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犯罪的策略

2017-02-09 22:48刘一帆
魅力中国 2016年39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

摘要:客观、全面、准确地研判青少年犯罪形势,是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新问题。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应注重早期教育,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应树立“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注意保护相关人群的隐私及注意一些相关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预防策略。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犯罪及其预防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手段残暴程度,影响之恶劣对社会仍产生着较大影响。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工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一)开展全方位法制教育,建立一般预防长效机制

1.大力推行“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将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

“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应围绕职业院校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来开展活动。司法机关应在各职业院校中建立青少年维权小组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中心,经常深入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把握学生动态,与学校共商对策。既可采用传统的入学法制教育讲座、座谈会、模拟法庭、知识测验、演讲比赛、法律征文等形式;或在教学课件中插入法律视频、动漫等体裁,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甚至可结合新时代法律、德育教育背景开展以“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中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法律教育让广大青少年广为接受。

2.将“法制信箱”与心理咨询有机结合,架起与学生的沟通桥梁

为及时了解职业院校学生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司法关怀,可在各职业院校设立“法制信箱”,指定专门的司法人员定期取阅信件进行答疑,畅通和学生的沟通渠道。对实名提问的,可通过各职业院校内的心理咨询老师寻找学生本人进行面对面地交流解惑。对匿名提问的,可将问题汇集并统一在定期的法制讲座中给予解答。对集中反映某类问题的,可在法律宣传日活动中采编相关案例和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

3.组建关怀青少年成长专业人才库,确保预防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

为确保在校学生可以得到长期而专业的关注,司法机关可以与各职业院校内的法律专业教师共同成立专门的法制宣教青年志愿者队伍,定期轮流到各学校进行授课,将多年的法律感悟与办案体会与在校学生分享,并通过经办的相关案例给予学生深刻的警醒,防止由于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教育预防工作与现实脱节,使预防工作有一支人才库作为坚强后盾,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

(二)管理青少年日常行为

青少年正处在生活方式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培养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指导他们开

展建设性的业余活动,能够有效预防他们的犯罪行为。

第一,组织丰富的业余活动。犯罪学中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很多犯罪行为是在闲暇进行的,因为在闲暇时间社会控制很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的青少年很容易在闲暇时间受到不良影响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占据青少年的闲暇时间, 他们就没有时间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要尽可能地用积极有效、 充满趣味的业余活动, 占据青少年的闲暇时间,预防他们利用闲暇时间进行不良交往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应当重视组织社会力量切实帮助青少年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例如,家庭问题、 人际交往问题、 多种心理问题等。

第三,控制不良行为。对于已经表现出违法犯罪行为苗头的青少年,应当通过多方面的监督、 管理等手段, 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 不能期望他们在做事时都能够做出恰当的决定,也不能期望他们总是有能力管住自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视“他律” 的作用, 通过社会力量的多方面参与,恰当利用外力控制青少年不良行为,预防他们在自控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由于自我放纵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第四,进行必要惩戒。对于已经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应当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不过, 在国外循证矫正实践( evidence - based practices in corrections) 的发展中,人们提出的“四比一” 的强化原则, 有助于认识和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当一个人受到正强化的频率高于受到负强化的频率时, 就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性的行为改变。研究表明,当正强化和负强化之间的比例为 4: 1 时,这样的比例是促进行为改变的最佳比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促使青少年转变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学会建设性的行为模式的过程,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中,要坚持正面鼓励为主的原则,不过,在必要时,也要给予适当的惩戒,可以按照 4: 1 的比例进行鼓励和惩戒,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奖惩活动的积极效果。

作者简介:刘一帆,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济犯罪侦查2015级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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