族规影响中国古代诉讼

(1)约束思想,减少犯罪,减少诉讼

家法族规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经济、社会生活,通过一系列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内容的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事无巨细,规定了族人和家人行为的方方面面,比国家法更加亲近,更易于被接受,要求他们在平时生活中不忘约束自己,培养自觉意识,从内心、从观念层面减少不规范的行为,注重日常生活中的教化作用,依靠传统习惯的巨大力量,自然就可减少犯罪量,减少诉讼,实现儒家提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清朝嘉庆年间归安《秘氏条规》规定“男子生而能言,便须以礼教诲,……毋得游手好闲,习学非礼。”,又如《党家村家训》所写“动莫若静,巨莫若俭,德莫若让,事莫若咨,傲不可长,欲不可纵,志不可满,乐不可极。无益之书勿读,无益之话勿说,无益之事勿为,无益之人勿亲。”

(2)禁止越讼,族内先调,减少诉讼

“中国在旧社会形成过一种传统,不大的纠纷基本上是寻求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这些特点很切合社会实际,不仅花费低廉而且行之有效。”可见在古代社会中,很多纠纷都是不会走到诉讼程序的。 《大清会典事例》指出“族长及宗族内头面人物对于劝道风化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有调处的权力”、明太祖朱元璋曾御赐孔府族长龙头拐杖,以“主令家务,教训子孙,永远遵守”。正如以上记载,很多家法族规都规定家族和家庭内部的族长、家长享有处理家族内部事务的权力,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以及族员和家庭成员内部关系的和睦,同时规定了出现纠纷禁止越诉的内容。《毛氏家训八条》中载有“房族之内,勿论何事肇衅,致启争端,由房族首拨人排解。论理不服,舍理论情不服,再论亲亲之谊,勿的越族成讼,恃刁者,共同禀究。”通过此类规定,很多纠纷在族内家中即可得到解决,可以及时的化解矛盾,往往调解结果也很容易被接受和执行。可见,家族法规对于当时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作用。

(3)违法失德,家法族规惩治,进一步减少诉讼

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深知家法族规在社会治理中的实际作用是相当巨大的,深知其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必要性。如清朝陈宏谋所言:“立教不外乎明伦,临以祖宗、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教切。以视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劝诫,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所以他们承认各种形式的家法族规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赋予家长、族长调解族内纠纷,处理族内事务的权力,让他们教育他们的子孙,家族内部的成员之间因为有情谊的存在,所以对于解决纠纷的过程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接受度更高,能够有效协助地方官进行社会治理。于是,在很多家法族规中都规定了其成员若有违反做人做事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要依照家法族规处理,进行惩罚。如《毛氏家训八条》记有“教悌乃百行之原。凡子逆父、弟犯兄,必有先见之端,亲房自能觉察。如有此种子弟,亲房会同房长,登门晓谕。倘若不化,传祠惩治其分居。卑幼忤漫尊长者,亦一体究治。”《夷汉村规碑文》记有“村中遇大小事要报明乡老,倘有抗拗不尊,罚银钱三两三钱。”这些家法族规从多方面要求族内成员遵守各种行为道德规范,从多方面约束他们,大大减少了他们的不端行为以及犯罪的几率,减少了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当时的社会治理意义巨大。甚至可利用家法族规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嘉靖时《休宁刘氏族谱》记载:“(族人)或有不肖,变易祭规,盗卖田地,集众具告府县俯鉴微情,赐扶家法。”处罚方法种类繁多,从《清人社会生活》中可以发现,一些家族常见的处罚方法有训斥、赔礼、记过、停肺、革肺、罚谷、答责、罚跪守香灯、鸣官、拘押、枷号示众、处死等多种。家族内部被赋予了一些利用家法族规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的权力,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家族内部解决,平息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减少诉讼量。

(4)家法族规的施行有别于国法,并无严格诉讼程序

国家法的实施较家法族规来说更为严格,从官员的选拔到司法诉讼程序都有一整套严密的规范需要遵守,如规定了可以直诉的案件,需皇帝最后裁决的案件等。而在家族中,惩罚的权力集于一人之手,并该权力并无过多约束,在其行使过程中也并没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限制,这一点从最后的处理结果中也可看出,小到斥责、警告,大到出族、拘禁和处死,种类繁多,并不是局限于国家法规定的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中。如北宋包拯遗训规定: “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茕之中。

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这样的规定就是与国家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同的,是有其自身的特色的,不可混为一谈。

三、结语

家法族规作为为弥补国家法不到和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能够从思想观念上教化其家人、族人,培养他们的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并在出现内部矛盾纠纷时及时调处,使得很多问题在家族内部得到解决,较少诉讼量,影响诉讼程序,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古代中国这种独特的社会治理方式可以为我们今天进行的法治建设提供一种反思,即除了依据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外,还要重视社会中存在的其它规则,重视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研究,希望能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

参考文献

[1] 《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3] 冯尔康、常建华著:《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作者简介:张凯丽(1993.10-),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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