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2017-02-07 01:04文宗华
老友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文宗华

老人与法

《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文宗华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作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民法总则》从草案公布到表决通过,都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的规定更科学、更能体现时代性,反映了当前民法研究取得的新进展,回应了社会热点。根据规定,《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选择部分法条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法律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在涉及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时难以操作。《民法总则》将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明确了在这两种情况下,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混淆了人们的价值观,伤害了人们对英雄烈士的感情,人们对此反应强烈,《民法总则》适时作出规定,对那些有侮辱英雄烈士行为的不法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由10周岁下降为8周岁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比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愿,让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是非常必要的。

3.监护人可通过遗嘱指定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遗嘱指定监护人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明确允许成年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处分和安排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宜。现实生活中,父母到了一定年纪或者身患疾病时,有些人可能会失去相应判断能力。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合理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这是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个回应,可以避免争夺监护权、推卸监督保护职责等纠纷出现。当前,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

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热点,是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5.“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的问题困扰着人们。“好人法”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此举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6.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到3年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到3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同时,《民法总则》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另外,关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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