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明代茶法对于违法茶事活动的刑事惩处措施

2017-02-05 09:02罗丽萍
福建茶叶 2017年8期
关键词:茶事违法茶叶

林 威,罗丽萍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探究明代茶法对于违法茶事活动的刑事惩处措施

林 威,罗丽萍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茶业经济在明朝时期迎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因而其茶法制度也相对较为齐全。本文在论述了明代茶法的基本要义后,又论述了其惩处违法茶事活动的意义,并结合明代茶法的相关内容就其具体的违法茶事活动的刑事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明代茶法;违法行为;茶事活动;刑事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茶叶生产技术越来越发达,茶叶的产量也愈益增加。饮茶之风自唐朝之始盛行于全国各地,上至王公贵族下至走夫马卒,都将茶叶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繁荣的茶业经济促进了茶叶政策的产生,系统的茶法制度也随之而生。纵观我国茶法的发展历史,茶叶税收以及榷禁专卖是茶法最为根本的制度。明代茶法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根据不同的茶事违法活动,设置了相关的刑事处罚措施,既打击了非法茶叶犯罪活动,又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

1 明代茶法理论概述

我国茶叶发展历史悠久,茶文化内涵博大精深,饮茶之风始于唐代盛行于宋代,从阳春白雪到下里巴人都将饮茶作为一种时尚,明代政府立足于当前的茶叶发展状况,从历史发展的潮流出发对茶叶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进而构建了明代完备的茶叶政策法律体系。

1.1 明代茶法的历史

唐朝陆羽《茶经》的问世,标志着茶文化的正式诞生,茶法政策也因之而逐渐形成。唐宋时期的茶叶政策为明代茶法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洪武年间,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朱元璋效仿唐宋元的统治者,将茶叶纳入国家税收名目行列,然后与之相应的引茶制度也建立起来了,榷茶制也愈发完善。《续文献通考》记载:在明太祖辛丑岁二月始立茶法。朱元璋为了巩固统治增加税收,在明朝初建立之时就颁布了榷茶制,通过宋代的茶引法以卖茶征税的形式构建榷茶制。据史书记载,“凡引由,官给茶引付产茶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洪武初年,朱元璋根据现实的需要,沿袭了宋朝的引茶法,并以当前的茶叶经营状况为基础,将茶饮分设两类,一百斤茶叶即为一引,不足一百斤的则为畸零,因而茶叶的数量都在无形中为官府所控制。凡是想要经营茶叶贸易的商人,都必须事先向官府缴纳相应的茶税,在获得政府的许可后才能具备经营茶叶的资质。而后,明太祖也设置了专门负责茶叶贸易经营活动的茶事管理机构,茶课以及茶马司等茶叶管理机构相继设立。永乐时期,明成祖对茶课进行了局部调整,并颁发了用白银代替征茶的政令。明初为了巩固统治,明朝统治者沿袭了宋代的茶马互市制度,而明中期以后,随着明朝国力的增强,茶马互市制度也逐渐被废黜,“以茶折俸”,“开中茶法”也逐步建立起来。明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诱发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开中粮茶”与“召商买茶”政策也在茶业经济的刺激下应运而生。

1.2 明代茶法特点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王权的一个顶峰时期,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除了宰相制度,以六部直接听命于他的方式巩固皇权。因而,封建主义的王权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最大体现,其法律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化。明代茶法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也呈现出鲜明的完整性与系统性。自从唐代确立了税茶法后,茶叶进入了历史的专卖阶段,然后从变更单一的法令条文向稳定多元化发展,其政策体系结构也趋向于完备化。明代茶法建立了贡茶、官茶、商茶三大系统,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明代茶法结构却异常严密,其内容囊括了茶马互市制度以及与茶叶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而形成。同时,明代的茶叶经济以欣欣向荣的态势向前发展,因而茶法中针对茶叶经济活动的管理也愈益完善。巡茶御史、茶马司、茶课司等一系列茶叶管理人员与茶叶管理机构也随之而生,贡例、课例、引法等规范茶叶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文使得茶叶管理越来越统制化。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茶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应的经济政策与茶叶监察机制也被推了出来,形成了结构化的茶法监督管理体系。

2 明代茶法惩处违法茶事活动的意义

2.1 打击了非法茶事活动

明代是我国皇权集中的顶峰阶段,明太祖与明成祖为了巩固其政权,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其专制统治。因而,明代的茶法也甚为严厉,官府对于茶叶的控制极为严格,榷茶制在明初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政府禁止茶叶私营,所有的茶叶经营活动都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而进行,任何私自贩卖茶叶的行为都会受到严打。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贩卖茶叶,进而使得茶叶的官营活动受到影响,以茶税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国家税收也大幅缩减,更重要的是茶叶市场经济秩序也被破坏。所以,朱元璋为了打击茶叶哄抬行为,加强对茶叶经济活动的管理,对于违反茶事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大明律》中规定“凡贩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在明代,贩卖私盐是可以处死刑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将不法分子的茶事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之中,进而也在无形中打击了非法茶事活动分子的嚣张气焰。

2.2 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提高

封建社会时期,茶叶是我国农业的支柱,自唐朝设立了茶税后,茶叶税收成为了国家财政创收的重要方式。因此,政府对于茶叶的控制也是极为严密的,将茶叶同盐一样看待,把其设为国家专营,只有政府才能主导茶业经济的经营户活动,任何个人与组织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都不得非法私自从事茶叶贩卖,否则即为违法。但是,茶叶作为风靡的饮品,其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也享有良好的声誉,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喜好饮茶。高额利润的诱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走私贩卖茶叶的行列,于是国家的茶叶税收也锐减。明代根据当前的违法茶事活动制订了严苛的茶法,以不同种类的刑事处罚打击茶叶犯罪活动,进而保证了茶叶的财政税收。另外,明代对于茶叶实行引茶法,茶农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其生产的茶叶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但是在缴税过程中经过层层盘剥,最后上缴国库的茶叶在数量与质量上都大打折扣。所以,政府为了打击征税人员的不法行为,对其工作活动准则在茶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旦政府人员的税收行为触碰了法律,那么其将会受到茶法的刑事制裁。因而,从这一层面而言,国家的茶叶税收也因此得到了保障。

3 明代茶法中违法茶事活动的刑事处罚措施

3.1 明初期的茶法

茶叶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地位基本等同于盐,其一直是为国家政府所控制的,因而整个封建时期,其对于茶叶的刑事处罚大多是以茶叶贩卖为主。《大明律》对于私茶贩卖作了明确规定,严禁贩卖私茶,对于私茶的贩卖者,等同于私盐贩卖而进行处罚。凡是走私茶叶的,对其处杖一百,徒三年的刑法,如果在抓捕过程中反抗的,直接处斩。明初的茶法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制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但是,其所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危害性越大的茶事犯罪活动,其所应承受的刑事处罚也就越重。此外,为了打击茶叶走私,明朝政府也会通过出台禁令的形式,来制止民众从事茶叶走私,打击官方的不作为。例如,洪武十三年,曾张榜告诫民众,在边境贸易中把手边关的将领要严格查处私茶贩卖,一旦发现私茶处境的,必须要立刻逮捕定罪,不得因收受财物而助其走私,否则将会处以重罪。而这些具体的禁令也成为了明代茶法的一部分,对于违法茶事活动的打击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总而言之,明太祖朱元璋确立的茶法政策,对于日后明朝茶法体系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对于茶事犯罪分子一视同仁的处罚态度,也为后世公平茶叶政策的树立提供了典范。

3.2 明中期的茶法

明中期的茶法主题依旧是惩治私茶贩卖,明代的茶叶税收政策为茶引法,其是在沿袭了宋元茶引法策略而形成的,明朝初年对于茶引法的规定并不详细,进而使得茶叶税收官员通过茶引法的漏洞来谋取私利,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针对这种现象,明朝出台了完善的茶引法加强了其对于茶引的管理,通过对茶商信息进行登记的方法以控制茶商的不法行为,从而将私茶犯罪的概率进行最小化处理。另外,随着茶叶走私利益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茶叶贩卖活动中,而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打击违法茶事活动,明朝茶法对于参与违法茶事活动人员的处罚措施是以全面处罚,即凡是参加了茶事犯罪活动的人都会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后,僧人在进贡期间,经常利用职务便利,一路收售茶叶,进行非法的茶事经营活动。于是,明代又出台了针对蕃僧的茶事活动处罚措施,凡是发现藩僧非法收售茶叶的,即押解发配充军。此后,明朝又相继出台了系列针对私茶贩卖的禁约与律例,并以不同的形式打击茶叶犯罪活动。

3.3 明后期的茶法

明朝自世宗时期开始走向衰弱,国力日渐衰微,明朝开始陷入混乱之中,君主不理朝政,奸佞当道荼毒贤士,法律制度也因之而废弛。茶叶走私贩卖屡见不鲜,曾经完备的茶法政策也被束之高阁,茶事活动的犯罪成本越来越低廉,进而使得参与违法茶事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其刑事处罚措施却越来越轻,犯罪者只要以钱财贿赂官员即可免除自己的处罚。所以,明朝后期的茶法基本处于一纸空文的状态,其对于非法茶事活动的处罚力度也较轻。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明朝的统治最终走向瓦解,其茶法政策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明代茶法对于清朝茶叶政策的形成却产生了深远影响。

[1]张维光.明朝政府在青海的茶马互市政策述论[J].青海社会科学,1990(3):74-79.

[2]郭孟良.试论明代茶法的特点 [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3):61-66.

[3]胡长春,康芬.明代的茶政与茶法述要[J].农业考古,2003(2):293-298.

[4]邓前程.明代“限制边茶以制之”立法及其治藏主旨——以边关将吏和茶商严厉禁约为例[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2):99-105.

[5]卢珺.明代茶法的建立、变革与监察研究[J].福建茶叶,2016,38(8):2-3.

林 威(1978-),女,黑龙江伊春人,研究生学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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