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律中的职务犯罪

2017-02-09 23:12刘乾坤
魅力中国 2016年16期
关键词:官吏职务犯罪官员

刘乾坤

摘 要:唐代的统治者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1]的思想,认为只有通过吏治,才能达到治民的目的。唐代的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内容博大精深,特别是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更加具有特点。了解唐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唐律中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不仅有助于了解唐代的律法,而且为现代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历史的参照和借鉴。

一、唐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概述

(一)一般职务犯罪

唐朝律法将大部分官员在职责范围内都可以触及的律法规定为一般的职务犯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贪污罪、渎职罪和受贿罪 。

1.贪污罪

《唐律·贼盗》中规定“取其非物谓之 盗”[2],唐代将贪污罪定罪为“盗”罪,最主要的是“监临主守自盗”[3],即只要是官吏侵占自己管辖范围内百姓的财产,或者私自侵占自己看管的属于国家的财务,就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如若官员利用以上这两种方式实行犯罪,将会受到相同的处罚。

除此之外,唐律中还规定了许多的按贪污定罪的情形,主要有以几种;一是用自己的物品与国家的财务调换,赚取差价;二是私自雇佣佣人为自己干活,从中牟利;三是因私事外出不应该住官家的客栈而住宿,且没有交纳住宿所需要的银两。

2.渎职罪

唐朝的渎职犯罪根据现代观点来看,可以分为擅权犯罪和失职犯罪。

中国古代封建律法中的擅权行为,是指官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滥用权力或者超越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比如私自使用官家的役人建造一些用于自己玩乐的工程 ,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赋税。

《唐律·职制》中“贡举非其人”规定,各州应该给国家推荐品行正直、为人清廉的人。如果推荐官不去审核,而是任人唯亲,不去推荐那些有识之士,随意推荐德行不高的人,则按失职罪定罪,则“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4],即如果推荐管推荐的是一个人则判刑一年,两个人判刑两年,但最多只能是三年。这种处罚使官吏在举荐人才方面不敢暗箱操作,也为人才的招揽提供了保障。对于官员的保密义务的规定如:官员如果泄露国家重大事务如搜捕谋反、大逆的,将要受到绞刑的处罚。

3.受贿罪

在唐代,人们将收受贿赂的行为称之为受财,官员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之后,势必作出对行贿方有利的判处,即所谓的谓的“受财枉 法”[5]。唐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行贿受贿的危害性,故而对受贿者和行贿者打击力度也比较大,处罚也比较严重。官员接受行贿者一尺布就杖责一百,一匹布罪加一等,十五匹布就会判处绞刑;行贿的人也要定罪,与收受贿赂的官员按共同犯罪处罚,不过量刑上比受贿官员要轻。

此外,《唐律·杂律》中还规定了坐赃罪,坐赃的意思指收受贿赂的官员并非主管当地的政府官员,只是因为替人办事而接受钱财,没有利用他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这种受贿行为就是坐赃。唐律规定“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6]意思就是接受一尺布杖责二十,一匹加一等,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年。由此可见,坐赃的规定其实就是受贿的最低限,官员一般收受贿赂为他人办事的行为都可以以坐赃罪定罪处罚。

(二)特殊职务犯罪

1.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唐律·捕亡》中规定:“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7]即巡捕等执法官员遇到犯罪人持凶器拒捕情形时,执法官员将其杀死的或者犯罪人自杀的,不受处罚;但犯罪人空手拒捕被执法官员杀死将会受到流放两年的惩罚。若犯罪人已经绳之以法或者没有实施拒捕行为,而执法官员将犯罪人杀死或者打伤,对执法官员要按格斗杀伤罪予以处罚;如果执法官员使用兵刃将犯罪人杀死的,按故杀伤罪予以处罚。执法官员追捕逃犯时应对行动的时间、安排等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行动计划,如果泄露并且造成导致罪犯逃走后果的,对泄密者要严格惩处。

《唐律·断狱》中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8]即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拷囚不得过三度”[9],若拷问超过三次或者以其他变通方法实施刑讯的,对主司杖一百;因为刑讯逼供而将人打死的,对打人者判处两年刑罚。如果犯人属于议、请、减范围,或者是残疾人员,那么对他们的审讯,只能是依靠证据定罪量刑,不能刑讯,否则将按“出入人罪”给予处罚。

2.军事活动方面的职务犯罪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0]唐律中《擅兴律》对军事方面的渎职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相对完整的规定,主要涉及惩治乏军兴、惩治擅自发兵、惩治守防不设、惩治临阵先退、惩治无故杀戮降敌、惩治泄露军事秘密七个方面。例如,双方交战之时,全军将士必须听从号令,如果有临阵脱逃的人,杀无赦;如果是双方对阵,敌人有人缴械投降,将士有杀投降者的,同样是杀无赦。

二、唐律中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强化对行政体制运作状况的监督,强化对各级官吏的督查,唐朝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监察体制,并使监察活动法律化。

(一)加强监督以预防官吏职务犯罪

1.御史监察

唐代中央政府设御史台,专们负责监察之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在职责上,御史台有权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收支,另外,还负责对朝廷议事及祭祀等活动的礼仪进行纠察。

按职能上的分工,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承担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也包括对朝廷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对于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任务,主要由察院承担。

御史直接听命于皇帝,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也净化了官员的糜奢腐败之风,对唐代以及后世产生了监察制度提供了借鉴。

2.地方州县的监察

在地方,刺史和县令不仅作为地方父母官,掌管当地的民政和财政大权,而且还负责当地官吏考核和本地区的监察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监察官员一般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他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官吏腐败之风。

(二)以廉择官的官吏选拔机制

1.唐代的科举选官制度

科举选官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打破了以前只有名门望族才能做官的局面,在京国子监的生徒,地方各州县的报考者都可以参加。考试成绩优秀的,再送京城参加国家统一的考试。此种考试每年定期举行,故又称“常举”。常举的考试内容有很多学科,最主要的是“明经”、“进士”[11]。尤其是中进士者,是朝廷任用重要官员的主要人选。

除了常举,有的时候皇帝会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单独设科考试招录人才。此种考试,由皇帝办法专门制招,故又名“制举”[12]。制举所确定的项目及日期,均无定准,有皇帝临时决定。

各科考试均优秀者,并不等于就可以做官,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如果想要做官,还必须由吏部来决定,吏部审核过关者才会给予官职。

2.科举选官制度在预防官吏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

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是决定一个官员是否清廉的关键因素,科举制度不仅在选拔人才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在提高官员勤政、廉政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首先,科举制度减少了任人唯亲的情况。科举制度的出现,使许多出身低微的人看到了希望,他们也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去考取功名,他们大多寒窗苦读,具有良好的学识和才干,因此在严格的科举考试中就能脱颖而出,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

其次,通过科举进入官场的官员,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都比较高,敢于同贪污腐败行为作斗争,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屏蔽官场邪门歪风。

最后,科举考试有助于提高人员的素质,加强他们的清廉意识。他们大多来自于平民阶层,历经千辛才得到这样的荣誉,对于来之不易的官职非常重视。所以更不敢以身试法。

(三)通过考核促进官吏勤政廉洁

唐代的考核,是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察,官吏是否清廉,治民是否有方,都能通过考核体现出来,同时也可以督促官吏洁身自爱,远离腐败。

1.唐代官吏考核制度概述

唐代的职官考核制度分岁课与定课。岁课是在所属政府主持下每年举行一次。定课由吏部的考功郎中掌管,全国官员统一考试,但由吏部考核的,也分为两种情况,主要受官员级别限制。四品以下官员受吏部考功司考核;三品以上官则有皇帝亲自加以考核。

对于考核结果,区分等级,分别给予奖赏、惩罚的处理。岁课之时,以增加俸禄作为奖赏,以减少俸禄作为处罚手段。而由吏部考功司主持的全国性定课之时,则以升、降职级甚至免官作为奖赏和惩罚的手段。

2.考核制度在预防官吏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

唐代的考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官吏的行为,提高了他们的素质,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考核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为唐王朝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提供了有限的组织保障。

首先,考核制度注重官员的品行和道德修养,考核合格者会受到奖赏,考核不合格者将会受到惩罚,因此官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行和仪表,利于官员养成廉洁之风,避免贪污腐败。

其次,考核制度的奖优罚劣,使得各级官员在工作中的办事效率得到大大提升,官员的办事能力也得以锻炼。

最后,除皇帝之外,各级官员都要参加考核,每位官员都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唯恐怕出了差错,从而丢了官职,因此吏治比较清明,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与考核制度是分不开的。

三、对唐律中职务犯罪的现代借鉴

(一)完善法律法规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是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充分加强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加强人大、检察院对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才更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新的刑法典,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却没有得到预期的成效,为了更大限度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首先是要明确职务犯罪的主体,将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列为其中。其次是扩大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纳入刑事和行政法规。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另外,在刑法中也应该适当规定官员的管理责任,促使上级官员加强对下级官员的监督。

其次,对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部门,要尽快完善;对于规章制度完善的,要确保制度的实施,实行责任到人,一旦出现问题,马上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再次,对于法条表述繁琐的,要重新整理使其简明扼要,避免歧义;对于法条中模糊、笼统的词语,要尽快出台详尽具体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司法实践;

最后,制定法律来保障公众对于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制定关于新闻媒体监督职务犯罪的法律,明确其权利和独立性,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法不阿贵,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社会主义的法,一向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彭真同志和邓小平同志都曾反复强调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触犯法律就应当受到制裁。刑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当然也应该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存在时间较长,封建思想对人们的束缚还很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不能真正做到,刑事司法实践中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时常发生。

因此,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应该在定罪上平等,相同的犯罪行为不能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分别定罪,决不允许有特权的人以权压法、逃避法律制裁。其次,应该在量刑上平等,犯有同样罪行的人,应当依据相同的量刑标准判处刑罚。最后,应该在刑罚执行上平等,判处同样刑罚的人,应该依法受到相同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信誉度和法律的威慑力,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得到保障。

(三)加强官员的廉政教育,反腐倡廉

加强官员的廉政教育,使其从思想上杜绝贪污腐行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根本措施。因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素质教育

公职人员腐化堕落大多是从思想上开始的。因此,预防职务犯罪要从思想源头抓起。思想教育有很大的感化作用,因此,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对压力非常大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确有必要,它可以使潜在犯罪人打消犯意,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2.开展警示教育

要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教育,通过身边活生生的案例,深刻剖析其特点、原因,使公职人员认清渎职犯罪的危害,与此同时,树立一批廉政先进的典型,巩固预防渎职犯罪的思想防线。

3.加强法制教育

通过播放法制宣传片,让犯罪的人“以身说法”等活动,向官员普及有关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触犯法律的危害性有多大,并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让他们了解一些不经意的细节也可能是造成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加强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1]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钱大群.唐律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M].五南图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9.

[4]乔伟.唐律研究[J].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302.

[5]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J].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9:180.

[6]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90.

[7]杨伯峻编注.春秋左传[M].中华书局,2006:751.

[8]钱大群.郭成伟.唐律与唐代吏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通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 北京:中华书局, 1992.

[1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项目编号:2015B375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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