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应建立利益调节机制

2017-02-07 22:53赵敬宇杨晓丽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石家庄市经营权农村土地

赵敬宇 杨晓丽

土地流转应建立利益调节机制

赵敬宇 杨晓丽

近年来,河北省石家庄市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市财政设立3000万元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扶持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到2016年10月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226.45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4.8%。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村集体直接插手流转。个别地方采取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转出土地、集中招商。不少地方由政府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引进企业实施。部分地方经营者并不与农户见面,由政府充当组织者,甚至站在企业角度对农户采取强硬措施,采取不让子女亲属上班、不让其享受低保和救济、不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方式,强迫农民转出土地集中招商,搞所谓的规模化经营。

二是借流转之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一些农户不管干什么,只要报酬多就将土地转出。此外,由于依法征地程序复杂难度大,一些工商企业则以租代征,不办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此类情况流转双方都有积极性,其隐蔽性和处理的难度均比较大。还有一些企业承租农村土地,并不是为了开发,而是为了实行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或者是为了占有稀缺资源,待价而沽。

三是土地流转服务不到位。个别地方还存在“土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事”的思想,缺少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规范引导较少,使土地流转处于自发状态。

意见建议

一是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不是集体,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不是政府调配。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二是建设好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平台。乡镇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该以搞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为己任,建立多种形式的信息平台。做好转出方和需求方的征集和登记,经常发布供求信息。对掌握的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积极协调双方洽谈流转土地相关事宜。

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调节机制。对于从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大局出发,需要农民转出土地建立示范性的农业园区,或者通过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的情况,应该采用利益调节手段,而不应采取行政命令。如果能在正常流转报酬以外,再给转出土地的农民以政策性补贴,或者形成农民在园区或项目中打工就业的长效机制,使农民近期收入不减少、长远生计有保障,当转出土地和经营土地获益不差上下或者获益更多时,农民自然会选择转出土地。一些地方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对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补助,其做法不失为引导土地流转的有效措施。对转出时间较长的项目,应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土地流转价格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农民群众的心理预期。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经管站、石家庄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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