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

2017-02-05 14:59朱明华石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创新机制预防对策

朱明华 石峰

内容摘要:近年来,涉检信访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探讨了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原则,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并就创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规范涉检信访工作方法提出了新思路。

关键词:涉检信访 工作原则 预防对策 创新机制

涉检信访案件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具体包括三类:一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二是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三是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等。近年来,涉检信访量有增无减,产生原因呈复杂化、多样化特点,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成为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寻求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毫无疑问就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当事人由于诉求未得到满足,就会寻求其他途径而形成上访。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新的社会矛盾日异突显,特别是近年部分投资担保资金链断裂又引发了新一轮的社会矛盾。大量的矛盾纠纷在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进入司法途径,随之带来了信访量的激增,涉检信访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究其根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证据意识差,导致打击不力。有些受害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的保存。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已错过收集关键证据的时机,造成认定其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得不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而被害人往往认为是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分子,遂四处上访“申冤”。2012年,凤台县桂集乡某村发生一起74岁老太被杀害,惨死在家中的案件,由于现场遭到破坏,造成证据流失,对犯罪嫌疑人缺乏有力证据指证,最终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案件至今未破,其子女不停奔走于省、市、县三级政法机关。

2.少数基层干警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一是在法律政策的宣传上不到位,对国家不断出台、调整的法律政策不能及时广为宣传,使群众对新的法规政策的落实产生疑问;二是执法过程存在随意性,工作追求“短、平、快”;三是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上,私心严重,在执法办案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从而导致涉检上访。

3.案件利害关系人无理纠缠。有些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个人私欲过高,对案件处理提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一旦达不到个人预期的目的,就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

4.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审批使用难度大,使有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为引发新信访埋下隐患。如,2013年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父子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其中二人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一人被法院以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诈骗钱款大部分被挥霍掉,18户村民均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农民,有的需要赡养年迈的老人,有的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十分艰辛。由此引发信访不稳定因素,如果能通过信访救助途径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可一定程度缓解信访压力。

5.对案件处理结果观点和答复不一致而引起当事人误解而上访,还有一部分是老上访户串联上访或恶意串通、鼓动、怂恿他人上访。

二、处理涉检信访的工作原则

要减少、解决涉检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们必须在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基础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缓和疏导”原则。工作中坚持多调查研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苗头性的问题超前处理,做到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出现的涉检上访问题,应当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解决;对各种涉检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做耐心细致的化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及时平息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坚持“公正执法”原则。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要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的心声就是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作为基层检察人员,人民群众的需要就是检察工作的最终目标。就要融情于法,心系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情感渗透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只能这样才能让群众满意,从而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3.坚持“区别对待,疏堵并用”原则。涉检上访案件中,有理上访与无理取闹相混杂,上访人要求的合理性与表达方式的违法性相交织,所以对待具体的涉检上访案件就要冷静观察,全面分析,做到处理问题的原则性与解决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既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又切实保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的权威性与方法灵活性的统一。

三、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

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是涉检信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为此,要有针对性地科学谋划涉检信访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1.高度重涉检信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针对涉法涉诉案件不断上升、层出不穷的特点,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控申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涉检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充分保证了机构、人员、工作“三落实”。

2.推行首办责任制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首先推行首办责任制,加大办理案件力度。在按期办结案件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同时依法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其次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从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排查出的问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因案施策,引导信访人就近就地反映诉求,综合采取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帮扶求助,疏导教育等各种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逐案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3.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参与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活动。首先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照《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把涉及司法机关管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其次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再次实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并得到司法公正处理的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终结办法》认定涉法涉诉信访终结,依法不再启动法律程序。

4.执法为民,有错即改,勇于担责。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如果出于或这或那的考虑,该赔不赔,或已作出赔偿决定又迟迟不兑现,就会导致信访群众越级上访。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就是要站在关心群众疾苦、为民排忧解难的高度,站在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真心诚意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总要求。检察机关要敢于面对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拿出解决问题的勇气,把案情弄清楚,有错必纠,把矛盾和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实践证明,只要敢于负责,工作到位,避免采取过激手段,涉检信访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能化解群众心中的不满情绪,消除影响稳定的因素。

5.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案件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上访案件的直接原因。在办理自侦案件方面,侦查人员不仅要提高证据意识,注重证据质量,保证案件质量,还要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要使案件在侦查阶段不留任何信访隐患。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要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严把案件处理的各个关口,对不捕、不诉以及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重点把关,并做好每位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

6.坚持领导包案机制,完善责任人负责机制。对于涉检上访问题,实行分管领导包案机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其它部门各司其职,上下互动,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对于每个涉检上访案件,要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处理案件及息诉罢访的工作方案。定期排查出存在涉检信访隐患案件,实行“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罢访。对待涉检信访案件,要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息诉罢访不放过。

7.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各部门需树立“大信访”观念。各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树立信访风险意识,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及时与控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畅通情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达到将信访矛盾和纠纷消化在基层。

8.带案下访、巡访,主动化解涉检信访。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民生为先的理念,办案部门对信访不稳定因素进行主动下访,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与当事人真心交流,耐心细致地做好前期说服规劝工作。即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院管辖,也不敷衍应付,一推了之,并及时做好转办、协调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消化在基层,有效遏制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9.坚持预防稳控和打击两手抓。对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无理缠访的部分人员和重要群体实行信访工作的“五包一”稳控责任。对怂恿、唆使、策划、串联而进行非正常上访并造成重大后果的带头人物,以及经常恶访、闹访,冲击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进行暴力上访的违法人员要坚决依法实行打击。

四、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涉检信访处理

检察机关要不断总结各部门处理信访事件的经验,推进工作创新,提升涉检信访处理的规范化水平。

1.加强各部门联系,建立大信访格局。各办案部门在拟作出不捕、不诉、不立案、不抗诉、撤案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处理决定时,对存在信访隐患案件进行疏理,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2.努力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化解涉检信访。在化解涉检信访工作中,坚持救助救济、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接在化解涉检信访工作中,将执法和救济相结合,帮助信访群众解决法律诉求和生活困难,使得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3.明确责任,确保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衔接。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制定政策规范,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划分,解决信访案件终结后,后续工作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信访改革的目的。

4.司法警察参与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控申维稳工作中,遇到当事人有欲殴打、焚火、伤人、自残等极端行为时,司法警察一是要充分发挥其角色作用,敢于冲在最前面,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险情。特别是出现重大群访事件时,司法警察要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取得地区所属派出所的支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请公安民警支援协助,制止事态的扩大。二是通过阻拦、劝解、疏导,使汇集的人群合理分流、疏散。对严重危及信访秩序,不听劝告的有极端行为的群访人员,根据情况,实施强行驱散,必要时对煸动闹事的带头人员使用警械具。三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打击违法闹事者的嚣张气焰,体现司法警察应有的威严。四是与上访人员居住地的街、镇沟通联系,保持信息,并进一步发挥街、镇维稳的作用,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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