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对策研究

2017-02-09 23:52陈东晓
魅力中国 2016年35期
关键词:调解完善

摘要: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排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日常生活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因此有必要在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法院民事调解,使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

关键词:调解;民事制度;完善

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模式到现在的人民调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补充审判不足、化解大量民间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调解制度也需要适应变化。

一、调解原则的完善

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查清事实、认清是非。要实现这一原则就要求法院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严格的调查,从而使审判人员作为调解人做出尽可能正确的主观判断。而调解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应当允许在某些具体案件可能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但双方当事人也依法达成调解协议,就不应受此原则的约束,法院应当对这种双方合意的权利处分行为进行认可。

二、建立调审分离的诉讼模式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法院的民事案子一般都是分配轮换制,经常从立案到案件结束都是同一法官在主管。所以这就导致调解和审判都是同一个法官的情况出现。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服调解的。开庭审判和主持调解的是同一法官。法官会带有调解时的主观评价,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采取“调审分离”就会大不相同。所谓“调审分离”制度即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由不同的法宫来进行操作,两种程序之间互不影响,具有独立性。这种调解模式可以把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开来,互相独立,使得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受到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我国国情,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而设立,并将调解前置于审判,可让有限的具有调解经验的法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将其从日益增多的诉讼中脱离,有利于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专家化。结合实际,审调分离还可以有效地保证法官的廉洁性,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能够充分法院调解的作用。

三、建立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调解模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调解的规定,法院调解模式是由法院居中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造成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法院的作用依赖和期待过高,最终却是忽视了自身权利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因此,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坚持合法性原则下,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进行调解,从而使得调解协议充分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规定调解的期限,限制无限期调解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民事调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会导致当事人在实际调解过程中会利用缺乏期限规定的空子不断拖延时间以满足自己的利益。同时部分审判人员也会滥用调解或者拖延诉讼。对于调解期限的开始时间如何确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递交调解申请书,开始的时间就是双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书面调解申请的时间,从这个时间开始确定调解期限。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调解的书面申请,如此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上请求适用调解方式,并接受调解结果。

结语

调解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经近70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认为在新时期新环境下,要不断结合时刻发生的现实国情,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法院调解制度中所面临的问题,要通过不管深化改革和严格管理解决问题,尤其是强化法院调解具体执行工作。要将法院调解制度充分贯彻到整个民诉诉讼过程中去,从而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使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价值。同时,也应加强《调解法》的起草与出台,对法院调解中各项程序性规定加以明确的法律化,如调解书的效力,调解内容的保密性、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能力的衡平、调解主体的确定以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等,从而更好在实践中发挥出法院调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刍议[权威资料] - 豆丁网》 - 互联网数据

[2]《论现代民事纠纷调解机制的重构》范光萍 -《法律?民事诉讼法》- 2007

[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初探》贺春辉 - 《云南法学》-2000

[4]《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刍议 - 道客巴巴》 - 互联网数据 -2014.10.22

[5]《完善我国法院调解的几点建议》李岩峰 - 《党政干部学刊》- 2011

作者简介:陈东晓;性别:男;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金融法、土地法、行政法等;毕业学校:西南政法大学;现工作单位: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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