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无须担忧保险代位求偿解烦恼

2017-02-07 00:20郝彩朋河北
老友 2017年10期
关键词:代位保险金第三者

文 郝彩朋(河北)

发生车祸无须担忧保险代位求偿解烦恼

文 郝彩朋(河北)

随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车上路,老年人遇到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逐渐增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成为困扰老年人的一道难题。本文提示,老年人应谨记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孙大爷退休后喜欢带着老伴开车出游。2017年6月,他自驾到外地旅游,等候红灯时被后面一辆汽车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孙大爷到当地汽车维修店修理汽车,共花费修车费5000元、施救费300元。车辆修理完毕后,他联系对方协商理赔事宜,虽然经过交警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未就理赔达成一致,对方还玩起了“失踪”。身在异地的老孙身心俱疲,不知如何应对,交警建议孙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孙大爷考虑自己身在异地,且损失金额不太大,又担心诉讼成本过高,就准备自认倒霉,后来他又想到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该会赔偿损失。由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孙大爷不必负责任,对保险公司是否会理赔,他心里也没有底,便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孙大爷,在他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赔偿汽车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向他赔付了损失后,可以他的名义,向对方要求赔偿,孙大爷无须再去寻找对方。

说法: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都有过类似孙大爷这样的困惑。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法》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可以通过代位追偿制度来挽回损失。代位追偿,顾名思义即因第三方对投保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投保人,再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代位追偿权进一步保障了投保人的权利,能尽量降低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投保人的生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令投保人遭受损失。除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代位追偿权外,当事人在其他情形下也可以要求这一权利,比如在被飞来横物砸中、追讨修车款遭遇老赖、第三方逃逸,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如果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则会留下一次理赔记录,下一投保周期的保费会有所提高。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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