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2017-02-09 23:00庄明波
魅力中国 2016年16期
关键词:现代化改革

庄明波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司法体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司法体制是在苏联体制的影响下形成的,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进程,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本文将具体探讨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途径和方法,希望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

引言:

所谓的司法体制现代化,是指在原有的司法体制在先进司法制度的影响下进行改良,最终与先进的司法制度持平或者是超越。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包括两方面:第一是物质条件的现代化,第二是制度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建立在精神的现代化基础之上,因此推进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首先要推进物质条件和精神水平的现代化,使司法体制的改良工作有效进行。

一、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途径

(一)积极改革,循序渐进

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改革工作难以进行。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循序渐进。

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反对机械保守的特点,保持积极性,加大改革力度,进行大胆创新。改革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对社会变化趋势的预测,因此在创新时要切合现实条件,不能盲目改革[1]。

(二)统一改革,自上而下

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是因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个司法主体都和其他权力处在一定关系之内,都不能脱离其他权力而独立运行。第二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是改革措施必须要考虑司法系统的整体性,把司法体系的整体纳入考虑之中。第三是司法制度的涉及面很广,必须从全局出发进行合理规划,从上至下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改革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1.领导权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司法机关接收党委领导,而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让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党委进行直接领导。其次,应该以检察机关的领导为主,并具体结合党委的领导,让二者发挥各自领导优势。第三是由党委直接领导省级以下的检查机关。只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经费保障问题

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很容易造成各个地方经费不一的情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必须对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的经费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的经费应该进行专门管理,由国家直接发布。其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采用中央管理的省内管理结合的方式,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加强管理。再次,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上级的司法机关共同分担。

3.人员问题

法律是靠人保证实施的,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偏低,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司法机关在引入司法人员时没有切实考查人员素质,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了司法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撤销素质较低人员的职务,致使司法效率难以提高。针对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如下的体制改革[2]。

首先,我国应该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司法机关。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对内部人员进行科学编制,在人员选配上保证科学性。最后,司法机关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司法权的公正

1.改善办案模式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模式不统一,其办案模式具体分为三种:第一是审、诉分离模式,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第三种是“搭档式”模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要改善办案模式,将其进行统一管理。第一种办案模式,成员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第二种办案模式,检察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第三种办案模式既能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又能使各个环节有机配合,因此应当统一应用这种办案模式。

2.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

检察官具有行政性质,同时由于检查活动的司法性,检察官也具有司法性,这两种属性决定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检察官和领导的关系,就会造成权力的交叉,致使权责不明。

首先,在检察官职权以外的问题,应当寻求领导的意见,遵循领导的命令。其次,在检察官职权以内的问题,应该由检察官自己解决。如果领导和检察官自身的意见出现分歧,检察官应当自己处理事务,自己承担责任。

3.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

主诉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在实行检察官制度时,如果不对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很容易在司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钱权交易的问题,但是如果监督的力度过大,会影响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3]。因此应当寻求有效措施进行监督体制的改革。

首先,应当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主诉检察官在进行办案时应当把自己的办案过程以法律文书备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呈交给上级部门领导进行检查。其次,应当建立案件抽查制度。上级部门领导应该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体制也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相关机构必须探求有效的方式方法,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莫纪宏. 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27-35.

[2]程凯. 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3]王浩颖. 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D].河南农业大学,2012.

猜你喜欢
现代化改革
奋力创造建设现代化新黄石的崭新业绩
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的现代化新篇章
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补足哪些短板?
敢立潮头唱大风
THE XIAOGANG EXPERIMENT
一图读懂供给侧改革
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二)
我的女巫朋友
“改革”就是涨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