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

2017-02-01 14:15王莉莉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社会公众遗产

王莉莉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创新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

王莉莉*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长期以来,我国遗产保护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构,公众的主体地位基本处于边缘状态。导致我国遗产保护在新形势下面临着公众参与制度供给不均衡、公民参与意识薄弱、社会团体活跃度不高以及媒体宣传不到位等方面的困境。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传承与发展必须依靠公众,现实的困境需要创新公众参与路径。或许,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加强公民遗产保护教育,积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通过新媒体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是当下较好的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遗产保护;创新路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通过他们的劳动和智慧为我们创造了丰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些社会财富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我们有权利享有,更有义务去保护它,这样才符合我们社会的整体利益。虽然我国政府认识到了公众参与的意义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但是并没有探讨出实际有效地措施来促进公众参与,这导致了公众参与处于薄弱状态甚至边缘状态,因此如何让公众真正地参与到遗产保护中来,这成为我们遗产保护事业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大量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自身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但是相对于文化遗产取得的成果,社会公众参与的研究却一直停留在立法领域、城市规划、旅游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与西方公众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不同的是,中国的政府的“全能性”以及长期以来公民的“臣民心理”,导致了公众参与的冷漠甚至缺失。其发展现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已初步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公众参与。为保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遗产保护,制定法律明确了公众具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义务。例如,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修改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只是工作方针或工作原则,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参与制度、保障制度以及奖惩制度来保障公众参与。

第二,部分专家学者为促进我国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始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部分学者在学习西方的成功经验的同时发现,在发达国家的遗产保护事业中,社会公众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的专家学者不断地向西方学习,总结其成功经验,例如,有些学者对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研究,为中国遗产事业的发展提出宝贵的建议。

第三,公众开始重视参与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为我们每个人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所以需要公众参与理论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纸上谈兵”。现今社会,人们权益意识不断增强,部分公众能主动地浅层次的参与到遗产保护中来,通过听证、信访等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公众的推动下,2001年7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启动了“澳门历史建筑群申报文化遗产项目”,接着,为提高青年公民素质,文化局与濠江青年商会(民间团体)合作,推出了“全澳文化遗产推广计划”,包括“文物大使计划”及“澳门文物建筑展全澳中学巡回SHOW”两项活动,为青年传授了正确的文物保护知识,促进了澳门文物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众所周知,这种公众主动参与的情况是个例,如何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广泛参与,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公众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虽然我国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而且在法律上明确了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效果。但是,我国政府长期的全能性以及公众的依赖心理导致了公众参与的被动性,公众参与处于薄弱环节。久而久之,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公众只能是被动地了解以及配合政府工作。这种“裹挟式”参与,并没有真正地激发起公众的热情与责任感,这种漠视甚至是排斥心理导致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困境。这种困境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政府主导下公众参与制度供给不均衡。在我国,政府的全能情结导致他们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忽视公众的作用,极少数站在公民的角度制定法律法规,公众参与没有明确的参与制度、保障制度以及奖惩制度,无法可遵,造成了公众参与的无序性,给遗产保护带来困境,让公众参与沦为形式上的作秀。

第二,公民缺乏文化认同,参与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西方市民社会思潮在中国的传播,这种原子式个人利己主义的价值观不断改变现代人的思想,人们的民族意识、集体意识以及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被不断消解,致使人们由“道德人”不断向“经济人”转变。公众参与的动力取决于参与与自我利益实现之间的关联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人们的利益关联性越强,参与意识越强;反之,就会选择漠视或排斥。另一方面,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公众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知识和素养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无序性、非理性以及短暂性。

第三,参与文化遗产的社会团体组织力量薄弱。民间团体一般是由文化遗产的爱好者、研究者组成的社会团体,他们的非营利性使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更注重其社会价值,公共效益,能更好地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起步较晚,特别是民间团体组织发展缓慢。他们的发展主要面临资金和人力资源两大难题。首先在资金方面,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有41.4%的非政府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组织面临的最突出的困难,在现有收入中,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总资金的49.97%。资金的匮乏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行动能力和参与能力。其次人力资源缺乏,特别是专职人员,组织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这成为参与政府决策的一大桎梏。除了这两大难题,社会团体组织还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治理机构不完善等问题。

第四,媒体在遗产保护中宣传形式陈旧,宣传力度不足。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媒体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和渠道,发挥着监督政府行为和促进“政府—民众”交流的作用。目前媒体对于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宣传多集中在我国世界申遗结果的公布、著名文化遗产的介绍,各地媒体对当地文化遗产的旅游宣传以及损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的曝光等等,而对于我国文化遗产的现状、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权益问题,公民如何有效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我国与国外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差距等方面宣传不足。

三、创新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社会公益性项目,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西方“自下而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和社会公众的多元化告诉我们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积极发挥公众在参与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为此,政府要着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要不断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塑造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制度性环境。首先,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了较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种行为只是作为政府部门主持遗产保护工作时所遵守的规章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等,或者是地方规章制度。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应该颁布具体的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或者是破坏文化遗产应追究的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促使公众保护文化遗产。其次,文化遗产关乎了全社会的利益,所以政府要充分保障公众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保证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拓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要完善遗产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提高公民对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立法情况、开发和利用情况地了解,促进公民更有效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强化遗产保护教育,提高公民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习近平强调:“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现代社会,公众参与积极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素养的重要标准。那么提升国民素养的整体水平,就要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就要增强公众对我国遗产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觉,提升文化自信,提高我国国民整体素养水平。首先,要求政府要向公民介绍我国的丰富的文化遗产。可以举办文化遗产展览会,修建特色文化遗产展览馆,让参观者体会文化遗产的独特风韵,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其次,在普及知识的同时还要通过学校教育强化遗产知识。鼓励教育机构研究文化遗产保护,设立课题专项,政府给予经费补助,而且把专家研究的课题成果惠及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掌握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最新资讯;在高校设立文化遗产专业,培养专门型人才,在中小学开设文化遗产方面的课程,既能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又能提高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第三,加强民间组织制度构建,促进民间组织良性发展。公民若想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自己的话语权,维护自身的利益,成立民间组织是必要之举。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积极参与,向政府请愿,甚至促进了本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比如美国的《历史遗迹与古迹法》是在“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以及“平民保护组织”推动完成的,还有英国的古建筑保护协会,日本的“町并保存会”等,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我国的民间组织以“非常态”形式存在,力量薄弱,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首先,政府要给予民间组织资金支持,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款专项,提供科研经费;各地政府号召公民积极加入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而且为民间组织提供专家顾问,普及专业知识,提升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其次,帮助社团组织完善制度建设,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民间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成立条件、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等;最后,政府拓宽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空间,为社团组织宣传遗产保护提供更好的平台,例如,社团可在高校、社区、乡镇等开展讲座,为社会公众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知识,宣传文化遗产的魅力与价值。

第四,利用新媒体的发展,为遗产保护搭建新平台。新媒体像一只无形的手连接着政府与社会公众,它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宣传和监督的力量是不容小觑的。我国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今年又更名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本届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是“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新媒体的宣传加深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各地政府要协同媒体创新自己的宣传形式,在网络报道、宣传的基础上创建特色的信息交流和推广平台。

文化遗产是全社会共享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公益性。这项庞大的工程需要政府引导公众参与,但是如何真正地实现公众参与,这就需要政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创新媒体宣传形式,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公众的遗产保护教育,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从而到文化自信,这样我们才能将我们的辉煌文明继续相传,真正体现文化遗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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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1990-),女,汉族,山东德州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TU

A

1006-0049-(2017)09-00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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